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溝通時機了解食品風險

胡博硯
288 人閱讀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這幾個月以來,臺灣政壇正為了美國豬肉的問題掀起了一場大戰,社會各界也有不同的評語。近期知名身心科醫師蘇碩偉先生在記者會聲稱美國萊豬毒性是搖頭丸250倍引起軒然大波,衛福部食藥署告發蘇醫師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規定,該規定內容為「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而這樣的做法遭質疑是衛福部在「查水表」,引發了更多的討論。

蘇碩偉醫生主張的「美國萊豬毒性是搖頭丸250倍」論點顯然是錯誤的,這一點已經有其他的醫生或專業人士撰文反駁過,而蘇醫師這幾天似乎也不再強調這個說法了。這種說法是危言聳聽,搖頭丸的學名為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3,4-Methylenedioxymethamphetamine,簡稱MDMA),他是一種中樞神經興奮劑,由於他的成癮性、濫用性以及對社會危害性重大已經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被列為第二級毒品,光是吸食就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倘若毒性是搖頭丸的250倍,那根本不用討論食物中是否含有瘦肉精的問題,這一定要被列為毒品了。

事實上瘦肉精的問題,是一種風險控管議題,與傳統行政法討論的危險防止問題是有一段距離的。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主要在處理的問題是風險問題,在現存的環境中,由於民眾對於食物要求越來越高,所以好吃好看變成了食物的一種要求,或者是在量化生產下要達成的保存要求等,所以食品中就有添加物的出現,但何以說這是一種風險管理,因為倘若這個東西吃了會被毒死,那顯然這種東西就不能出現在我們的食品當中,因為這已經是危險的問題了。所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都明確規定了,變質或腐敗、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等食品或添加劑是不能製造販賣的。

瘦肉精何以會成為大家爭執的焦點,就是因為他涉及到的並不是食品危險問題,而是風險問題。在現存的科技當中沒有辦法排除也沒有辦法直接證實使用瘦肉精有直接危害,如果能直接證明其危害,那瘦肉精根本就不該出現在食物當中。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CODEX)在一番風波後,於2012年制訂了萊克多巴胺的殘留標準,牛和豬的肌肉、脂肪殘留量是10 ppb(parts per billion,10億分之1濃度),肝40 ppb、腎90 ppb,其餘部位則未規定標準。但是這樣的做法未被歐盟接受,原因也是科學上的實驗數據過少,而且也不能充分證明他的安全。所以我們在激情的討論之餘,必須要先了解瘦肉精的性質,因未充分的風險告知與溝通,是在風險行政中重要的角色。

很多人覺得食藥署這次大動干戈要辦蘇醫師是威脅了言論自由,這說法顯然不懂得何謂言論自由。說真的,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是食藥署的工作,而事實上這條條文也不是那麼好成立的,因為不是單純的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就足以成罪,還要滿足「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個要件。比較具體的狀況會是,例如我去散播某一家公司出產的零食含有不能添加的防腐劑,而導致了該公司的損害。而過去的幾年間,也有因為某些團體、民意代表甚或是消保官在處理食品安全問題時,發布訊息指出某類產品或者是某個產品含有特定物質,因此引起恐慌,爭執的焦點也在於是否有足夠的科學證據來證明該危害,所以在處理該問題上,任何人都必須要謹慎小心。

其實,這種類似的條文,出現在我們的個別行政法律規範當中甚多,例如《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與《傳染病防治法》等都有相關的條文,這些規範很多都是這幾年修正的條文,而其目的都是在避免謠言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危害狀況。倘若無來由的管制言論,這種狀況才是最糟的,但是我們目前這幾年新定的這些規範,都有專業行政目的的要求。你可以想像,倘若有人在颱風期間,隨意的散播哪個堤防要崩裂的消息,這對民心的影響會有多大嗎?

只不過,像蘇碩偉醫生這個狀況適不適合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來加以規範呢?我認為是不適合的,事實上,該條要處理的對象是散步謠言,而通常散布謠言的人並不是透過一個公開的論壇來傳播,因為倘若透過公開的論壇來傳播,則被散播者如食品公司就有相同的管道可以回應並澄清,而蘇醫師利用召開記者會的方式來聲稱「美國萊豬毒性是搖頭丸250倍」,那食藥署也可以利用傳播媒體的方式來回應。而真正必須要去防護的是那些不知道從哪裡流出來的Line的莫名其妙資訊。事實上,這種公開叫板的做法正好是政府回應的時機。

而何以不適合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來處理呢?因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並不是那麼容易成罪的,倘若最後食藥署大動干戈的移送蘇碩偉醫生,但是最終卻得到了不起訴或者無罪的結果,這樣一來對於食藥署的威信是一種傷害,最後食藥署就會作實戕害言論自由的兇手,這樣的頭銜。

風險不同於危險,在處理上就要透過溝通的方式來讓民眾了解也可以自我選擇,而瘦肉精的問題,目前確實有國際標準可以依循,但就溝通面上來說,因為政治爭議下,民眾大多不知道到底政府採取了什麼措施要來處理瘦肉精的問題,把握與民眾溝通的時機,才能讓民眾了解實情。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公法中心主任,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時代力量創黨黨員

留言評論
胡博硯
Latest posts by 胡博硯 (see 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