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民宣揚武統論合法嗎?

宋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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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兩會期間公布2021年國防預算支出為1.35兆元人民幣,增長6.8%。其國防部發言人稱「民進黨當局頑固堅持台獨分裂立場,是台海和平穩定的最大現實威脅」,並重申「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其國家領導人習近平出席兩會解放軍代表團會議,要求全軍做好「備戰準備」;外交系統則再三公開表示台灣問題是不可碰觸的「紅線」。

圖片來源:新黨黨部臉書粉絲專頁

於此同時,新黨榮譽主席郁慕明表態「支持武統」,「因為獨不可能,統為什麼大家還要彆彆扭扭呢?」對此,黃智賢呼應支持統一,「越快統一,對台灣與大陸都越有利。統一就對了。」早前,中華統促黨總裁張安樂接受中國媒體訪問時坦言,已利用自己的「江湖地位」在台灣組織年輕人,目的是成立一支紅色的隊伍,宣揚和平統一的理念,以免被武統,並稱此為「陣前起義」。陸委會發表聲明,表示張安樂可能涉及違法,並支持檢調機關依法偵辦。

某些台灣國民宣揚統一,不是新聞,但對於類似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評價,還沒有一致的看法,連帶的,以上所列舉的情形,在台灣的法律上,幾乎完成不受處理,成為自由放任的狀態。上列的言論可以分成三類:

一、和統論:宣揚支持台灣與中國統一,理由很多時候是為了「和平」,因為不統一就會被中國攻打;

二、武統論:支持中國以武力兼併台灣,理由是因為「台獨」跨越中國紅線,不能容許;

三、以實際行動實踐或幫助統一:在張安樂的例子,從其發言中似乎是發展組織,並不諱言是利用黑道的聯繫;但暗示所發展的是支「紅色隊伍」,必要時會「陣前起義」。其他的情形,例如台灣的退役將領向中國宣示效忠,自然亦有利用其地位或關係影響台灣的現役軍人,但是否已發展網絡或其程度,由公開資料並不可知。

認同分歧不是理由

就第一類的和統論而言,常見的論述是:台灣是自由社會,人民有主張政治立場的自由,並有權依據個人的認同,選擇並形成對國家前途的政治立場。因此在台灣,主張統一的新黨或統促黨可以公開活動並競逐政治席次;人民可以主張台灣獨立,也可以主張與中國統一。

因為個人認同之自主形成是人性尊嚴的重要面向,在憲政秩序下,受到基本權利的保障。依此推理,「人民有主張台灣獨立的自由,也有主張與中國統一的自由。」但相對而言,人民是否有效忠當前共同體的忠誠義務?

台灣社會中的確存在認同的分歧,但向來將對國家前途的政治主張歸因於認同,其實過於簡化。其弊病在於模糊了台灣共同體的邊界。此問題的產生,有以下幾個成因:

第一,將對國家前途的政治主張歸因於認同的分歧,失之過快,也混淆了現實狀態與政治主張的狀態。因此,台灣「事實上獨立自主」的現存狀態,變成了依政治主張可以各自解釋的狀態:對於追求完整獨立國家的人士而言,現狀是值得且必須保護的;但對於主張與中國合併的人士而言,事實獨立的現狀成了「暫時狀態」,是可以改變或推翻的。反映在政治語言上,是統派人士口中的「終將統一」,或「要統快統,不要拖泥帶水」。單單以主觀的「認同」出發理解現狀,容許了對客觀現狀的極度扭曲。

第二,將「認同台灣」與「認同中國」二元對立,過於簡化,忽略了現行法上的國家定位。過去由於威權統治打壓「台獨」,以台灣為本位的人士為了爭取「主張台獨的自由」,把「中華民國法制」打成中國的法統,對於法制上的國家定位所採取的立場,其實與當時的統治者一模一樣。民主化之後,以認同看待國家定位的結果,在確保「主張台獨的自由」受到保護的同時,「主張統一」也成為受保護的自由。當前「中華民國台灣」模式,在政治上收編了維持現有生活方式的中間選民,卻仍容讓在法律上的模糊空間,以致「中華民國台灣」的獨立自主現狀,在法律上不受保護,反倒保護與現狀並不相容的統一主張。

第三,事實上,「中華民國體制」有延續中國對台灣(不完全正當)統治的層面,也有達成事實獨立的層面。在論述上,這樣的歷史近年偶然才受到更大程度的正面面對,學者汪浩甚至不排除將蔣介石稱為「意外的國父」。同樣的,「中華民國法制」也不單單只有延續中國法統的層面,也有保障台灣獨立現況的層面。

就法論法,在現行法下台灣人民是否有主張統一的自由?其實是值得仔細推敲的。近來的修法中,已經逐漸確立了台灣國家/共同體的邊界。《刑法》外患罪章,已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視為原本條文中的「外國」;相同的規定也出現在《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反滲透法》等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

「人民有主張與中國統一的自由」?作為政治語言,強調台灣社會的開放與寬容,或許可以成立。但此一問題不應單純以個人主觀認同對待,因為那將容許客觀現狀被任意解釋,模糊台灣獨立自主現狀所受到的保護,也與實定法確立國家邊界的處理不符。

實證法保障台灣的獨立自主地位

「主張統一」如果停留在言論的層次,在是否符合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及符合國民的國家忠誠義務上,雖有可議之處,但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主張統一」若進入到實行的層次,依照中華民國台灣的國家安全法律,是會觸法的。

現行法不容許的行為,要項包括:與中國通謀對台灣開戰(《刑法》第103條)或使台灣國土落入中國之手(《刑法》第104條)、為中國軍隊服役(《刑法》第105條)、於戰時幫助中國或為中國提供軍事上之利益(《刑法》第106條)、於戰時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刑法》第107條第3項)、洩漏國防或國家機密(《刑法》第109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為中國從事間諜活動(《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0-1條)、為中國介入選舉、進行遊說、捐贈政治獻金、或干預集會遊行(《反滲透法》)、及為中國發展組織(《國家安全法》第2-1條)。

以上述張安樂的行為,他自陳在台灣組織「一支紅色的隊伍」,現在是「宣揚和平統一」,但不排除「陣前起義」。是否已構成為中國發展組織?如果在中國攻打台灣或即將攻打台灣之際,他的「紅色隊伍」陣前起義,在台灣與中國的攻勢內應,或說服現役軍人放棄抵抗,是否構成《刑法》各條款的外患罪?無疑的,由張安樂自己的說詞,他及其組織現時的行為,應該已經觸法,但目前都沒有看到對其執法的具體個案。

包括張安樂在內的許多藍紅陣營人士向來的說詞是,他們主張統一或以實際行動幫助統一,是因為「台獨才是台灣安全的亂源」,因此他們在台灣內部,以言論或行動反對台獨,是為台灣好,為中國好,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依照這種邏輯,在台灣以實際行動幫助統一不但不構成犯罪,反而是應該受保障的「愛國」行為。這是扭曲的言論,毫無可採。

此處牽涉何謂「統一」,以及何謂「台獨」。前已述及,台灣的獨立自主地位,是受到台灣法律保障,甚至是國際保證,至關重大的現狀。相對而言,中國語境的「統一」,是台灣納入中國的統治之下:納入中國的直接統治(「武統」);或以直接統治以外的形式納入中國的統治,例如「一國兩制」(「和統」)。中國的「一國兩制」,經過在香港的實踐證實已經死亡。當為了達到「和統」,可以使用任何手段時,「和統」與「武統」的界線其實非常模糊。不論如何,「納入中國統治」與「維繫台灣獨立自主地位」,兩者之間無法相容共存。「統一」即是完全剝奪台灣的現狀與獨立自主地位,也是「消滅中華民國」。在這個意義下,與對國家認同的分歧,絲毫無涉。

回到實證法上,《刑法》外患罪章所規定的,是與中國或境外敵對勢力通謀,「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這並不是「台獨」的法條,也與國家認定無關,而僅在保障台灣人民能夠自主決定自己前途的狀態。中國謀求併吞台灣,與此無法相容。中國國民黨主席江啟臣說「中國大陸是台灣面臨的主要威脅」,在這個意義上是準確的,卻被其他藍營人士猛烈批評。理當「堅持中華民國」的,不挺中華民國的獨立自主地位,匪夷所思,只能說藍營已經完全拋棄了原本的政治理念,一切虛構出來的說詞都在進行權力鬥爭。

台灣的國安法律不是《港區國安法》

從另一個方向言,在台灣基於國家安全法律的追訴,之所以如此窒礙難行,也是出於威權統治時期的遺緒,人民對國安法令被利用作為壓迫人權的工具,記憶猶新,對國家權力的行使,戒慎恐懼。

此處要強調的是,台灣的國安法律不是《港區國安法》。如同中國及香港方面一再講的,每個國家都有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但那只是表面。以國家安全為名的法律,保護正當利益的,不論是出於國家自我保障,或保障人民集體意志不受外力侵犯為目的。若是打著國家安全為名,實際上不是用來對抗外力,而是對內鏟除異己,則完全是另一回事。

《港區國安法》以其條文內容之空泛,多處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以及其實際執行是被用來進行政治清洗,讓北京可以完全掌控香港政治,各種跡象都顯示其為侵害人權的世紀惡法。

台灣的國安法律則完全不同:禁止與科刑規定要件相對明確許多,個案仍受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司法獨立尚令人放心,也並未出現濫行追訴或藉口進行政治迫害的情形。如果在台灣的是《港區國安法》,如果「綠色恐怖」的指控為真,與當局政治立場不同的人士會被逮捕、熬夜訊問、關押、起訴,而不是仍能在外放話,自由運作。

台灣基於國安法律的追訴不足,代表人民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堅持。國安法律由於必定含有一定程度的授權,以及蒐證偵查的祕密性,被追訴者必定反指為政治迫害。但矯枉過正,對具有侵害國家安全真實風險的行為,仍放任不管,同樣不是理想的狀態。

支持武統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基於個人信念表達支持台灣與中國統一,已經有與台灣自己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相符合的疑慮,但若是沒有訴諸受法律禁止的行動,仍受法律保障。支持「武統」,則完全是另一回事。本文必須嚴正指出,中國所謂「武統台灣」違反國際法,甚至有可能構成國際戰爭法上的犯罪行為。從而,可以證成(arguably)的是,散播「武統論」不受言論自由保障,因為言論自由也有其限制。

中國「武統論」在國際法上,毫無基礎,明顯就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國際法上國家除了行使自衛權,或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授權以外,不得使用武力解決國際爭端。中國主張可以運用一切手段,包括使用武力,將台灣納入其統治,在國際法上沒有任何正當化的可能。

武力使用(use of force)是重大國際法議題,事關國際秩序是否是大欺小、強凌弱的叢林法則,還是各國主權對等,動口不動手的較文明社群。國際社會禁止以武力解決爭端,背後更深的含意是不容許以武力屈從他國人民之意志,那構成了對其主權及尊嚴之嚴重侵害。在集體安全機制之下,不合法的武力使用,很可能導致情勢之上升,讓更多國家捲入武力衝突之中,兩次世界大戰皆因此而起。

針對中國官方表態不放棄以武力統一台灣,乃至中國內部輿論武統論的甚囂塵上,國際社會一向呼籲以對話代替武力,美國更是堅持台海問題的和平處理,是西太平洋安全至關重要的議題,也是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前提。在現代的意義下,由於台灣海峽國際航運的地位、中國擴張主義所造成的區域動盪,以及霸凌鄰國的行為模式,對台用武同樣不只是中國跟台灣之間的事,而是印太區域與國際間的事。

對於武統台灣,中國的想法很簡單:台灣是中國的領土,尚未回歸中國的統治。之所以得以使用武力解決,主要是因為中國內戰尚未結束。這樣的主張不為各國所接受。1949年前後的中國內戰早已平息,武裝衝突狀態早已不再存續。近七十年來台海的現狀就是和平,在此基礎上才有航運空運的日常進行。即使,退一萬步言,認為中國的確擁有台灣,而台灣與中國之間是國內的關係,現代國際法同樣禁止國家動用軍隊,解決國內的事務。

「武統台灣」既然在國際法上是非法行為,散播「武統論」也不受言論自由保障。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有其限制。在國內法上,煽動暴力、犯罪、仇恨的言論,乃至否認歷史上種族屠殺暴行的言論,都有可能不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在國際法上,煽動種族仇恨、種族衝突的言論,甚至構成戰爭犯罪。「武統」性質上來說,涉及軍事武力的使用,將導致交戰人員之傷亡、對平民生命財產之侵害、大規模的破壞,甚至可能導致難民潮與人道危機。若是煽動暴力犯罪、種族衝突的言論不受保護,煽動戰爭或以戰爭為威脅人民意志的言論,有正當的理由剝奪其言論自由的保障。

制定《代理人法》刻不容緩

武統論在道德與合法性上具有如此顯而易見的重大瑕疵,當事一方的台灣政府,一再強調自我防衛的決心是不夠的,也應該挺身而出指出中國主張的非法性,取得道德的制高點,同時將此一議題定位成對於整體國際秩序的破壞。俄羅斯運用分化、假冒公投、武力威嚇種種手段,在2014年侵吞了克里米亞,受到西方國家的一致譴責與制裁。在世界另一端的台灣與中國持武統論者,大剌剌主張中國以「克里米亞模式」兼併台灣,卻無人出來在合法性上加以質疑,是否對於背後的法理,未予深究?

最後,我們必須停下來想一想,即使武統論具有如此野蠻的性格,如此不符合台灣不願接受中國統治的主流民意,台灣內部仍有如此多的政治人物隨之唱和,甚至大言不慚認為這才是為了台灣蒼生著想,為了台灣好的出路?

明顯的,這些台灣政治人物的著眼點不是源於台灣民主體制的政治職位,其所服務的對象不在台灣,而是配合中國的政治議程,出於威脅與恫嚇,意在瓦解台灣抵抗,屈服台灣人民意志,是中國對台灣政治戰、心理戰、混合戰的一部分。不論其與中國方面的安排是什麼,出於獲取利益或基於意識型態自願為中國服務,持武統論者為中國在台灣進行政治工作,是在台灣的中國代理人。在台灣,他們卻能橫行無阻,還可藉傳媒放大其聲量。

台灣人民基於威權統治的經驗,對於國家權力戒慎恐懼,可以理解。但當前的安全情勢已丕變,台灣民主的最大威脅不在內部的威權政府,而是來自對岸的極權政權。相對於禁止制度較為溫和的「中共代理人透明化」法案,在立法院遲遲未能成案,執政黨也未將之排入優先議程,民主體制內容許從根本消滅民主的政治勢力,借助外力進行政治競逐,不是對民主體制過度自信,就是對民主的脆弱極度無感。

台灣國民宣揚武統論合法嗎?

本文主張,國家認同的分歧不能構成主張統一的正當理由;現行實證法已保障台灣的獨立自主地位;台灣有採取法律行動保障自身安全的正當利益;並認為支持武統的言論不應受言論自由保障。台灣人民辛苦地從威權體制中,自我蛻變為具有高度公民意識的民主政體,千萬不要因為對於自由放任的盲目信心,不加防衛,讓敵對政權利用民主的開放性吞噬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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