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中的司法不法

西區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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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出席「反省記憶-平復司法不法之第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圖片來源:總統府flickr(CC BY 2.0)

日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會)公布該會至今辦理之三批刑事有罪判決撤銷作業共3831件並指出:白色恐怖是統治者以司法為工具侵害人權,也因此留下大量的司法卷宗,提供促轉會作為平復司法不法的依據;「228事件是人民在『無司法狀態』下遭到國家武裝暴力的侵害,多數案件沒有留下司法審判的卷宗,甚至『不屬於司法審判』的範疇,因此成為促轉會平復司法不法工作無法觸及的一部分」。

的確,二二八事件從1947年2月27日因取締私菸造成無辜民眾死傷而爆發開始,經歷了2個多月的衝突,其中國民政府針對官方所稱之「十日暴動」──即由該年2月28日至3月7日在台灣各地發生的暴動事件──所採取之軍事暴力鎮壓行動,又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自2月28日至3月2日,當時長官公署將此期間之軍民衝突定調為偶發暴動事件;第二階段自3月3日至3月7日,隨著人民反抗行動的擴大,長官公署轉而將事件性質界定為叛亂後,南京政府亦接納此一看法,決定增派軍隊展開非法制裁。此一期間兩階段的軍事究責行動,可說是在「無司法狀態」下的國家暴力侵害。

但在3月9日宣告戒嚴,乃至於3月18日武裝鎮壓告一段落,全島秩序回復後,國民政府仍未依《戒嚴法》之規定,由司法接手後續究責行動,而是於3月20日制定綏靖部署計畫及縣市分區清鄉計畫,延續其軍事整肅手段。在此過程中,根據學者曾文亮整理自《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六)》中〈本省二二八事件案犯處理經過〉的研究,二二八事件期間在軍事機關強勢介入下,至少有6000人以上曾直接遭受軍方逮捕審訊,包括經軍事審判者100人左右,經高等法院檢察處及其所屬檢察機關起訴之內亂案犯約30人,以及辦理自新案件之3905人等;而在5月16日解嚴後,因二二八事件受內亂罪審判者,高等法院計有34件、72名被告,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計有34件、49名被告,兩者合計68件、121名被告,其中共74人獲判有罪。

以上案件在法律適用上具有諸多不法性的疑慮,首先是軍事審判程序的濫用,違反了《戒嚴法》第14條有關戒嚴期間軍事機關不得侵犯地方行政及司法之職權,對於涉及軍事之案件亦僅得會同司法機關辦理;陳儀以普通司法緩不濟急,「不足以懲巨凶」為由,將凡是觸犯《懲治盜匪條例》之案犯「不論其有無軍人身份,暫劃歸軍法審判」,而由警備總部與南部綏靖司令部所經手之軍審案件中,對於刑法第100條內亂罪的擴張解釋,以及將原屬刑法內亂罪的政治行為改以罪刑更加嚴厲的懲治盜匪條例問罪,並藉此將政治異議者冠以盜匪污名等等。

乃至解嚴後回歸普通司法管轄的案件,也在當時司法未能完全獨立的體制下受到政治干預,例如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七):大溪檔案》及《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三):臺灣高等法院檔案》中均可看到政府透過司法行政單位對司法機關的指揮。在這種欠缺合法性的軍事審判程序下所經手之案件及其所逮捕、處置之嫌犯,包括交付管訓感化及辦理自新者,也可認為是應予平復的司法不法案件範圍。

甚至平復司法不法最重要的精神,乃是改變可能殘存在現今司法體制中,有關人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理念仍有待貫徹的司法文化;倘若如此,除了不法判決個案的撤銷以外,對於二二八事件中遭到密裁或軍事報復等違反國家法律的暴力整肅行為下的受害者的平反,以及對加害者與共犯結構的究責,更是司法轉型正義的重要目標。

作者左手寫詩,右手填詞。台大法律系畢業。曾獲台大文學獎、宗教文學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等。撰寫各報社論及專欄,使好人興奮、壞人羞恥,這種既興奮又羞恥的感覺,大法官謂之猥褻,故有「猥褻詩人」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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