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無罪,《懲治盜匪條例》的鬧劇終結了嗎?

邱伊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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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只是冤獄,更是一場荒謬歷史劇。

纏繞蘇炳坤數十年的人生悲劇,或許因為無罪平反,可以暫時告一段落。但即使並非冤案,因為處罰過寬(或立法不當)的《懲治盜匪條例》而遭到過度處罰的人們,我們又該如何面對?圖片來源:蘇炳坤冤案平反記事錄

1986年,台灣高等法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依《懲治盜匪條例》判處蘇炳坤十五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十年。歷年來的再審聲請、非常上訴聲請,都被駁回。事實上,在那個尚未解嚴的年代裡面,不僅是警方的破案及警詢、偵訊有問題,連判決所引用的法令,也都充滿瑕疵。

《懲治盜匪條例》是1944年中日戰爭時代的產物,乃特別的治安刑法,裡面有著許多古老不合時宜的條文,包括「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強佔公署」等罪名皆可處以「唯一死刑」。如果這樣的條文還存在,2014年的318太陽花學運、324佔領行政院、烏來擋車案,不知道要被判多少個死刑。

或許有人會覺得奇怪,我們的政府為什麼放著「刑法」不用,而要制定特別法來判刑定罪?因為《懲治盜匪條例》的構成要件非常寬鬆,甚至你只要是「意圖」、「未遂犯」「準備犯」,都可以被定罪,政府可以處罰的更廣。

只是該條例於1944年4月8日制定時,定位成「限時法」。該條例第十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定為一年,必要時得以命令延長之」。但是,當時的政府並未於期滿前以命令延長,故該條例早已於期滿失效。政府卻在條例失效之後,又下令展限一年。條例既已失效,包括授權以命令延長其施行期間之規定亦應失效,政府已無權下令延長。刑事法律在法治國原則下,以行政命令延長刑事法的施行期限已屬荒謬,《盜匪條例》在後續十三年的展延期限命令中,卻有四次都是在超過施行期限屆滿期限後,才又發佈命令延長。1957年,立法院竟又刪除第十條條文之「限時」規定,將構成要件如此寬鬆、效力受到質疑的法令,就地合法成「常態法」。

根據司法院統計,1996-1998年間,每年甚至有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死刑判決及執行,都是依據這個荒謬的法律,剝奪其性命。事實上,很多有名的個案,包括蘇建和等三人案、徐自強、邱和順等,一開始都都曾經被以此條例起訴、定罪過。過去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執行委員蔡兆誠律師也曾為因觸犯《懲治盜匪條例》被判死刑的莊清枝(已遭槍決)義務辯護,並提出釋憲,卻遭大法官不受理。此法竟然一直到2002年,才被立法院正式廢止。

2000年的國際人權日,當時的總統陳水扁宣布特赦蘇炳坤之罪刑,當年的「特赦」也非常罕見的,是以「罪刑全免」的方式進行特赦,即是承認當初的判決,確有瑕疵。然而,對於無罪之人,「特赦」雖免去人身自由受限之苦,在名譽上卻是沒有被平反,對於當事人被任意逮捕關押,也完全沒有進行補償或賠償。

經歷三十多年,蘇炳坤直到2018年,才獲得「無罪」平反,但我們不知道還有多少當年以《懲治盜匪條例》被定罪,甚至是已經被執行死刑的個案,可能也有著類似或不同的程序瑕疵或不白之冤,而仍未開啟平反之路。有的可能跟蘇炳坤案一樣,本身就是冤案,有的可能是被以該條例過於寬鬆的要件而被定罪。

2002年,當立法院廢止該條例時,政府也並未重新檢討過去被以此條例所判刑的個案,是否有跟蘇炳坤一樣的問題,或是因為過於寬鬆的法律被入罪。政府至今並未建立任何配套措施,可以讓因為該法受刑之人的家屬,聲請補償或是再審。纏繞蘇炳坤數十年的人生悲劇,或許因為無罪平反,可以暫時告一段落。但即使並非冤案,因為處罰過寬(或立法不當)的《懲治盜匪條例》而遭到過度處罰的人們,我們又該如何面對?《懲治盜匪條例》這場歷史鬧劇所衍生的個人及家庭悲劇,是否真的已經終結,可能仍是一個問號。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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