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和大學自治未必等同

林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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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的最大問題就是隱匿台哥大獨董身份。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1948,大戰時盟軍歐洲戰區總司令艾森豪,卸甲歸田後,有些意外地當上長春藤名校,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在就職典禮上,不忘統領大軍戰勝法西斯的英姿與輝煌,艾森豪口沫橫飛的夸夸其談,大言吾將如何怎樣等云云。此時,有位教授站了起來,說了句經常被視為大學自治代表性內涵的話:Mr. President, we are not the employee of Columbia University, WE ARE the Columbia University。多麼義正詞嚴,大學自治,教授治校,教授就是大學本身,不受干預,不受指揮。

最好是,不論法制上或理想上,存在過這種神聖不可侵犯的大學自治,它甚至可能誤導對於大學自治的正確理解。揆其歷史發展與制度源始,大學自治,指涉的都是包括研究與教學在內的學術自由,不論是作為近代大學起源的義大利波隆那大學之教學,或是十九世紀德國柏林大學「教其所研究者」的研究,都是站在追求知識與真理良知等內在或俗世活動,不受特別是國家、教會或其他第三人干預的角度,去建構要捍衛的制度性保障內容,常言道:學校與法院的圍牆仍在,社會的正義即有希望,說的就是這個。

大學自治所欲保障的,並非一個毫不受國家法令所拘束,教授們由你玩N年(University),公權力無法做任何監督的法外之地,而是必須站在維護學術自由的基點上,以此為核心。這當然不是說,除了最狹義的學術自由外,大學就可以任意被干預;作為特殊的學術主體,法律確實也賦予大學一定的自主權,不只學術自由,例如校長的遴選。

別忘了,國立大學作為國家所屬行政機關,即便在行政組織上隸屬,作為下級機關,大學法仍然給予國立大學自己「先」遴選校長的權利,不再採取昔日直接官派,這是一種自主權限的賦予,但必須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相對的,只要無違法問題,也會使主管或組織法的上級機關監督權力受限;教育部在大學遴選後的聘任行為,代表的就是這個權限。

這才是對非攸關學術自由的其他大學「依法自治事項」的正確認識,它從來不是什麼零和遊戲,全有或全無,任何監督與干預都是妨礙大學自治,完全而任意介入都是可以的。不,大學自治既然從來都不是如此,又何來教育部不聘任管中閔先生,就是侵害大學自治,就是要來個新五四以抵禦北洋政府的指控呢?

台大校長遴選案,說穿了,既簡單又複雜,重點不是什麼大學自治,而是絕對有法定權限的教育部,究竟如何看待「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的資訊揭露瑕疵」。問題很簡單,焦點就是管先生隱匿台哥大獨董身份,乃至於擔任遴選委員之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先生的無從被討論是否應迴避,究竟對遴選重不重要?不論是校務會議代表第一階段推薦不推薦投票,或遴選委員會第二階段遴選?

問題所以複雜,都是任意連結至大學自治,使真正法律上的爭議被模糊,甚至有奇怪論調說教育部或《大學法》既然已授權遴選委員會,就只能接受而不能置喙,卻又刻意不言是否程序重大瑕疵也只能含淚接受。反正質疑資訊為何沒揭露,挺管者就說大學自治,那麼問大學自治何時如此神聖不可侵犯,為何變成國家不能監督干預,挺管者就沈痛政府下一步要準備侵入家園,教育淪喪,最後,只能在刻意忽視高等教育公共化、資本與商業化滲入大學校園所造成的結構性危機下,小聲的說:隱瞞獨董身份沒什麼吧。

法學者、政治哲學家Carl Schmitt,在評斷一件法院對國家干預教會的案子上,講句名言:如將政治問題拿到法庭上解決,政治所獲無幾,法律全盤皆輸。引伸一下:法律問題如拉到政治上來處理,法律一樣全盤盡墨,但政治就顯劍拔弩張,各有所圖。

大學最主要的是維護學術自由,這就是核心。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台大校長遴選,雖爭議不是大學自治,但確實可從大學自治找到答案:不論從良善治理、程序正義、自由意志決定等角度,類似校長遴選這種雖非傳統古典且核心之大學自治,但在《大學法》賦予一定自治權限的事項,資訊揭露都是前提,都是絕對必要條件,看看美國州立大學校長遴選便知。管先生隱瞞這項重要資訊,客觀上無法解讀為不重要,理解為對校內投票無甚影響。教育部的不予接受,應進一步回歸台大校園,重啟大學內相關行動者的意志形成程序,如果執意不從,只逼教育部接受隱瞞重要資訊造成的遴選結果,那麼,大學自治才真的淪亡無存。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專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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