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廢墟中重建民主?──台灣或將走上的悔恨之路

陳信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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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的德國歷經納粹的災難與威瑪共和民主自殺的教訓,訂定波昂《基本法》時,反省了筆者前篇文章〈民主國家敲響喪鐘之前——威瑪共和國的民主是如何失守的?〉所謂的三大缺失(民主捍衛者的實力不足、防衛條款沒有原則地被濫用、極端主義者對民主的惡用被忽視),而有三大改進,分別是壯大民主勢力(公民社會)與民主價值、憲政秩序設立了「價值拘束性」、以及主動防衛意志的體現,依照先後順序,下面將詳述價值拘束性、主動的防衛意志與壯大民主勢力的具體內涵。

國家必須有立場—價值拘束性

所謂的價值拘束性,就是將尊重人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Freiheitlich demokratische Grundordnung),作為不同政治立場的個人與團體之間最小限度的共識(Minimalkonsens),並且也是國家不可動搖的立場。限制了國家的價值觀,以防國家因為極端立場的黨派掌權後被改變。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尊重,體現在《基本法》第一條到第二十條等基本權的規定,而人權與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不可侵犯的依據,則體現在《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本基本法之修正案,凡影響聯邦之體制、各邦共同參與立法或第一條與第二十條之基本原則者,不得成立(國家民主體制與人權保障不能被修改)。

相較於威瑪共和國的價值多元主義,對所有價值採取寬容態度;戰後的德國則站穩了人權與自由民主的立場,以防無論是極右的法西斯主義,或是極左的共產主義等極端主義者掌權的悲劇再度重演。

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的德國訂定波昂《基本法》時,針對舊憲法弊端,有了三大改進,分別是壯大民主勢力(公民社會)與民主價值、憲政秩序設立了「價值拘束性」、以及主動防衛意志的體現。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預防大於善後—主動的防衛意志

主動的防衛意志,體現在防止極端主義者濫用民主制度的手段,它可以分成原則與制度面來說明。在原則層面,上述所說的價值拘束性的民主概念,其實與自我防衛的民主概念(也就是主動的防衛意志)在《基本法》內是共存的,主動的防衛意志體現在《基本法》第十八條:

凡濫用言論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第五條第一項)、講學自由(第五條第三項)、集會自由(第八條)、結社自由(第九條)、書信、郵件與電訊秘密(第十條)、財產權(第十四條)、或庇護權(第十六條之一),以攻擊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應剝奪此等基本權利。此等權利之剝奪及其範圍由聯邦憲法法院宣告之。

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政黨依其目的及其黨員之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或意圖危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之存在者,為違憲。至於是否違憲,由聯邦憲法法院決定之。

近來不少人提倡的民主防衛或者戰鬥型民主,就是上述具體落實對於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防衛。戰鬥型民主或民主防衛的相關字句雖然沒有出現在《基本法》的條款上,但這樣的概念從流亡的政治學者羅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與社會學家曼海姆(Karl Mannheim)的作品中首次出現,礙於篇幅,容筆者將這些抽象的、哲學層次的討論留待以後。

在德國聯邦憲法法庭1956年對德國共產黨的違憲判決上,也顯示了德國的法實踐上出現民主防衛的相關構想:

基本法從政黨裡具體化了的多元主義目的與諸價值中,大膽採取某種國家形成的基本原理。這樣的基本原理是,只要一旦承認民主的方法,就承認其為絕對價值,因此毅然決然去避免它受到一切的侵害。民主之敵的政治活動的自由,在為了保衛民主的目的為必要的情況下,應該加以限制。因此基本法試著在對所有政治見解的寬容,與對某種不可侵犯的國家秩序之基本價值的信仰,兩者之間有意識地達成總和。

制度層面上的主動防衛意志,就在於各種情報收集機關的設置,尤其是聯邦與各邦之間存在的憲法保衛局。《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與八十七條規定了聯邦有與各邦合作的獨佔立法權,1950年在《聯邦憲法保衛法》中,規定了設置作為聯邦上級機關的憲法保衛局,《關於憲法保衛事務領域裡聯邦與各邦協同法》則賦予了憲法保衛局蒐集、分析關於憲法敵對活動、威脅安全活動或諜報活動的情報與報導,協助採取預防性的機密措施的任務。

當存在破壞治安、敵對憲法或諜報活動時,憲法保衛局有實行跟蹤、檢查信件與監聽的權力,其法源依據為《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

前項(書信秘密、郵件與電訊之秘密不可侵犯)之限制唯依法始得為之。如限制係為保護自由民主之基本原則,或為保護聯各邦之存在或安全,則法律得規定該等限制不須通知有關人士,並由國會指定或輔助機關所為之核定代替爭訟。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保衛局並不像一般人想當然耳的批評,如同納粹德國時的蓋世太保(或某些台灣人膚淺想像的東廠);因為憲法保衛局只負責蒐集情報,對這些情報的分析、評價則由其他部屬加以進行,沒有逮捕甚至告發的義務,只有在重大違法行為時有告發的義務。

近年來憲法保衛局所發動對極端政黨如另類選擇黨(AfD)的監視爭議,也引起許多的討論(見王柏皓,〈你聽過德國的憲法保護局嗎?〉),AfD某些黨支部被憲法保衛局盯上,而被迫進行內部的法律整頓,顯示出這樣的民主防衛機制對於極端主義確實有嚇阻作用。

其它相關細節的民主防衛手段不勝枚舉,例如最近德國新納粹黨「第三條路」(Der Dritte Weg)5月1日在普勞恩(Plauen)舉行遊行,參與者身上都穿著「國家革命社會主義」(National revolutionär sozialistisch)的T-Shirt,明顯違反德國針對納粹的制服禁令(Uniformierungsverbot):集會遊行不能穿統一的制服或者相同款式的衣服,否則警察可以加以解散。但薩克森邦政府以「不被認為有威脅性」為由沒有介入遊行,而備受學者、輿論與各政黨批評[1]。可以說德國社會對於曾經發生過的悲劇嚴肅以待、戒慎恐懼,我們可以看出德國當前的民主受到主動、積極的保護。

最近德國新納粹黨「第三條路」(Der Dritte Weg)5月1日在普勞恩(Plauen)舉行遊行,參與者身上都穿著「國家革命社會主義」(National revolutionär sozialistisch)的T-Shirt。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讓民主有捍衛者—壯大民主勢力

除了上述的憲法保衛局與憲法本身對於民主防衛的相關規定與實踐,更重要的是這些作為會透過德國的公共媒體加以傳播、引起討論,例如某黨被憲法保衛局宣布執行監視,就會讓德國人民不支持該極端的政黨,憲法保衛局定時公開的報告書,也一再確認了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如何是不可侵犯的。

可以說,戰鬥型民主或者民主防衛的理念—更確切來說,民主需要主動保衛的意志,落實在德國人民的教育與公共討論之中,這正是壯大民主勢力、確保讓民主不缺捍衛者、威瑪悲劇不再重演的最大保證。

結語

「一九四五年五月,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德國處於廢墟與灰燼之中」,德媒《每日新聞》某短評如是說。今年是德國基本法創立的七十周年,各家德國媒體都為《基本法》七十周年做了紀念專題,為浴火重生七十年做紀念與重估。從上述德國人對民主防衛的重視與重建,我們看到德國人為《基本法》提供各國民主人權基礎的借鏡感到驕傲的同時,也為過去付出人性與鮮血的教訓做出反省。在面臨民粹與中共對台灣自由民主的試煉之前,或許德國的經驗可以成為我們行動的依據。


[1]萊比錫大學憲法學者Christoph Degenhart認為,威脅性並不是必要條件,光是新納粹黨統一服裝上那能讓人回想到納粹的標語,就已經該制服符合禁令的構成要件,應該加以取締。

作者努力學習外語、攝取外國新知卻(暫時)出不了國的、自我意識過剩的悲情研究生。關懷德國、日本,當然包含祖國臺灣在內的種種人文社會思想議題。希望有天渺小的自己能為臺灣及其周遭的弱小民族盡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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