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名人館長陳之漢和蔡英文總統同框錄製莒光園地,意外引發館長有7條前科的質疑風波。館長事後出示良民證自清。 圖片來源:總統府Flickr
日前,當紅網路名人館長陳之漢和蔡英文總統同框,錄製了只要當過兵(或現在正在當兵)的人都不免收看的莒光園地。
這樣的合作其實很吸睛,三軍統帥巧遇館長的企劃,相信會比傳統的莒光園地有更高的討論度;透過網路名人自帶大量粉絲,在企劃內容得當下,有助提高節目曝光機會;俗稱的打破同溫層不外如是。
不過,也因為館長名氣響叮噹,馬上引來抨擊,有人質疑他是有多項前科(刑事記錄)的人,憑什麼和總統錄製節目?館長不甘示弱、氣噗噗地去警局申請「良民證」,並在自己的直播節目上秀出證明打臉質疑他「黑黑的」輿論,對館長支持者來說或許大快人心。
但良民證是怎樣的保證?這個你我多少聽聞的名詞,會不會反而是張標籤,讓曾經犯過錯的人,永遠都得承受他人的異樣眼光呢?
什麼是「良民證」?
法律上其實沒有「良民證」的用法,這個誤會就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眾口鑠金,講久了就成了大家理解的那樣。
良民證真正的名稱叫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規範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該條例由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並委由各地的警察機關作為受理窗口,民眾如果有需要,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自己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什麼樣的人可以申請到良民證?只要你過去清清白白、一塵不染,沒有進過地檢署或法院,又或者雖然有過刑事紀錄,但屬年少輕狂,或是受到的處罰是相對輕微的,也可以申請到良民證。
乍聽下很合理,只要我沒犯過錯,要取得「良民」的證明不難,各行各業找員工,當然希望來的人就算不是百年難得一見的奇才,也該是身家清清白白,要求提個良民證應該也是「剛好而已」。
良民證核發依據需更精緻的立法技術
立法者當然也是良民證這麼夯的推手之一,除了上開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外,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明文規定雇主「不可以」要求員工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然而,這條條文卻給予雇主上下其手的空間;何謂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必須個案認定,實際上運作的結果,要求檢附良民證幾乎成了潛規則。
值得思考的是,是否所有類型的工作都無需這樣的刑事記錄門檻呢?這樣的說法會不會過於偽善,好人跟壞人難道不該有差別?
不是的。事實上,筆者認為於特定行業別去要求良民證尚屬合理,國家在某種程度上,得以透過良民證制度要求人民於隱私予以部分讓步,讓曾經犯過罪的個人隱私資訊得以揭露。
然而,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廣泛作為良民證的依據,這是有疑問的,對照來看,應該是要落實在個別相關行業的法律中去規定。
例如,我們常見的保全業,在《保全業法》3明文限制有犯罪紀錄者不得擔任;又或者是教師行業,也規定當有諸如「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等情形時,不能擔任教師(可以解聘、停聘及不續聘)。
如上述就特定職業別而來的規範,出發點也較合乎我們對該職業的期待,並且打擊面才不會過於廣泛,更能避免良民證核發浮濫的現象。立法院雖然是民意的戰場,反應人民的心聲,但立法技術上其實可以不要這麼大剌剌,應該有更精緻立法的進步空間。
善與惡的一線間
究其實,良民證的問題藏在最幽暗之處:社會願不願意接納,且讓更生人重新融入我們的生活中?
當一個人犯了錯(罪),他也為了他的錯付出代價,出來江湖跑的,總歸要還,但結束之後不值得擁有一個全新的開始嗎?
對更生人來說,自社會被隔離了段時間後,回到如常生活最好的機制,除了家庭支持系統外,至少有份溫飽的工作不應成奢求,但良民證卻成了過於浮濫的標籤。一旦手上有了這張證明,便可輕易地進入社會群體中;相對的,申請不到的人則苦苦在門外等候,只能往勞力更密集,更欠缺合理、正常制度的工作流去,在有一搭沒一搭的零碎工作中度日。
既然活下去如此費力,那麼回歸牢籠或許成為人生中更理想的選擇?也許是時候該跟良民證說再見了。
本文原題〈館長的良民證:善惡的一線,誰是貼標籤的人?〉,圖文經鳴人堂授權轉載。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法律是一門專業,必須承認有一定的門檻,但偏偏法律又和生活緊密相關,不僅僅是茶餘飯後的日常新聞事件,更存在於生活的行起坐臥之中,法律,你怎麼能不懂!嘗試在一般社會和司法之間搭起橋樑、開啟雙方的對話,會發現原來只是互相的不瞭解,法官和社會距離並不遠,法律需要的不是白話文,不過是雙方具有願意溝通的初心與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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