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氣象法?

楊佳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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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台灣氣象產業一定程度上是高度管制化的,氣象產業開放十數年,至今缺乏完整的產業生態系,僅有少數公司,亦是不爭的事實。圖片來源:Pixabay

今年3月,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終於開出史上首例違反《氣象法》的裁處書。這真的是一件「大事」,因為自《氣象法》修正開放民間預報15年以來,雖然不乏受到氣象局警告的個人或公司團體,卻從來沒有真正被開罰的案例,可說是前所未有。不過這個現狀,也反映出《氣象法》執行上的難處。

該件第一也是唯一的違法案例,是民眾林湧森自稱依地磁數據「預測」地震的網路文章。由於現今科技水準的限制,學術界普遍認為無任何科學方法能預測地震的確切時間,幾乎沒有可實際應用的地震預報,故本案的裁罰顯然疑義極低,更因其遭命令停止並限期改善之後也無收斂之意,氣象局果斷地決定送出罰單。反觀之前王超弘(王老師)宣稱因易經推算預測2011年5月11日將有末日大地震,經媒體廣泛報導引發部分民眾恐慌,最後卻是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眾之安寧」裁罰4萬元,也顯示出氣象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競爭關係。

箇中差異正是在於宣稱科學預測與信仰理由的不同導致適用法律不一,不過因適用法律結果,意外出現宣稱科學方法預測罰則較重、宗教信仰反而罰則較輕的弔詭狀況,抑或《氣象法》違法情況僅限於根據科學觀測數據的預報行為,怪力亂神反不可能構成,這樣的定義是不是能讓大眾接受,相當值得討論。不過以目前的執行現狀,除了繼續累積更多的裁罰案例,似乎也不太有機會以法理觀點深入探討裁罰標準合理與否,之後會不會出現具有高度爭議的案例提出訴願甚至行政訴訟,尚待觀察。

本人彙整氣象預報管制的理由大概有下列幾類,氣象學者陳泰然在〈風起雲湧誰先知〉認為:為了避免民眾的困擾,並能維護國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氣象法規定民間單位及個人不能發佈氣象預測,只能針對氣象局的預測進行教導並做出適當的詮釋,應是較為合理恰當的做法(註:雖然和現行法律並不相符,不過這論點仍是相當重要的想法,也是因此限制颱風警報等僅能由氣象局發布的主要理由)。法律學者劉定基則於〈個人發表災害預報氣象法管很大〉新聞中認為:氣象法管太多,恐有違言論自由權的疑慮。科學傳播及教育學者黃俊儒〈科學傳播中「確定」與「不確定」的敘事:以莫拉克風災之系列報導為例〉則主張,氣象報導涉及科學傳播中確定與不確定的敘事,媒體要如何拿捏其中的分際,也牽涉民眾對科技風險的認知。

綜上所述,對於《氣象法》與言論自由等的衡平,大致可歸為三類基本觀點:一則須合理限縮人民的言論自由,以免妨害大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秩序;二則言論完全開放,氣象局的氣象預報既然有不確定性也可能出錯,不同的預報(言論)某程度來說也有競爭及監督制衡的效果;三則科學傳播出現了嚴重問題,由於傳播媒體對科學方法論的不熟悉,導致報導前後判準不一缺乏連貫一致的邏輯,並因素樸科學觀急於追求一種「簡單的確定感」,反而忽略不確定性及偏離事情的本質,當事件發展與民眾感知發生重大落差時,導致社會更大的不信任。

現行台灣氣象產業一定程度上是高度管制化的,氣象產業開放十數年,至今缺乏完整的產業生態系,僅有少數公司,亦是不爭的事實。氣象產業的降低管制化,到最近一次《氣象法》修正,我認為才有較大的進展。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可能也難以評估具體成果。而氣象產業的管制,感覺仍有放寬的可能性。例如我認為民間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個人或團體甚至可預報豪雨特報、颱風警報,降低氣象預報業務許可證門檻(例如規費),對一般天氣預報不設限制等,都是可嘗試的方向;再者,氣象局與民營氣象公司同為氣象預報提供者隱性競爭的狀況,這又是另一個難解的問題了。這樣一部冷門的法律,在環境、農業與防災減災愈來愈重要的時代,可能攸關台灣未來的經濟競爭力也說不定呢!

作者為交通部資料開放諮詢小組委員、批踢踢實業坊大氣科學板前板主、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氣象法修正公聽會出席人。觀察天氣的興趣已長達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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