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子女來臺怎麼解

陳嘉銘
383 人閱讀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陸委會在2月11日宣布「國人與陸配所生子女,原具臺灣合法居留身分,並和父母在臺灣共同居住生活、就學多年,過年期間隨同父母到中國大陸探親,因停航滯留者」得申請入境。陸委會並在晚上追加「未成年子女,在中國大陸親人無能力照顧,父母皆在臺者」等三個條件。防疫指揮官陳時中部長隔日召開記者會,親自解釋在防疫能量有限的考量下,以國人優先為原則,因此取消上述陸配子女入境許可。陳時中在記者會中說:「自己選了國籍就要自己承擔。」

多數國人為陳時中拍手叫好,認為他的發言畫出了臺灣共同體的邊界。但也有人主張,依據我國在2014年公布施行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已將公約國內法化,公約第10條規定: 「兒童或其父母為團聚而請求進入或離開締約國時,締約國應依照第9條第1項之義務以積極、人道與迅速之方式處理之」,因此我國應該允許陸配子女入境,不然就違背了人權公約。

也有人回應,符合上述陸配子女所以不具備臺灣戶籍,若未屆12歲,他們如果願意,可以迅速取得臺灣戶籍入境;如果已經12歲,這是父母有意願的長期選擇結果,我們不需要為他們承擔他們選擇的後果。也有人再反駁,兒童的國籍不是他們自己的選擇,依據國家保護兒童的精神,如果父母做出不利小孩的行為或決定,小孩不需要承擔父母決定的後果,國家本就該以小孩為中心,出面保護小孩。也有人續反駁,這些兒童不具備我國國籍,我國沒有義務保護他們。當然也有人再回應,問題正在於小孩無法決定他們的國籍。

這些爭議熟是熟非?

我認為這些爭議都忽略了一個更高的原則,管制急速擴散傳染病的黃金律:減少人員移動。病毒以人為宿主,只要人不移動,就無法有新宿主製造更多病毒。推到最極端,如果所有人動作都被凝結,病毒過一陣子自然就消失了。封院、封城、封船、暫緩入境、居家檢疫都遵循這個黃金律。這個律則來自人類歷史難以計數的生命和鮮血換來的教訓,也是當代科學社群證實的有效方法。

減少人員移動原則的倫理基礎是功效主義。功效主義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來評估公共政策,在防疫上就是最大程度減少染病人口。減少人員移動的功效主義計算,以個人為單位,不論國籍、種族、性別、財富、階級和能力,平等對待每個人。它以減少移動為最高原則,不管你是誰,都不希望你移動,最簡單來說,人只要在疫區內就無法出來,在疫區外就不會被移回疫區。因此它具有普遍性—沒有人例外和平等性—每個人都平等對待。它是一個普世主義原則(cosmopolitan principle)。

減少人員移動原則,像醫師的希波克拉底誓詞一樣,比人權更悠久。它在疫病急速擴散期的位階,在人權公約之上。以《兒童權利公約》為例,如果疫區以國為界,疫區兒童或父母也不能以團聚為由,請求離開疫區,不然就成為控制疾病的缺口。

但是這個黃金律的第一個破口是主權國家。主權國家是一個生命共同體,在生命保存上,它的主要態度是偏頗自己公民。這和減少人員移動原則蘊含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相衝突。就減少移動原則來說,武漢封城後,沒有一個國家應該撤僑,因為撤僑就是移動,任何移動就是破口。可是主權國家是現實世界最強的物質力量,中國不得已只能允許各國撤僑,這就產生了國籍的不平等,有些國家沒有能力撤僑。而且撤離後,各個國家未必有能力確保病毒不會在本國擴散。

同理,依據減少移動原則,如果其他國家暫緩中國人民入境,他們也該同時暫緩來自中國的國人入境。他們允許來自中國的國人入境也是基於主權國家偏頗國人的特性,也就造成了傳染病控制的破口。如果主權國家要違背減少移動的黃金律, 它要堅守的第一原則就是「量力而為」,不然它連自己國土人民都保不住。

因此進行出入境管制時,我們是否應該遵守《兒童權利公約》的家人團聚要求?這個問題很詭譎。如上所論,在防疫黃金律下,我們不必遵守這個要求。可是因為主權國家的介入,偏頗地保護了自己的國民,所以我們反而又得面對《兒童權利公約》的責難。我認為,因為《兒童權利公約》不該挑戰防疫黃金律,而且在主權國家已經偏頗的狀況下,《兒童權利公約》的效度已然降低一些。再者,「量力而為」是每個主權國家在違背黃金律後的第一準則。我們該問的是,在「量力而為」的準則下,我們該如何排序入境的優先順序?

讓我們來看我國的一些做法。就減少人員移動的黃金律來說,臺灣對已經在臺灣的大陸人士一律允許他們申請延長居留。這是一個普遍和平等的減少移動作法,不因為國籍而對人有不同對待。就入境管制來說,以「量力而為」為準則,我們其實不是完全只准國人進入。我們允許還未拿到臺灣戶籍的陸配入境。

或許有人會問,既然允許陸配入境,為何不允許陸配子女入境?這中間的排序原則是什麼?我認為有一個重大差別。當陸配申請探親證或長期居留證時,我們的假設是他們有主觀意願加入臺灣共同體,他們正在取得臺灣戶籍途中,只是要等候六年。可是沒有臺灣戶籍的陸配子女,卻是父母有意願的決定讓他們拿中國籍,因此排序該在陸配之後。

如果我們問,難道國家不該介入父母做出不利子女的決定?我認為,國家介入的理由不能適用在國籍選擇上。因為國籍選擇是具有正當性的選擇,和父母親虐待小孩、不讓小孩上學不同。父母親有權利幫小孩選擇國籍,這是我們有限的人在這個世界上不得不然的情勢。人不是出生在沒有過去和歷史的世界,每個人都誕生在已經被創造的世界裡,每個人都得先繼承這個世界。如果父母親生我在這個國家,這個國家徵召我十六歲時去打仗,我仍然別無選擇。很遺憾地說,就國籍選擇來說,孩子確實得承擔父母親的決定。

以「量力而為」的準則來說,雖然陸配子女排序在陸配之後,我們是否在有足夠能力時,應該盡量支持陸配子女來臺,我認為這時效度減弱的《兒童權利公約》才出現重量。因此陳時中的記者會,大家是否注意到陳時中在宣告取消陸委會決定時,花了很長時間解釋應付臺商回臺每天四千人隔離檢疫量,以及清明節返鄉潮的硬仗還在前面。大家爭議的關鍵其實在你是否接受陳時中部長未被媒體擷錄的這段解釋。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