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的實務挑戰:「知情不報」的責任困境

蔡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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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共策益、台灣智庫、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台灣青年基金會、台灣教授協會、台灣勵志協會、亞洲政經與和平交流協會及US Taiwan Watch美國台灣觀測站等單位共同舉辦Y’s Day「週三青年日」,於6月28日晚間以「不騷擾很難嗎?法體系如何接住性平受害者」舉辦司法改革系列第一場活動。本次活動的主持人,也是台灣公共策益召集人的台灣智庫副執行長董思齊提到本次活動的籌辦目的,即希望集結法律、政治的實務工作者與專家針對司法改革的推動進行討論,讓青年認識公共議題,同時透過理性的思辨凝聚共識。

伴隨著熱門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的高討論度,今年五月,台灣社會自政壇、學術、藝文至娛樂各界皆有受害者出面揭露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的經驗,點燃台灣 metoo 運動,也引發國際高度關注。本場講座中,林志潔律師透過親身經歷的分享,帶領觀眾了解性平三法的沿革、受害者和制度中的各種角色在現行法規中面臨怎樣的困境,也展望未來修法應著重的面向。

圖片來源:翻攝自林志潔臉書

為什麼20年過去了,社會對性騷擾的理解仍停留在「追求未遂」?

18 年前,林志潔律師第一次分享metoo經驗。當時她回到交大任教,開設「愛情的法律學院」課程。她認為台灣的性別教育相當不足,許多學生即便已經是成年的大學生,仍不知道該如何尊重自己與他人的身體界線,因此決定開設通識課程,致力提升理科學生的公民素養。

林志潔律師在交大期間擔任性平委員將近十年。在無數的案件裡,她看見加害者性別意識低落造成的傷害,或者明知故犯的僥倖心態。「許多加害者辯稱『沒有不法』,這來自於他本身的無知,也來自於社會對他的縱容,這個縱容就是他的成本判定。」當加害者所須承受的社會成本趨近於零,明知故犯的可能就大幅提升。曾有記者詢問她,為何對於法學教育如此執著?起心動念源於她自身遭遇的性騷擾經歷。

約1998年時,林志潔律師遭到法官性騷擾。按照現行的性騷擾分類,其行為更近似於《跟蹤騷擾防治法》裡的跟騷,當時林志潔律師的的案件在該名法官手中,處於相當艱難的處境。林志潔律師自嘆當時年輕不懂事,在花招百出的邀約名目之下誤以為對方是因自己在法庭的優異表現才釋出善意。但是情狀逐漸變本加厲,從請吃飯、喝咖啡,到贈送名牌包、天天下班後的接送要求,甚至在高院的廁所堵人。「我跟他對峙了十多分鐘,到現在我仍記得那個25歲的律師在廁所焦急無助,看著時間一分一秒過去,開庭快要遲到,急到快要哭的樣子。」

林志潔律師曾嘗試尋求協助,才發現民國87年時尚未有任何的《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教育平等法》和《性騷擾防治法》,分別在民國91、93和94年實施。「我當時非常震驚,所以這件事成為我很大的動力。我想去理解為何我們國家對於我遭遇的事情竟然幾乎沒有管道能申訴。」林志潔律師嘗試過翻閱法條、檢視法官倫理規範是否有任何適用的法源,卻發現法官倫理規範僅有形同清年十二守則一般的訓示規定,而無確切懲戒或申訴法規,律師公會也無性騷擾申訴機制。「我不是安靜的人,所以I do whatever I can,將事情告訴認識的各個地院的法官或院長,或者到研習會演講」這是林志潔律師倡議性騷擾防治議題的起點。

多年後,律師第二次提起這次經驗是在2018年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名法官被爆出騷擾其法助,調查過程中時任的懲戒法院法官認為此案不屬於性騷擾,而是「追求公外情未遂」,並且在各大電視媒體的call in當中如此宣稱。「我當時神經立刻斷線,為什麼20年過去了,社會對於性騷擾的理解仍限於可被輕易帶過的『追求未遂』?」多年後再次談起,林志潔仍難掩憤慨。「這名法官約法助去河邊散步,第二天法助的contract要領,在這種情況下,你覺得哪一個法助會跟他的法官say no?」

教師「知情不報」的責任困境:性騷擾防治的實務挑戰

針對現行法律的保障,林志潔律師對於多年來的沿革與修正給予正面肯定,同時也指出尚待完備的癥結點,如性別教育平等法對不同性騷擾情境行同等規範所造就的實務難題。「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性平三法中最完善的,但它將博士生跟幼稚園的學生等同視之,法律上的定義不夠細緻,使得不同形式的性騷擾案件處理相當棘手。

林志潔律師以過往經驗為例。曾有學生向她求助,提到某位老師在課堂上針對同志的玩笑令他產生疑慮,想與她討論其言論是否屬於性騷擾。與此同時,學生也向她請求暫時保密,因為未來可能有請該名老師擔任指導教授的需要,不希望破壞關係。「他是一個26歲的博士生,遇到這樣的狀況,作為老師你要怎麼辦?」 後來該名老師的其他學生提起性騷擾,程序當中提到曾有學生向志潔老師諮詢。此時,林志潔律師成為了「知情未報」的老師。

「設計強制通報機制是為了防範幼稚園的狼師,為了避免吃案,你不必百分之百確定,只要得知就應該通報(《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但是敵意環境的性騷擾狀況經常是複雜且牽一髮動全身的。如果無論案件情境一律強制通報,真的有尊重被害人最後處理的意願嗎?」林志潔律師分享,曾有同為教師的朋友因知情未報受到12萬元的裁罰,但強制通報的無彈性將令老師很難與學生談論相關情事,因為「知情不報之過」將使公親變事主。

性平法規的未竟之路:組織最高領導人與政務官的性騷擾防治

若要令性騷擾防治法規更加完備,制度上應如何修正?林志潔律師提出兩點, 一是性騷擾本身的定義應更加細緻,二是將那些目前三法都未能涵蓋的對象納入規範,如組織最高領導人和政務官等。

林志潔律師分享,在她開始倡議性騷擾防治後,現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曾請她對全國法院的院長演講如何防治性騷擾。「我相信很多人都覺得自己很倒楣,因為他覺得又不是我去騷擾別人,為什麼他要來聽演講?」但作為法院最高的領導人,有義務防止職場出現性騷擾問題,相關處置也是治理法院的一部分。但若最高領導人自身即是性騷擾行為人時,法規上該如何指望他來公正的處理這件事?前些日子的福灣巧克力案件令此議題的討論浮上檯面。(婦女新知基金會,〈【聲明】呼籲行政院完成職場性騷擾修法及內閣1/3性別比例〉)

2020年福灣巧克力董事長性騷擾女實習生,勞動部作為《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防治責主管機關,曾主張「組織最高負責人的性騷擾申訴案件調查及防治責任」應移轉至衛生福利部主管的《性騷擾防治法》,讓公共場所性騷擾的主管機關(衛福部及各縣市社會局)來受理最高負責人的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

婦女新知基金會曾發布聲明,指出此一方案將造成職場性騷擾之處理,與其他法定職場權益保障制度一刀切開,如職場安全、補救措施等,恐削弱法制對受僱者的保障,亦不利於搜集案件相關證據。如何防止球員兼裁判的問題、讓法規設計貼合實務需求,是未來法規修正時應著重審視的面向。

此外,政務官的性騷擾也是近期討論度相當高的議題。今年行政院1月公布專案調查報告,認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前主任委員謝曉星性騷擾女性部屬成立,於今年1月11日免職,監察院全數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這是我國史上第一位政務官因性平事件而免職的案例,然而謝曉星擔任該職位將近七年,此案最初仍是以媒體爆料的形式引起關注,顯見政務官的性騷擾防治機制在只有彈劾與糾舉的處理機制上仍有不足。

性騷擾防治的方方面面在過去20年來有了不小的進展,但實務上仍有許多因定義和構成要件不夠明確、主管機關權責歸屬不清、申訴流程無法確實涵蓋各種類型的案件,或者師長與雇主知情應報不報的道德難題等困境。建立能夠讓受害者信任的制度,讓法律的保障確實地照進日常生活的各個角落,將是社會推進性騷擾防治法規修正的共同責任。

作者為大學政治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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