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理上的主權主張,通往現實上的實體國民化?!

林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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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從2016年開始施行《居住證暫行條例》,在原有「戶籍地」外,新創設所謂「居住地」,建構新的身分管理體系,改變2003年以來區分農業與非農業戶籍人口舊制。對台灣最重要的影響,就是將台灣人民納入新的身分管理體系中,依據《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得發予居住證,這段身分關係被描述為「針對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

是的,大家沒有看錯,台灣的中華民國人民,在中國的官方語彙中,確實在台灣地區定居-連我們自己法律也這麼講著,暫且不具有大陸戶籍,也沒錯-我們也稱人家大陸,然後絕對是他們中國的公民。新制下,中國政府可以發放居住證給這些原本就是中國的公民,納入戶籍法制內,雖然不直接放進「戶籍地」,而是擺入新的「居住地」類別。

先談結論吧:個人評價,這是中國對於台灣,從向來法理上的主權主張,走向實體國民化,逐漸掏空且取代中華民國國籍目前尚屬完整的唯一法律聯繫。在新事實基礎(戶籍體系中的居住證)所建構的新法律聯繫中,中國對台灣,將取得與法理主權主張的一致,兩者合而為一,相反地,也讓台灣這邊的法律聯繫流失-因中國有競合而替代的相同聯繫,逐步讓早已節節敗退的「台灣無主權」法理宣稱,成為事實。

這是中國對於台灣,從向來法理上的主權主張,走向實體國民化,逐漸掏空且取代中華民國國籍目前尚屬完整的唯一法律聯繫。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

這會是一段令人怵目驚心的過程:我們都知道,所謂的主權主張,包括對內與對外,是排他、專屬、不容分享與割裂的。即便中國口口聲聲的說台灣是它的,中國主權涵括台灣地區,甚至用不同方式使國際社會絕大多數國家「認知、同意或承認」,然而,在現實層面、法理的反映至事實,這些都只是法理上的溝通詞彙,它明顯與政治現實割裂:任何人都無法否認,台灣與中國各屬截然不同的、實質意義下之主權體、國家性,不論對內或對外。台灣人民至中國旅行所持用之台胞證、通行證,最為清楚:即便從中國內部法律體系觀之,台胞證、通行證都是典型的旅行文件,類護照,清楚的「非國民化」待遇,在中國戶籍體系的身分關係聯繫,也符合邏輯的排除與互斥台灣人民。在台胞證、通行證時代,不論「台灣屬於中國」喊得如何震天價響、國際社會如何合音共鳴,台灣人民在中國,憑藉目前中介文件,在內國法角度上,仍是個「準外國人」的地位。

如今,在中國新戶籍身分制度下,戶籍地與居住地,身分證與新的居住證,無疑將改變現狀。改變的是中國內國法的規範模式,把台灣人民的準外國人地位,導引通往準本國人地位-至少目前看來如此,或許某些政策的走向,更是同本國人地位,如此一來,前面提到中國官方描述「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就從夢囈轉為實情,台灣人通往取得中國公民地位之路,準外國人地位不再,逐步質變為中國真正的本國人(即使先經過準本國人階段)。

國際法院在 Nottebohm 案中,說得清楚:nationality is a legal bond having at its basis a social fact of attachment, a genuine connection of existence, interests and sentiments, together with the existence of reciprocal rights and duties,說穿了,國籍的核心內涵與基礎,在於由法律所規範的事實關係,由此方得建構一legal bond,法律聯繫。不論中國在主權主張上如何宣稱擁有台灣,至少從國民國籍角度來看,中國之於台灣人民,並不存在如此「法律所規範的事實關係」,沒有法律聯繫,而如今捧出來的居住證制度,就是企圖填補現有「主權宣稱」與事實為基礎之「法律聯繫」的落差,從準外國人之對待方式,通往準本國人之國民地位建構。讓之成為事實,甚至前進至相當數量的事實,量變就質變,國籍所需基礎的空缺,將被填補起來,大功便可告成,台灣的主權體自然就隨風而逝,在主權宣稱早已一路敗退之後。

國際法院說得清楚,國籍的核心內涵與基礎,在於由法律所規範的事實關係,由此方得建構一legal bond,法律聯繫。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企圖拿雙重國籍或美國綠卡來緩和之嘗試,甚至提到目前全球有將近60個國家都承認雙重國籍之說法,刻意忽略一個關鍵差別:中國之於台灣的主張,中國之於台灣的關係,並非雙重國籍或國家間涉外之一般交往模式,因為台灣主權根本被決然否定,哪來兩個都無疑問之法律聯繫的併存或甚至競合?兩者不能類比。總而言之,中國政府的台灣人民居住證,是在「主權層次的抽象與立場主張」之後,繼台胞證、通行證僅作為類護照之旅行用文件以降,一個開始伸入「公民權利與地位」領域與階段的具體作為,即便只是第一步。它不僅從上,而是開始由下,由基底,由人民作為個別單位上,開始建構通往典型「國家-人民」主權管轄架構之路,即便只是剛開始,這跟單純交往、某種生活關係的事實上重疊不同,沒有人反對這個,真正要警惕的,是居住證所帶入的另一個法律層次。

個人可以理解想申請中國居住證之台灣人民的想法,可能只是簡單的生活利益為念,他們不是台灣的憲法敵人,但卻不能輕忽中國政府舉措所蘊含,對於台灣國家性所產生之憲法為敵意涵,在中國對台灣之主權否定與單一主張下,這是下個回合可預見的,即將全面開展的「實體國民化」,雖然才剛開始。如不有效的回應與反制,作為國家核心要素的「人民」,台灣的人民,可能在時間流動中,成為另一敵對國家的「人民」,中國的人民,到頭來,現在已經不絕於耳的主權否定與隸屬主張,從法理走向事實,惡夢就會成真。

漢娜鄂蘭在1963年的一場廣播短講《民族主義是民主的要素嗎?》,有句耐人尋味的話:當代有很多國家的人民,似乎不在意讓自己跳入某種強迫統治中,只要他們的民族利益得以確保,要說認真的自主與反抗?不如說,他們期待的是這個強制統治體自己知道分寸,自己懸崖勒馬。這些人民,將他們於原來國家裡所爭取到的政治解放,公共空間的自由,每個人都有被看見與被聆聽的權利,竟視為比在固有歷史疆域中確保所謂民族利益,來得更不重要。

如果把上面的「強制統治體」,描繪為中國政府,將所謂民族利益,想像為在中國之台灣人生活便利與其他利益,鄂蘭在1963年所談的,無疑就是今天我們面臨的困境。人民有念,有其顧慮與在意的生活利益,可以理解,但面對在法理上完全否認台灣國家性與主權存在,堅持並不惜以任何方式控管、制裁異議者與確保「台灣屬於中國」主張的中國政府,藉由建置本於此基礎的「準公民地位文件」(居住證),台灣社會與政府,絕不能等閒視之,必須建立自己的防衛機制,嚴守作為國家性根基之國籍,法律聯繫,得以鞏固與永續。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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