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該做的比性專區更多

吳馨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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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性工作權利團體日日春協會突襲「台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開館典禮暨展覽開幕記者會抗議,當中有位已經六十五歲的流鶯小姐為了生計被迫運毒,她們高喊著:「柯文哲有出路老流鶯沒活路」要求柯文哲市長盡快提出性交易具體政策;到了10月24日,日日春協會到市政府抗議,因為柯文哲承諾「不用抗議,到市長室和平解決」,但日日春協會成員去市長室時卻被阻擋,只能要求柯文者正面進行回應與規劃政策。

10月14日性工作權利團體日日春協會突襲「台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開館典禮暨展覽開幕記者會抗議。圖片來源:Youtube華視新聞

以市政層級能夠處理的範圍來說,筆者完全認同警察停止依照《社維法》第80條取締流鶯這部分:處於社會底層、生活困頓、已經年邁的流鶯不該被國家社會如此對待,反而政府必須提供積極地社會保障;至於另外一部分,也就是要柯文哲規劃性專區,對於日日春如此主張的立場,曾經待過性產業的筆者並不盡然認同。因為從德國跟荷蘭採用「性專區模式」的先例,性專區並不能真正有效地保障從娼的女人,反而會強化皮條客與妓院老闆的權力控制,甚至因為色情旅遊而加劇人口販運,缺乏資本與政商關係的流鶯、逃跑移工與非法移民從娼,照樣會被執法及司法人員刁難。

也因此,國際上的性工作權利團體大多是支持所謂的「除罪化模式」,也就是紐西蘭政府所採用的性交易政策模式,此一模式在任何情形下,從娼者都不會負擔任何刑責或行政處分,除了涉及人口販賣或兒少性剝削才會有取締問題,但也只是針對淫媒與嫖客,並非從娼者,而且經營妓院者必須向政府負責保障從娼者,讓權利可以真正回歸到從娼者身上,獨立的從娼者還可以共組「勞動合作社」來團結保障彼此。

因推動紐西蘭性工作除罪化而獲英國女皇授勛的前性工作者 Catherine Healy。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當然,即使是除罪化模式也有質疑的聲浪,一些認同為「娼妓制度倖存者」(prostitution survivor)的女人們也組成倡議團體,她們經歷過非常多痛苦與悲慘的經歷,包含她們在進入產業之前及其中,諸如兒虐、家暴、性侵、失學、貧困、餵毒與人口販賣等,因此她們認為娼妓制度是一種性剝削女人的形式,從娼者作為娼妓制度下的受害者理應當除罪,但是促進娼妓制度形成的淫媒、人蛇集團與嫖客應該負擔刑責。簡單來說就是「罰嫖不罰娼,嚴懲牟利第三人」,這樣的政策稱作「北歐模式」(Nordic Model)或「瑞典模式」。有研究指出此模式有助於減少嫖客施暴與人口販運,但也可能會變相打壓部分從娼者,像是彼此互助的從娼者被以「互為仲介」的名義逮捕,違背起初的立法精神。

筆者的立場經常在後兩者之間游移,因為筆者自己是在遭受性侵後,因為不被家人諒解而進入妓院。或許正因為如此,在筆者親身經歷中,妓院裡面多半是逃家少女、受刑人的女兒或單親小媽媽等等。可是筆者也認為自己的經驗並不足以反映整個性產業,雖然筆者認為自己及跟自己相似的經驗也非常重要,但筆者確實在性產業中看到許多自主堅強的女人,她們並不認為自己是亟待救助的受害者,有很強大的主體能動性與生命韌性,這些多元化異質性的存在正反映了社會的多重面向。

不過無論要採用哪一種模式,都是中央立法層級的範疇,而不是地方自治所能做的。所以比起制定或修訂法規的部分,筆者更傾向於要求柯文哲「做點別的事情」,像是建立完善的好社會安全網及社會福利政策,讓貧困、逃離家暴、遭受性暴力的弱勢者及倖存者不會選擇匱乏而流入性產業;並且提供從娼者足夠的健康保障服務,更要有效地做好嫖客施暴、淫媒剝削及人口販運防治工作;當從娼者自己想離開或年邁之後,也要有可行且非強制性的「退場機制」,當中更要包含創傷復原、庇護安置及生活重建等服務。筆者認為,這些是性交易合法與否都能/應該做的,更是中央及地方政府都應盡的職責。

作者是一名跨性別女子(出生時登記為男性,生理陰陽人,心理認同是女性,青春期開始以女性的身分生活),自幼因跨性別身份遭受兒虐與家暴,14歲家暴逃家被性侵害,16歲從第二志願高中因校園霸凌休學,20歲面臨了未經積極同意且喊停不停的性侵,21歲待過妓院,因緣際會踏入社會運動,喜歡閱讀女性主義,在台灣致力推動反暴力的跨性別運動與婦女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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