公投,先從地方事務練習起!

陳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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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係以直接民主作為補充代議民主不足的程序,無疑是展現人民意志的做法,但也因此公投往往是高度政治性的議題,如果無法在程序上進行細緻的處理,將會淪為沒有共識的對決。實際上,現行公投制度的問題在2019年修法時,筆者就曾撰文〈期許一個更負責任的民主:《公投法》修法不應走回頭路!〉討論,其問題也在近期的公投爭議中出現,其中最大的兩項問題正是討論空間及熟悉度的不足。

圖片來源:Pixabay

現行制度討論空間及程序不足

現行的公投程序從提案到表決,分別是:提案、聽證、連署、成案、公開辯論及投票,其中聽證作為中選會確認題目是否符合公投法規定的場合,並沒有可以進行議題討論的空間(在中選會的公告中也如此表明),唯一有議題討論空間的時間點在公開辯論階段,但實際上這個階段已經接近投票,沒有足夠時間可以讓社會進行討論。

然而,討論空間不足的問題並不僅於此,更重要的是正反雙方並沒有公開對話的空間,議題的討論與宣傳全都被侷限在領袖人物的言論及私人的討論,議題討論的基礎變成以關係形成的同溫層,正反方的內聚力使得鴻溝越發深廣,沒有對話的空間,更沒有讓民眾藉由公開反覆對話釐清議題的餘地。而中選會在目前的制度中,也經常落入公投題目的審查究竟合不合理的質疑中,導致中選會作為獨立委員會的公信力嚴重喪失。

空間與程序的不足,應以更細緻的程序及對話完善

因此,針對公投制度中討論空間的問題,不應僅止於公投流程時間的長短,更應該討論程序中討論空間的品質,應在公開辯論之前,增加公開對話討論程序,針對正反方彼此的論點給予回應,而確定正反方代表的做法,也可以使中選會確實進行形式審查,避免在審查過程中進退失據的情況,將議題的辯論交給正反雙方。

民眾對於議題與程序並不熟悉

台灣的公職人員選舉從1930年至今經過近百年的練習,卻仍有許多不完善之處,而人民行使公投直接民權的時間及次數卻遠遠不及,導致人們多數對於公投並不熟悉,因此造成公投的亂象。要解決這樣的情況理應由多次的練習來增加熟練度,但目前兩年一次投票的做法,則是以拉長時間減少作業量來試圖減少問題。如果將此作法對比公投大國瑞士的作法可以發現,瑞士是每年投票四次,每三個月一次,但公投議題的程序至少要兩年,形成一種投票與程序交替進行的狀態,使民眾可以持續且緩慢的認知到,直接民主這項權力的使用是一種生活的常態,兩國對於如何行使權力,在此顯示出截然不同的差異。

而公投與公職人員選舉所不同的地方在於,公職人員選舉是以選舉的方式決定政治代理人,將權力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自身的意志,但公投卻是自己決定某個特定議題的方向,也因此如果無法對於議題及程序有足夠的熟悉,將難以做出決定,往往淪為同溫層怎麼說我就怎麼投票的情況,上次公投時的投票小卡就是源於此。

公投練習窒礙難行?以地方公投做為起點!

以瑞士的經驗來看,如果要使公投議題及程序能快速被理解及認知,理應大量的舉辦公投,增加練習的次數及練習公共議題的討論,但進入全國公投的題目往往是政治衝突劇烈的提案,加上目前程序與討論空間的不足,使得增加練習次數的作法在全國性公投難以執行。

目前唯一可行的作法應為鼓勵地方性的公投,鼓勵縣市區域甚至是以行政區為單位的公投,利用較為地方性的議題,使民眾從自身熟悉且切身相關的議題入手,並進行程序的練習與概念補足,以參與及審議民主作為程序,以直接民主決定方向,並且藉此迴避影響過大且政治性過高的議題衝突,深化公投的民主基礎。

可惜在目前的《公投法》,卻將地方公投相關的門檻交由地方制定,導致目前23縣市中有21縣市的地方公投門檻高於全國的荒謬情況,以新北市為例:新北市提案需要1萬6322人,但全國公投的提案只需要1932人,這樣的情況是地方公投無法執行的最大主因。

直接民主所代表的意義是作為一個主體,我們有能力也有資格決定關於自身的事務,是台灣社會民主化進程重要的一環,象徵著從過去殖民或威權的受壓迫者(甚至是奴隸)轉變為人的過程。但這個過程從來都不是簡單或輕鬆的,也不是不會倒退,因此需要經過一次又一次的練習與挑戰,才能真正的走向一個自由且獨立的國家,並且驕傲的說:民主是我們的生活方式。

台灣目前23縣市中有21縣市的地方公投門檻高於全國。表格來源:作者提供
圖片來源:余長欣/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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