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換照失利:媒體結構管制,非「私人恩怨」問題

吳成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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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本月18日中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就中天新聞台換照再次召開審議,最後,NCC委員以7:0的壓倒性人數,決議不予中天新聞台換照,甚至在審議會前晚甚囂塵上的「附加條件換照」說,如今看來似乎不改七名NCC委員意志,不留任何遲疑空間,直接碾壓中天新聞台換照希望。

中天換照遭駁消息曝光後,支持(或說同情)中天新聞台的群眾,除了持續以「新聞自由」對執政黨曉以大義外,另中天員工也發出強硬聲明,控訴這天是台灣解嚴後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最黑暗的一天,並將中天換照失利的主因加以設定為蔡英文總統與行政院長蘇貞昌的意志,令觀者有這是場「私人恩怨」的錯覺。

媒體結構管制非私人恩怨問題

本月12日,中天電視475位員工發出公開信給總統蔡英文,刊頭即以「中天新聞員工是您心裡最軟的那一塊嗎?」希望蔡英文總統能通過中天換照,保留基層勞工工作權益,並自忖中天新聞台的員工於新聞專業度不亞於其他電視記者。

然而,無論是換照遭駁的聲明指控,或是上書總統的陳情信,又或造句「川普再怎麼討厭那些批評他的美國媒體,川普也不會關掉它們」,這些聲音無不將中天換照的生殺大權寄予蔡英文「一人」身上。或者這麼說,對部分中天人而言,將媒體結構管制的問題,加以「議題設定」為「誰討厭誰」的執政黨私人恩怨問題。

這樣的宣傳戰術,相較於解釋《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換照規定,說明「換照」與「撤照」的法律效果與程序差異,甚至是進而闡釋媒體規管的舉措與新聞及言論自由的關係,訴諸直覺、情感且口號式地重複述說「新聞自由」,後者的宣傳效果確實不在話下。

但事實上,電視台換照議題始終是公共資源的分配問題,將其私人恩怨化並進而分類械鬥,僅是圖傳播與集結動員仇恨的效果,對公共政策的公共資源的討論於事無補。

新聞自由的邊界

在此次爭議中,中天新聞台與其支持者頻頻以「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為主訴求,並批評如今不予換照的決議,是讓台灣回到威權獨裁的一言堂時代。

然而,首先要釐清的是,新聞自由究竟是什麼?新聞自由意味無須接受法規監管嗎?若依照支持方的觀點來看,台灣現行規範兒少新聞處理的《兒少法》、規範自殺新聞報導的《自殺防治法》,甚至是《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與《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是否係皆屬戕害我國新聞自由?當然不是。上開法規係在規定新聞報導也須保障當事人權益,甚至用來積極限制新聞報導不能以「民眾有知的權利」而肆意擴張邊界。而上開法規所形塑的保障體系與新聞自由相較之下,孰輕孰重,觀者心裡自有定見。

除此,當論者以「新聞自由」大聲捍衛中天新聞台的換照許可之際,不妨省視該台在本次執照期間違規紀錄。依據數據顯示,中天新聞台的民眾申訴案件佔總申訴量約3成,主要違規案件共25件,受警告處分有2件,裁罰23件金額為1153萬元。而進一步看違規事項,更有「節目廣告化」、「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妨害公序良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營運不當」等。其中,違反事實查證而有害公共利益的「知名」事件,便有新加坡大使與文旦柚倒水庫等。

縱然以上違規紀錄指證斑斑,然中天支持者皆避言之,或是將其視為失去獨立性的NCC所為之「失信」裁定。

進一步言之,大法官第689號解釋就言論自由認為,「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

是以,大法官認為新聞自由的確立需符合前開條件與目的,而非以新聞自由肆意批判、甚至損及被報導人權益,甚至如吃了無敵星星般如入無人之境,此類無限制擴張新聞自由的主張與行徑,癱瘓的除了公共議題與公共對話,甚者將危害閱聽眾對新聞僅存的一點信任。而這樣不受節制、甚至逸脫真實的新聞內容,並不謂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與反紅媒以外

當日晚間,無國界記者組織發布聲明指出,中天換照遭駁並未涉及侵害新聞自由,並表示:「新聞自由,如同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所述,是指公眾有接受正確資訊的權利,並不是指媒體擁有者能散播符合自己利益內容的權利。」

「正確資訊」何以重要?在於其有助於公民凝聚對事實的共識,進而在此一基礎上發展對話,也才能透過基於事實的前提下,開展議題、學習思辨,進而深化民主。

縱然NCC決議中天不予換照並非這場風波的終點,中天勢必會以法律戰應對,但從中我們必須了解,中天換照爭議事件在「新聞自由」與「反紅媒」以外,另有新聞自律與倫理議題。而此也才是我們審視其他家政治色彩各異的新聞台時,所應持的一致標準。

作者現為媒體從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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