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彰化衛生局萬人血清抗體研究倫理的提醒

陳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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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華視新聞Youtube

社會學者Riggins在1997年的一篇文章《他者化的修辭》寫道:「他者這個詞彙作為理論思考的一個類目,最早可追溯至柏拉圖,其用此詞彙來代表觀察者(自我)與被觀察者(他者)的關係。」短短幾句話,道盡自柏拉圖至二十世紀末期在所有研究活動中所產生的權力位階:研究者的觀看與解釋佔盡所有的知識主宰權力與麥克風,被研究者的被描述與被判定,讓他們只是以肉身與存在提供研究者探索的新樂園。

1997年也是美國社會學界在一連串因研究倫理所產生的爭議、醜聞、風暴,以及在期刊─參見《美國社會學家》(The American Sociologist),1995年第26期第1、2卷)─與年會─1996年美國社會學年會為「欺瞞研究」(deceptive research:研究者不告知、部分告知研究目的、或刻意誤導研究對象,以取得研究結果的最大化)的倫理議題,特開座談討論─的激烈辯論後,重新制定研究倫理的一年。

在這一年五月,學會成員第一次針對田野調查中研究者的欺瞞行為(當年仍認為是「方法」)投票表決修改並制定新的倫理法規。新的法規要求社會學家在從事非聯邦補助的研究案時,仍應遵守美國聯邦在1974年已制定的《國家研究法案》(National Research Act of 1974)(其後發展為聯邦法規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Title 45 Part 46)。

法案除了規範受聯邦政府補助的人體試驗(human subjects)研究所應遵守的道德原則:「尊重他人」、以受試者的幸福作為研究目標的「仁慈」(beneficence)、「正義」,最重要的是提出程序倫理(procedural ethics),需要得到受試者在參與研究前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也因為是程序倫理,必須通過正式的倫理審查,因此必須成立各研究機構的倫理審查委員會,也就是大家最近常在新聞上看到或聽到的IRB(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當時美國的社會科學界以「學術自由」、「貼近田野、取得資料」,以及社會科學很少有對人體的侵入性研究為由,一直將自己自外於聯邦法規,認為在許多田野中揭露研究者身分或是透露真正的研究目的,得不到「真正的」資料。但80年代之後有關邊緣社群及他者的主體與發聲逐漸成為新的研究典範,老時代的研究心態與方法終於不再被容忍,成為醜聞。

從1972到1981長達9年的時間,Carolyn Ellis進入維吉尼亞州乞沙比克灣一個被俗稱為Guinea的漁村地帶,做她的博士論文田野調查,但是她並沒有告訴漁村的人她的目的,只說她是個寫有關漁業報告的大學生。偶爾她也幫村民們寫寫信,開車帶他們去城裡看醫生,漁民們則有時帶著她一同作業,示範當地捕魚方法。久而久之,村裡的人逐漸將她視為社區的一份子,留她下來吃飯、過夜,邀請她到家裡,讓她跟大家一起聊天,跟她說自己的小秘密。

1981年Carolyn Ellis從紐約州立大學小石溪分校拿到博士學位,1986年她的論文出書,Fisher Folk:two communities on Chesapeake Bay拿到Robert E. Park獎,她拿到終身教職,爭議也隨著村民們逐漸讀了她的書而爆發。在她的書中這些村民們大多不識字、貧窮、肥胖、無知、邋遢、骯髒,身上總有股魚腥味,她估計大概這個區域的識字率只有50%,社區因為缺乏比家族更強大的社會機制(e.g. 強大的教會、企業等),因此難見繁榮。

她在跟村民聊天時偷偷錄音,什麼事可不可以寫由研究者視自己研究需要決定,雖然用了化名但社區人就這麼少,一看到書,村民們誰是誰都看得出來。1989年她再回到漁村,面對村民拿著書對她的憤怒與質問,她羞愧到無以自容,恨不得把書燒了,但又私下認為是她的大學部老師忌妒她完成老師無法完成的研究,把書裡的內容跟村民告知。

1995年Ellis在《當代民族學誌》期刊(Journal of Contemporary Ethnography)發表Emotional and ethical quagmires in returning to the field(《重回田野的情感與道德泥沼》),寫下她所有的懊悔、感覺、想法與事件經歷,但還是覺得不隱藏身分與目的,怎麼拿得到資料。村民則有深深的被背叛感,對外界的人很難再產生信任,希望Ellis不要再回來了─Carolyn Ellis 之後再也沒有進入任何一個田野,她發明了「自己就是田野」的自傳式民族學誌(auto-ethnography)產生另一連串的研究倫理討論,從社會學轉入傳播領域,2015年得到美國國家傳播學會的傑出學者獎。

這樣直白的自剖,讓美國社會學界大受震撼,引發激烈的討論。研究新聞與媒體文化的哥倫比亞大學教授Herbert Gans甚至在看完Ellis的文章後,傷心到去信責難。這個領域過去的其他研究與學者欺騙、隱瞞受訪者及田野社群的各著作與事蹟,也一一被掀開或重新檢視。1997年美國社會學學會就其內部的反思,決定修改倫理法規並成立學會的專業倫理委員會(COPE, Committee on Professional Ethics),間接宣告學會將對日後其所有的頒獎與研究出版負責,逐漸將社會科學牽涉到其他人類參與者(human subjects)的研究,在教學與執行上,與生物科學、醫學、及其他行為科學研究所必須遵守的聯邦法規原則性等同,這個風潮席捲了其他的社會人文領域,但也同時存在不同領域無法標準化及需有差異容許空間的爭議與要求。

翻開美國社會學學會(ASA, 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的倫理法規(Code of Ethics),最新的2018年版本在倫理準則(ethical standards)上總共有19項,其中「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開宗明義陳述:「知情同意是所有牽涉到人類參與者研究的基本倫理信約,也包括社會學研究。社會學家在未獲得參與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知情同意時,不涉入以人類作為參與者的研究,除非在倫理準則所列出的例外項目。社會學家也必須在設計取的知情同意的過程中認可到,以研究者的專業與權威,對參與者造成不當影響或隱性施壓的可能。」在美國的社會學研究,因此也將「知情同意」的原則,列入了程序倫理的嚴格執行。

台灣在2011年通過規範生物、醫學研究的《人體研究法》立法,也同時引入了美國的IRB(倫理審查委員會)制度,「知情同意」原則可見法規中的第6條與第12、13、14、15條。社會人文科學的「人類研究」則由科技部做為補助單位負責確保研究的倫理要求。

相同於美國,IRB的設置要求執行的就是嚴格的程序倫理(procedural ethics),因此當八月彰化縣衛生局與台大公衛學院的「萬人血清抗體」調查被發現執行的並非原先跟科技部申請的計畫,補助的內容也不包含Covid-19的相關調查時,關注重點從「檢測的錢從哪裡來?」在科技部於8/24就「台大公衛學院與彰化萬人血清抗體調查計畫」公開發表說明時,瞬間轉到更重要的研究倫理。說明的前兩點:

「一、科技部自107年起與教育部共同擇優補助以解決國家重大議題,或發展重點產業技術領域為導向之18個研究中心;其中臺灣大學之「群體健康研究中心」獲得補助,計畫目標為創造出全球第一之「精準族群健康科學」,當時並未發生武漢肺炎(COVID-19),計畫補助內容亦未包含相關調查。

二、凡申請科技部計畫補助涉及人體試驗,均需經過學研機構或醫院之研究倫理委員會(IRB)審查通過,經查本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已獲臺大研究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顯示出被抽血、照X光、採集檢體的彰化縣民並未知情自己所同意的到底是哪一個研究,而科技部所收到的僅是「精準族群健康科學」的IRB審查通過,沒有「萬人血清抗體調查」的IRB。隨著民眾在電視上的受訪,我們了解到參與檢測者只記得有簽名,並未有同意書的副本,在進行前也無人解釋研究計畫的主持人與主持單位、計畫目標、檢體的用途、以及受試者。有媒體將此事以「整個彰化縣就是我的實驗場?」為標題專題討論,雖然嘲諷,但確實讓人想到過去所有以醫學、科學、研究之名,對同是人類的受試者以知識與權力不對等的姿態予取予求、予以剝削,背叛,甚至迫害。

二次大戰時納粹在集中營與日軍731部隊的活體實驗;產生無數有關癌症、愛滋、放射線影響及毒物研究發表的海拉細胞的所有者,31歲擁有五個孩子的非裔年輕母親Henrietta Lacks在1951年因子宮頸癌去世時,並不知道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括下她的癌症細胞並不是為了治療她,而是為了日後的醫學研究與發表;乞沙比克灣的小漁村村民們認為Ellis是她們的朋友;或許受檢測的彰化縣民當初認為受測是為了自己與家人的健康,不是為了證明哪一種防疫策略才是對的。

彰化縣的萬人血清調查計畫終於在8/27開了期中說明會,除了解釋數據,肯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並沒有解釋這個計畫在執行上的倫理疑點。對於這個計畫,彰化縣及台大公衛學院最應回應與解釋的對象是彰化縣民,而非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倫理及社會學家Martin Tolich曾經就知情同意應屬程序倫理或實踐倫理(ethics in practice:由研究者在研究過程中自行決定倫理的實踐步驟),針對案例讓自己的學生與助理做反思討論。結果所有的參與者在深入的反思以及評量及思考書寫之後,都認為「知情同意」的倫理執行,只有滿足資料收集前即取得的程序要求,才有意義。事後收集不僅破壞了研究者與參與者的信任原則,也容易對參與者因為知道自己的福祉並不是這個研究的主要考量,造成更多的傷害。

在人類對知識探索研究的漫漫歷史中,所謂的被研究者的真正地位,終於從他者、到被認為是人的人體受試者(human subjects)、到一同為研究貢獻的參與者(participants)。「知情同意」的原則雖然在法規中執行,但用意並不在處罰,而在提醒,提醒研究者在面對非自已的「他人」的研究過程中重要的倫理時刻(big ethical moments)應在行動上體現,以反思自己與參與者的關係應如何建立與連結對待(e.g. 尊重他人、建立信任、保護對方的資料、研究是以對方的福祉為重)。

倫理哲學家Emmanuel Lévinas提到,他人(Other)絕對的「異己性」(alterity)存在,挑戰我們的自恃,因此他人的存在與道德(ethics)有關,因為對他人的道德優先考量,等於在真實生活中將道德優先於(自我)目的 。「因此我們與他者(the Other)鄰人般的關係,也給了我與所有的他人(the others)的關係賦予意義」(Lévinas, 1974)。

彰化縣衛生局與台大公衛學院的「萬人血清抗體」調查事件所引發最重要的,是研究倫理,而非政治事件。當研究者很強烈的感覺到政府機關的異己性存在而做出回應或考量,而無法感受到受試彰化縣民的存在而做出回應或考量時,這些研究結果,最終也無法與我們有太直接的相關。

作者為文化大學新聞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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