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居住證反制的雙面刃

陳建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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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開放台港澳居民得申請居住證,造成相關輿論沸騰。陸委會更採取較為嚴正以對的態度,對外表示正在考量限縮申請者的在台公民權。這使得一時間正反論戰,也為適逢年底大選的執政黨添上一筆難解的爭議。

近日中國開放台港澳居民得申請居住證,造成相關輿論沸騰。陸委會更採取較為嚴正以對的態度,對外表示正在考量限縮申請者的在台公民權。圖片來源:Youtube華視新聞

關於居住證的背景和法規,已有許多文章闡述,在此就不再贅言。本文想探討的是,我們能否限制?我們是否該限制?限制的利弊為何?

我們能否限制?

在反對限制公民權的論者中,認為居住證和綠卡或其他國家的公民/居住權並無差別, 對於申請居住證的國人應平等對待者不在少數。而亦有一說,懼怕這種限縮公民權的 舉動是對基本人權的侵害,在民主自由國家內不應因國人的政治或生活觀念不同,而進行限制公民權,此舉或將是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的復辟。

但站在對立面的是一個難以被撼動或是無視的事實——中國是國際上唯一一個想征服 臺灣的國家。無論是不僅限於赴中就學求職的惠台政策,或是持續的進行武力恫嚇,甚或以《反分裂國家法》,明定統一臺灣的法源。這些再再揭示著,中國是對臺灣主權最大的威脅,也是真實的敵國。

但有了主權威脅,就能限縮人權嗎?其實早在大法官釋字618號中,就已認同對於在台設籍未滿十年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擔任公職。其中有著論如下:「鑒於兩岸目前仍 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且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具有重大之本質差異,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民眾福祉暨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所為之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在以上引述中,我們可以清楚得知一點,那就是基本人權(如參政權)在憲法角度下面對國安問題時,是得以進行適當的限制的。而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之第九條之一,更告訴我們,領有中國護照或有中國戶籍者,其參政權及依戶籍衍生的相關權利將喪失。

而中國在居住證的設計及隨帶的惠台政策,意在繞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取得中國戶籍的限制,並藉此實施軟性的統戰,意圖確切而赤裸。一國的憲法從來不只有保障人權的目的,亦有著維護國家秩序和穩定憲法基本原則的功能。若無限上綱國安,將會使人權成為空談,白色恐怖時期以國安為名迫害即是一例。但若在面對國安威脅時,不做任何防禦,則若中國成功統戰,所謂憲法將蕩然無存,遑論主權及基本人權了。

所以就該限制嗎?

在上文我們知道了,在法律上或是國安上,對領有居住證的國人進行公民權限制,是該被考慮的價值判斷。但相關的利弊和可行性亦應被考慮。

在可行性方面,實際在前端去完全阻止國人申請中國居住證,難以想像要怎麼做到, 至多可採的是用罰則來嚇阻。在中國對於居住證的申請上,是完全和臺灣沒有知會或合作的。目前時代力量黨團在立院擬提出的法律修正案,意圖採申報制,但有多少人在面臨罰則下會誠實進行申報?我們亦無法取得居住證申請者的名單。而可以確定的是,甚難一一對曾赴中者,進行審查。

在利弊方面,嘗試去反制居住證,確實能在國安上有所防禦(先不論可行性問題)。 但很少支持限制居住證的立論者考量到,究竟限縮之後,被限縮的那些群體反應會如何?這又對國安有何影響?相信國人之中都有赴中求學、就業、成家的朋友或親戚,也相信都可以知道,他們並非全是統派。赴中對若干人來說只是人生規劃的一部分, 並不必然涉及國家認同的選擇。而若大刀闊斧的去限縮這些人過多的權利,像是健保或投票權等,激起的反彈與分裂,或許,恰恰就是中國所盤算的。中國一面能釋出利多統戰,又能挑撥臺灣的對立。這就是在對居住證反制上的,無可避免的雙面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告訴了我們,領有中國護照或有中國戶籍者,其參政權及依戶籍衍生的相關權利將喪失。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那該怎麼做?

有些人總是說著,該從根本解決問題,提升臺灣競爭力,防止人才外流才是正道。這個說法當然無從反駁,但事實上,這無法短期透過頒布某個政策或是改革達成,需要長期的革新。在面對中國迫切的統一威脅時,高喊先從根本做起;恰似黑人人權遭受打壓時,主張應先教育白人平等思想,兩者沒有本質上的差異。都是有用的方法,但是緩不濟急。

而在反制居住證上,我認為目前最適宜的方式,就是將居住證的受領,列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管制下。並限制領有中國居住證之公民,不得擔任公職或機敏職務。而是否進一步限制其他權利,則要視日後居住證的實際應用是否更加侵害國安或主權,並參酌其他判斷基準(如赴中停留時間長短、是否在中擔任敏感職務等),再進行縮限。這才是可行及利弊權衡之下,在短期內能「濟急」的最佳方式。

作者為反課綱微調運動領導人之一,現今持續關注各項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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