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性密室:午夜超商悲劇

林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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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清晨,桃園市龜山區41歲的蔣姓紙雕家,不滿29歲的蔡姓店員規勸請其戴上口罩,持工作用刀刺殺12刀,店員遭心臟穿刺身亡,發生時間:凌晨4時多。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超商夜間悲劇不斷發生

這當然不是首次發生超商店員於午夜時分被攻擊,10月22日,正好一個月前,台中亦發生上大夜班的超商店員,午夜時分,因提醒男顧客要戴口罩,對方激動咆哮,闖入櫃台持玻璃瓶瘋狂攻擊,店員頭部撕裂傷,眼窩邊破碎與肋骨骨折,合併血胸與腦震盪。超商、大夜班、口罩,共同成就多少悲劇。

蔡總統對前起事件,立即回應(以下原音重現):針對夜間工作,政府會與業者進一步討論、協調,運用科技及相關軟硬體措施,提升保護機制,並加強夜間巡邏,給予夜間工作者更完善的保護。對於嚴重精神疾病患者的身心狀況,政府會持續增加量能,透過心理衛生中心、社會工作人員、關懷訪視員,定期提供患者家庭關懷協助,協助患者穩定就醫與服藥,穩定其情緒,政府也會強化追蹤及預警機制,預防不當暴力事件的發生。

總統的回應當然沒有錯,事件令人遺憾,這些都是該做的,只是,容許本文選擇另一個角度來觀察:精準的說,大夜班,晚上10時至清晨6時,特別是這種非眾人聚集之集體生產類型(工廠),而是開放性的、任何人得任意進出的、勞動者經常獨自面對不可預知的狀況的營業,是否確實有其必要?要開放與容許的如此24小時經營模式,究竟要維護與促進的,是什麼樣的公共利益或重大私人利益?

雖然說,夜間工作對於勞動者的身心,社會一般交往的利益等,都有不當的影響,不論所處工業、服務業或何種產業部門,當有加以保護,採取對勞動者最有利之方式形成的必要,但如交通運輸、物流、醫療,尚得具備其正當性,滿足的是不同的重要利益,問題顯然不同。這裡要問的是:超商,或類似這種獨特的日用品或飲食之服務營業,大夜班之必要性從何而來?

歐洲對於營業時間有嚴格管控

看看吾人稱羨的歐洲國家,營業開放時間的規範,就可知道不同:以歐盟27個會員國為例,幾乎全部的國家,週一到週五都是上午9點至下午6點,作為容許的營業時間─比利時、愛沙尼亞、英國、波蘭、匈牙利,則是10點才可以開門營業,但同樣在下午6時或7時結束,德國、克羅埃西亞則是可以8點到8點,12小時營業時間,但這不代表各家營業均如此,而是可以在這個時段內決定營業時間。

某些極為重視午休的國家,則還有「不得營業之午休時段」,如義大利的下午1點半至3點半,葡萄牙的1點到3點,馬爾他的1點到4點,或是台灣人耳熟能詳的西班牙:下午1點半至5點,商店不營業。如果講到週六,有些國家如比利時、德國、法國、愛爾蘭、義大利、克羅埃西亞、荷蘭、西班牙、匈牙利、奧地利,營業時間大致上跟週一至週五相當,或略短一兩個小時,其他如保加利亞、丹麥、芬蘭、希臘、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捷克,則明顯少於週間,多半中午過後沒多久,商店就謝絕客人,放狗關門(未必放狗)。講到星期天,則27個歐盟會員國中,有19個沒有店家營業,大家一起休息,其他8個國家則就算開放,也是明確較短的營業時間。

看出這個差別了嗎?年度總工時常高踞世界前幾名的台灣,過勞幾成普遍事實,在就業人口已佔七成以上的服務業部門,原因無疑出在過長的、甚至某些全年無休的營業時間。《勞動基準法》的工時規範其實嚴格,跟其他國家相較,台灣並不如許多社會行動者所指控的,法律那麼樣的不保護勞動者,實情不然。

台灣是徒法不足於自行

真相毋寧在於:台灣同時存在相互矛盾與拉扯的怪異現象,一方面有著不失嚴苛的個人工作時間限制,每日、每週、每月最高工時,法律信誓旦旦,政府口口聲聲,好似工時規範隨時在我們身旁作用著,結果理應緊密相隨的營業時間,自由任性,開心放送,大家隨意,處處不設防,半夜不僅可以打保齡球,吃宵夜,歡唱享樂,剪頭髮,看電影,還有公立圖書館怕大家找不到地方睡覺,不是,找不到地方讀書?結果台灣人還要處處指控:為何過勞?何故《勞基法》工時規範無效?豈不怪哉!只限制工作時間,不限制營業時間,如果沒有特別的配套,強而有力的社會貫徹與實踐,結果一定是後者為大,前者淪為空談。看看台灣,就是如此。

勞動者必須休息,更得參與一般社會生活

歐洲國家的經驗其實告訴我們:勞動者不僅需要休息,也有參與一般社會生活的正當需求,那種大半夜或週日也要營業的服務部門,普遍為各國所拒絕。學理上經常從公共利益角度去分析,認為勞動者共同享有同日、多數共同時段之休息,係社會共同生活必需之基礎,在此,經濟營利上之利益,乃至於個人「純粹消費性滿足」之考量,必須退讓,兩相秤重,何者重要,立馬可見。

早在一百年前的威瑪共和,德國社會就支持所有社會成員在「社會節奏時間上之同步狀態」(Zustand sozial-temporaler Synchronisation),作為重要的價值,努力使社會成員有共同的每週休息日,乃至於夜間的休息,以從事家庭或其他社會生活,前者叫週日工作禁止,後者叫做營業時間的限制。「社會時間上之同步狀態」,其實是一憲法所期待之價值與社會實踐的結果。

台灣的社會實踐?已淪為無一不可24小時之營業現況,到處熱鬧,時時可以喧囂,只要人民愛、企業也喜歡,伴隨的,難道也是毫無知覺、找不到價值的法律體系?

歐陸憲法學討論告訴我們,只有在「雇主擁有超越週日工作禁止、夜間營業禁止之一般不利益以外,形成特別犧牲」時,方有跨越紅線,容許其例外開放的餘地。憲法價值說的清楚:經濟上的目的性、獲利考量,不足以作為例外開放之正當事由,所以必須假借他求。

例如本於企業之特殊利益,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是公眾有著無比重要的私人利益必須加以時時維護─醫療院所當屬之,或是其他重大的公共利益,那麼,不論是週日,或是夜間,才可以被容許開放,得到例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與聯邦行政法院向來以為,憲法上之週日禁止工作,目的在於使公共生活跳脫「平常工作日之要素」,特別是擺脫平日之拘束與強制,除非,聯邦行政法院說道:要不受週日工作禁止原則之限制,則必須限於滿足週日之特殊需求。這樣的論述,同樣適用於夜間開門營業的服務工作,問題與邏輯相同。

開放性密室的夜間危機

多少的夜間超商悲劇,誠然,未必真與夜間工作畫上等號,也不是白天就截然不會發生。然而,請大家思索:超商,經常獨自一人服務,任何人均得自由進出,午夜時分,缺乏日間一般的人群關係與相互牽引,白天顯性或隱然地制約眾人行為之結構與氛圍不存在,顧客好似從黑暗從遠走近,兩者風險天差地別,不是嗎?我們塑造了一個幾近完美的「開放性密室」:只是對外來的不特定人開放,勞動者,甚至是單獨一人,則形同身處密室,侷限,孤立,背負著營利風險(遭竊、被搶),面對不可知的身心威脅。

而這一切,正當性又是來自公眾什麼樣的特殊強大需求?宵夜,飲料,可以買車票繳手機費搶演唱會入場卷?辛苦打工族已屬艱難的勞動市場機會,必須仰賴夜間,所以不能沒有超商?這或許可以勉強說上一二,然而,沒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與手段?只能有此選擇?

或許,時候已到,我們必須開始全面性的檢視,那個向來習以為常的社會時間節奏。說穿了,其實就是沒有節奏,毫無合拍,無一不可、漫無節制的開放性營業活動,它所帶來的代價,不只是令人畏懼地等候下一個悲劇發生─通常是在弱勢者身上的悲劇,可能是更多的,被包裝與隱藏在亮麗的「生活便利」之下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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