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之盾》「一中架構」的中華民國憲法對台灣是災難,不是護國神山

林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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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2024年總統大選辯論中,有關「中華民國」或「中華民國憲法」是「護國神山」或是災難的問題,引起台灣輿論界的騷動。依照美籍華文作家余杰先生在其大作《1927民國之死》的觀點,先不用說,「中華民國」在1928年中國南方的蔣介石政權,利用蘇聯資助支持的中國國民黨黃埔黨軍「北伐」成功,成功第一次消滅了國際所承認的北京「中華民國」,也消滅了辛亥革命所締造的亞洲第一個共和國,而以南京政權「中華黨國」取代之。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路透社

第一次的民國之死

南京政府消滅的北京中華民國政府的法統,國旗(五色旗)、國歌(卿雲歌)被充滿中國國民黨政黨圖騰的「青天白日旗」的「國旗」、「國徽」與「黨歌」取代。南京政權效仿蘇聯體制,「黨國一體化」、「黨軍一體化」與「黨政一體化」。難怪當時國學大師,也是「中華民國」國號的發明者章太炎說,拔五色旗,立青天白日旗,即是「背叛中華民國」;宣示以黨治國者皆是「民國之賊」;而以「國民革命軍」為名的黃埔黨軍「非革他人之命,而革中華民國之命者也」。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年12月25日生效後不到二年,根本沒有起到「護國神山」的作用,在1949年10月1日就被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黨軍「人民解放軍」滅掉,「中華民國」第二次被消滅。國學大師王國維在1927年6月,聽到黃埔黨軍北伐節節勝利,寧可忍受北洋政府統治,也不願接受國民黨「黨國」的獨裁統治,投頤和園昆明湖自盡以明志,留下中華民國「以共和始,以共產終」的神準預言。

第二次的民國之死

1949年毛澤東的中國共產黨建政,改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第二次亡國,韓戰發前後,蔣介石在1950年3月到1951年期間,分別在革實院、圓山軍官訓練團、軍官訓練團第一期畢業典禮三個場合,有四次提到,隨著大陸淪陷,我們是「亡國之民」、「亡國」、「面臨亡國的慘境」與「遇到滅族的刺激和亡國的教訓」如此中華民國亡國的話語。

1950年韓戰爆發後,美國總統杜魯門宣布「台灣地位未定論」作為「台海中立化」的依據,使得蔣政權在台灣的政權,轉危為安。「中華民國憲法」不但在中國大陸,無法保護「中華民國」,事實上,行憲不到一年,1948年到1991年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國民大會創造出來的「毀憲」的「動員戡亂臨時條款」的「憲法怪獸」,與戒嚴體制的白色恐怖,更造成台灣人民的民主、自由與人權,嚴重的災難;1947到1948短短一年,先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先「行憲」後「毀憲」。1949年後,在台灣的所謂「中華民國憲法」,也無法成為「護國神山」,阻擋中國人民解放軍發動1954的九三砲戰與1958年的八二三砲戰,造成金門、馬祖與台灣人民嚴重傷亡與重大災難。

今天台灣所實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中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條文中,仍有「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與「國家統一前」的字眼,充滿臨時性與過渡性,分別以最高位階的「憲法」以及法律位階的特別法,規定「國家統一」的終極目的,如此台灣最高法律位階憲法與法律的規定,竟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名為「和平統一」,實為併吞的終極目標,幾乎符合;更與習近平最新2024年新年談話中「祖國統一是歷史必然」以及國台辦主任宋濤2024的新年寄語「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相互輝映,這就是目前台灣施行的「一個中國」中華民國憲政架構,給台灣帶來的災難。

因為在中國與台灣「憲政體制」下,都是一中架構,中國要併吞台灣,屬於「中國」的國內事務,而這個「中國」在1971年透過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案,在國際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是「中國」唯一且合法的代表,不是中華民國政府;在外交上,美國1979年在《美中建交公報》也如此承認,而此也是國際政治上的客觀事實與國際法認定。

被一中綁架的台灣危殆至極

如此台灣被綁死在「一中框架」中,一旦台海若發生戰端,國際社會無法依照《聯合國憲章》關於國家領土、主權與政治獨立不可侵犯之相關條文,明確指出中國違反國際法,武力侵犯台灣這個事實上(非法理上)自1949年就獨立的國家。更何況,台灣許多政黨,包含最大反對黨,與中國共產黨隔海唱和,都堅決反對「台獨」,如果台灣不是獨立的國家,中國能更理直氣壯,以台灣為中國內部事務為由,「合法」併吞台灣。

1949年西德《基本法》(Grundgesetz)僅在西方佔領區生效,無法成為一部適用於「全德國」的永久性「憲法」(Verfassung)。正因為《基本法》的臨時性與過渡性,使得西德人民無法對國家產生凝聚,無法對「聯邦德國」(西德)產生認同。在1950年代的一次民調中,當被問到哪一個「德國」,是歷史上是最輝煌時期時,1871年建立的德意志帝國拔得頭籌,第二名竟然是1933-39的納粹德國,第三名是威瑪共和。1949年依照民主、自由、人權基本精神所建立的聯邦德國,竟然被擠出榜外。

目前適用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法體制」,因為「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規定,與1990年10月東西德統一前的《基本法》一樣,充滿了「臨時性」與「過渡性」。雖然目前《兩岸關係條例》第2條規定「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但客觀上,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憲法》與增修條文,完全無法適用於「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總統,也無法在南京就職,更無法管到「大陸地區」在內的絕大部分領土(除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的馬祖之外),而1996年台灣民選總統之後,「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國民」也無法自由選舉「中華民國」總統,試問,這樣的「中華民國總統」能代表憲政上全體「中華民國」嗎?無法適用「大陸地區」領土的「憲法」,可以凝聚台灣人民的意志嗎?

如今,精確的說,我們正在進行的總統大選,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選舉,選出來的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總統,或是更具識別性與國際性的「台灣總統」,但在前述脈絡下,絕對不是「中華民國總統」。不管是1912-1928時期北京政權或是1928-1949南京政權的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主體上就是代表中國,中華民國總統就是中國的總統。「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的英文直譯就是「中國的共和國」,1996年以前,虛有「共和」之名,但絕無「共和」之實,實為「黨國」,而非「民國」;1996之後則空有「中國」之名,但無「中國」之實,實為台灣。

真正的護國神山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及其後的《台灣關係法》

1949年迄今,台灣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不受其統治管轄的「台獨」狀態,此為國際現實,也是國際現狀,也是國際常識。1955年中國國民黨蔣介石總統統治時期生效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更規定「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應指台灣與澎湖」,再者,此約在1979年隨美國與中國建交被廢止後,繼之的《台灣關係法》第15條,為本法案的目的,將「台灣」一詞,僅「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據此,1949年之後的「中華民國」,本質上就是涵蓋台、澎、金、馬等一般或國際上稱呼的台灣。從更務實的觀點,真正的「護國神山」或台海兩岸的「定海神針」,不是「中華民國憲法」,而是1979年以前的台美間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與以後具有美國國內法性質的《台灣關係法》中,有關美國協防台灣的相關條款。

法理上,「一中架構」下的「中華民國憲法」與「中華民國」,對台灣只會造成毀滅性的災難,更甚至會讓台灣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因為如此,將極有可能陷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中原則」的陷阱,使台灣變為中國的內政問題,提供中國名為「統一」,實為併吞台灣的國際法依據。

1996年迄今,每一次台灣人民實際參與總統與國會大選,不論結果如何,就本質而言,每一次都是在實踐與捍衛「台灣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狀,與台灣自由民主生活方式的現狀,2024或以後(如果以後還有總統大選)的大選,也不例外,「一中架構」的「中華民國憲法體制」,在此脈絡與意義下,只是政客不敢戳破的「國王新衣」罷了。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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