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亞洲電台的報導,香港律政司正建議修例,容許對高院判決無罪的《國安法》案件再提上訴,繼而翻案重審。當局正進行不公開諮詢。分析認為,情況再次顯示中共將「以法治國」模式移植香港,破壞香港司法制度的百年基石。
中共意圖破壞香港「禁止一罪兩審」原則
為了落實國安惡法,中共以自己的脈絡進一步破壞香港的「禁止一罪兩審」原則。
首先,要先向所有認真鑽研學問的前輩們抱歉,一個叫M的傢伙要私解(歪解)一下憲法上一個非常嚴肅且重要的概念。
話說,M是個永遠在找東西,或者在找東西路上的人。反過來說,就是一個永遠在掉東西,或是在掉東西路上的人。
一日,M正在看王兆鵬老師的《一事不再理》,E好奇地問M那是寫什麼內容的書?M想了想說:「好比妳要我把到處亂放的東西一次歸位,我能馬上收好。一件事情,好好處理一次,一次到位。哈哈!」
情節當然與事實不符,常常被E白眼的M,其實非常需要「事情只做一次,一次就做好」的自我約束力。事情一次做對、做好,不僅不會困擾他人,也不會困擾自己。生活上,要充分運用有限的時間做有意義的事,私家版的「一事不在理」,其實還蠻重要的。
言歸正傳。
「一事不再理」在羅馬法已存在
關於「一事不再理」,已故大法官吳庚,早在釋字第271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就提到,同一行為不受二次處罰之原則在羅馬法上已經存在……。十八世紀英國法學家布來克史東在其經典著作《英格蘭法律詮釋》中宣稱:不受一次以上之危險乃舉世普遍之法則。美國聯邦憲法制定時,將已見諸殖民地各州憲法之條款列入聯邦憲法修正案第5條,此乃眾所熟知之雙重危險保障條款。德國基本法第103條第3項、日本憲法第39條亦均有類似規定,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則多以一事不再理之方式,規定於刑事訴訟法。所謂雙重危險保障或不受二次處罰原則其內涵如何?固無各國一致之標準……
舉世普遍?這樣具有勇氣又大膽的宣稱,是不是真的呢?除了吳庚大法官所舉的例子外,從實證角度觀之,似乎相當程度能得到證明。
在蔡明誠大法官釋字第751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中,就列舉了許多關於「一事不再理」的規範實例。
法國1791年的憲法將「一事不再理」原則納入基本自由範疇。德國在基本法明定之前,已持續適用該原則,1877年業已基於刑事訴訟法視為當然之原則。第二次大戰後,基本法第103條第3項成為國家刑罰請求權之重要界限,成為憲法上原則。此外,歐盟基本權憲章第50條,歐盟人權公約第7號附加議定書第4條第1項都將一事不二罰原則納入規定。
李春福老師也指出,將「一事不再理」原則首先寫入成文法典者,乃1808年法國刑事訴訟法(註:拿破崙編纂的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而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20條也做了規定。
還有,釋字第775號的解釋理由書提及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岩波文庫《世界憲法集》收錄的韓國和俄羅斯的憲法。再查查維基百科,原來印度憲法也有,真是欲罷不能,真是族繁不及備載。
知道這麼多例子後,進一步要問,為什麼這麼多國家甚至國際之間都有類似規範呢?必定有其共通原因吧。
「一事不再理」是理性的象徵
吳庚大法官提及羅馬法,M當然不懂,但知道有謂羅馬法是「被寫下的理性」(或者書面理性)。既然如此,「一事不再理」就是理性的象徵之一嗎?不要問理性是什麼,能把這篇文章讀到這裡,你已經是個理性的人了。
再者,對於「一事不再理」被宣稱為「舉世普遍的原則」一事,也深深吸引了M。
什麼是普遍(或者普世)?要多普遍才稱得上普遍?要稱為普遍,必定有一種深化與滲透的過程,徹底而絕對,容量要非常非常大。也難怪王兆鵬老師會說:「承認『一事不再理』為憲法原則,世界各國幾乎都無爭議,惟最困難之問題在於如何界定『一事不再理』之『一事』?」日本學者田宮裕也說,禁止雙重危險,是個柔軟原則。柔軟,不就是很有彈性?這絕對又柔軟的「矛盾」,可視之為人類心理的小小縮影,是故成就其普遍。
「一事不再理」,究竟怎樣一、事、不、再、理?蔡明誠大法官在釋字第751號解釋的協同意見書指出,「所謂『理』,包括起訴、審理或處罰」。
古老原則有其智慧
若從保障人權的觀點,大家的想法理應只會越走越近,越走越像。但實際狀況似乎不是如此,不然不會有那麼多的文獻論辯。只能說,唯一能確認的,有個古老的原則存在。
再仔細想想,「一事不再理」或者「禁止雙重危險」的名稱,其實也頗有意思。前者其實不太容易從字面上看出內容,甚至會有很多想像,很多理解,甚至很多誤解。無聊的M,試著問問網路大神,想知道「一事不再理」這個中文(日文亦同)名稱是誰先翻譯出來的,為什麼不是「一次不再理」(笑),目前找不到答案。
比起來,M比較喜歡「禁止雙重危險」這個用語,雖然也同樣要問什麼是「雙重」,什麼是「危險」?
必須承認,在行文上,究竟要使用哪個用語,著實費煞苦心。在撰寫過程中一直想到哲學家弗雷格的「指涉問題」。王兆鵬老師的大著,書名明明是《一事不再理》,但內容也會以「禁止雙重危險」來說明。更遑論「一事不再理」與「既判力」、「審判的範圍」等討論都有關。
學說上,對於「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雙重危險」是否性質相同,有不同見解。於此先採取二者具有相同性質的看法,接著,就以個人的實踐,決定以「禁止雙重危險」來指涉想要講的「那件事」。
總地來說,如果,你對人類的理性有期待,如果,「禁止雙重危險」是普遍的,是理性的,就不能迴避。
理性與普遍讓人有希望
理性與普遍這兩個概念,一直很有魅力,卻也常讓人灰心。魅力在於,擁有強大的動力,灰心在於,常常缺乏燃料。身而為人,放棄對普遍性的追問與探求,無疑是理性的後退與放棄。在人權、自由、平等、民主、正義這些大理念面對逆流試煉的時代,勇於思考理性和普遍是一種對歷史負責的態度。
前舉規範實例,很多都來自所謂西方,但台灣、日本、韓國都採納了「禁止雙重危險」原則。顯然,想以歷史脈絡為理由,迴避以理性和普遍為基礎的「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是行不通的,剩下的問題只在於如何掌握並解釋這個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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