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新聞防治之道

王仁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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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台灣人民又自由的選出喜歡的總統,但過程中不乏假新聞及敵對介選議題充斥,需要政府廣納各方意見,建議配套政策,提出修法建議及方案,聯合數位媒體產業合作,以防治假新聞。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綜觀這幾年,境外敵對勢力操弄虛假訊息,干預民主國家的選舉時有所聞,故各國也紛紛提出假新聞防治策略,包含以誠實廣告原則斬斷假新聞協力者的經濟誘因、推動媒體自律、配合第三方查核義務及授權用戶排除假訊息的權利,以保護網路使用者能自由獲取各種正確資訊之權利。

以誠實廣告原則斬斷假新聞協力者的經濟誘因

境外敵對勢力為操弄虛假訊息,干預民主制度,往往吸收境內在地協力者,開設新媒體或公關企業,進行經營粉絲頁和內容農場、協助製作假訊息,及投放社群媒體廣告,再操控大量的假帳號,製造親敵勢力的政治流量,獲取可觀利益。

就此,雖然多數國家政府均要求社群媒體,應該自律審查廣告,但因為牴觸社群媒體的獲利表現,故難有成效,故建議政府應從廣告投放源頭要求社群媒體,須保存廣告投放副本、公開予公眾知悉投放者和金額,及廣告予受眾的描述,例如2017年10月美國國會就立法提案《誠實廣告法案》(The Honest Ads Act),要求 Facebook、Google等社群媒體盡上述規範之誠實義務,協助政府發現和監控虛假訊息,防免境外敵對勢力的協力者從廣告獲利,干預民主發展。

推動媒體自律和配合義務

政府如果僅是推動社群媒體公司們自律公約,只要一家社群媒體業者為了經濟誘因,違反自律公約,非法接受虛假訊息的廣告收入,其他社群媒體業者為了競爭生存,也會打破此自律規範,使自律公約形同虛設,故需要研擬配合義務,包含建立驗證假新聞的責任體系、打假承諾(金流、內容及資訊流)及接受第三方審(查)核(或調查)義務。

舉例來說,2018年10月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以下簡稱歐盟執委會)發布《假訊息行為準則》(2018 Code of Practice on Disinformation),指出已經召集社群媒體、網路科技公司及線上廣告等企業達成21項承諾共識,實現自我管理為目標,從政治廣告的透明度,至打擊虛假訊息的盈利來源,以斬斷假訊息存活的根本。

於隔年1月至5月期間歐盟執委會對Facebook、Google和Twitter的承諾履行進行承諾監測,並要求社群平台提出自我評估報告。就此,2021年7月歐執委會發布強化版的準則,擴大至44項承諾和128項具體措施,為了確認社群媒體能實現廣告透明度,要求簽署方參與設立假訊息透明度中心,尤其對政治性廣告建構透明性機制及資料庫(能存檔五年),包含制定政治廣告標籤(分享時仍須標註標籤)、投放前確認贊助商、建立可搜尋的API及刪除不符合規範之贊助商。

隔(2022)年10月,歐盟理事會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 ,規範擁有超過4,500萬用戶(每月)的數位中介服務商,須系統性控制錯假訊息、仇恨言論和宣傳恐怖主義等內容的傳播,且強調數位服務中介商須有兒童保護機制,例如禁止數位服務中介平台根據兒童的個人資料或 cookie,向兒童投放廣告,否則該企業將面臨於全球年度營收6% 的罰款,於今(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其中,DSA第45條鼓勵數位服務中介商制定自律行為準則,允許與數位服務提供者合作,制定風險緩解及報告框架 ,亦提供前述《假訊息行為準則》。

授權用戶排除假訊息的權利

歐盟理事執行委員會根據《數位服務法》DSA第25條及第31條中禁止所謂的「黑暗模式」(Dark Patterns),即禁止數位服務中介商操縱或誤導用戶之自由選擇權,例如使用數位「架構、設計或功能(如演算法)」使用視覺、聽覺或其他成分,凸顯、誤導或干預用戶,扭曲或削弱使用者的選擇自由(參見DSA第25(1)條)。

再者,前述歐盟執行委員會強調新版的《假訊息行為準則》,需要賦予所有使用者擁有相關權利(Empowering all Users),例如透明化廣告推薦系統,以確保其擁有選擇自由,並幫助使用者識別及回報虛假訊息,提高其應有的媒體素養,及維護正確的數位傳播環境。

台灣應盡速訂定《數位服務法》

新政府上台後,應該提出資安即國安3.0規劃,學習歐美等國建立數位治理、資安及維護真訊息傳播的鐵三角的組織,而數發部需要擘劃發展藍圖,除了須學習歐美等先進國家立法外,更須廣徵各方意見,完成《資安管理法》、《個資法》的修法,並盡速修訂《數位服務法》,透明化社群廣告推薦系統,學習前述2022年歐盟執行委員會的新版《假訊息行為準則》,強化數位服務中介商對於假新聞的資金來源、廣告投放及驗證機制 ,具體的措施包括:

(1)數位服務中介商須承諾已採取假新聞驗證措施,規範廣告銷售商能自律,汰除虛假資訊內容之廣告投放;

(2)數位服務中介商須承諾接受獨立的稽核者(師)審查的義務,針對其所提供的相關服務及資訊,是否符合該自律規範;

(3)數位服務中介商須承諾已建立假訊息辦認及防範機制,當有害的假訊息播時,能夠辨認其內容、來源及防範方法。

(4)歐盟執行委員建構假新聞防治工作小組,每年匯總假新聞製造者或惡意行為者所使用的策略、技術和程序列表,並建議以資安的模式防治假訊息,推薦對抗錯假訊息之影響策略與技術(Adversarial Misinformation and Influence Tactics and Techniques, AMITT) 框架,以追蹤及反制錯假訊息,包括黑帽駭客竊取個資或資訊、帳戶竊取及假冒用戶發送錯假訊息等。

未來,數位發展部應有10年的數位立法盤點及規劃,完善數位基礎法規,以資安治理達成打假及護真的數位環境,及打造6G發展的數位產業,建構更完備的數位國家。

此文章與信傳媒同步刊登

作者為元智資管系助理教授、台灣駭客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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