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在扯後腿?《高雄管線自治條例》的立法始末回顧

羅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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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31日深夜,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與二聖路口的地下石化管線,因管線腐蝕,造成管內輸送氣體外洩,釀成重大氣爆事故。高雄市政府本於亡羊補牢、維護住民權益之職責,在中央立法殘缺情形下,為落實管線所有人建立檢查管理機制,確保城市安全,因此高雄市遂於2015年3月10日於市政會議上通過《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簡稱《高雄管線自治條例》),並旋送請高雄市議會審議。同年5月21日該草案經高雄市議會三讀通過,並送中央政府備查。

2014年7月31日深夜,高雄市前鎮區凱旋三路與二聖路口的地下石化管線,因管線腐蝕,造成管內輸送氣體外洩,釀成重大氣爆事故。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觀乎《高雄管線自治條例》內容,其中最受矚目者,在於要求既有管線業者將總公司設於高雄。依據該《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既有管線所有人應於2016年12月31日前,將其本公司所在地設於高雄市,並依規定提送年度管線維運計畫及繳納管線監理檢查費,才能繼續使用既有管線。遺憾的是,如此攸關公安的地方立法,當時中央執政的馬政府表達強烈反對立場。當時經濟部即批判該《自治條例》草案第4條、第8條分別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憲財產權與營業權保障乃至於比例原則情形;法務部也跟著搭腔,於2015年7月13日發函將管線監理檢查費曲解為罰則,並稱高雄市政府將本《自治條例》報請經濟部「備查」的作法違反《地方制度法》云云。至於中國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也持一致立場,批評《高雄管線自治條例》要求管線所有人將總公司遷至高雄作法,有違反公司法、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云云。總的來說,高雄氣爆發生後,馬政府以「違法違憲」等諸多理由,對《高雄管線自治條例》採取百般刁難的敵視姿態,一路扯後腿。所幸天佑台灣,2016年的總統與國會大選,不僅革新了台灣的政治版圖,也讓經濟部、法務部的法律見解有了如白海豚般的神奇大轉彎。一直延宕到2017年6月底,就在《高雄管線自治條例》施行快2年後,中央政府終於將該《自治條例》予以正式備查。發展至此,這場法律戰,最終宣告高雄人贏得光榮的勝利。至於2015年首都圈黨政官人們那些言之鑿鑿的反對理由,早已灰飛煙滅。

總的來說,高雄氣爆發生後,馬政府以「違法違憲」等諸多理由,對《高雄管線自治條例》採取百般刁難的敵視姿態,一路扯後腿。圖片來源:Youtube華視新聞

「只有知道高雄的痛,才能真正疼惜高雄」。當年那些多數棲身在台北首都圈的中央官僚們,在上令下從的科層體制下,不可能自動自發地去真實體會高雄地底下近千里工業管線蔓延苦痛,與立法規範的急迫性。馬政府對《高雄管線自治條例》的敵視姿態,恰為佐證。時至今日,在《高雄管線自治條例》的規範下,11家原本總公司不設籍於高雄的石化管線業者在2016年9月底前,都已完成南遷,達成14家業者全部嚴格就近監管、得以迅速反應救災的階段性目標,令人感佩。2018年11月地方大選將屆,拜票聲此起彼落,不知2015年間一昧抹黑《高雄管線自治條例》「違法違憲」的鼓吹者,今天拿什麼姿態面對高雄人?

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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