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罪除罪化?分析除罪所帶來的利與弊

余宸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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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究竟有多重要,名譽象徵著一個人在社會上以及週遭親友間的評價,它影響著我們在這個環境中的社經地位、職場工作、與他人社交互動等等……基本上生活中大大小小之事無一不與名譽相連結。可想而知,若今日自我的名譽受到詆毀侵害時,對一個人的影響會是何其之大。

妨害名譽罪可說是日常生活中最耳熟能詳的罪名之一了,新聞媒體上越來越常出現關於妨害名譽案件提告的報導。而且根據法務部統計,該類型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因此當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會議做出建議,認為諸如妨害名譽等微罪應該除罪化,改由民事求償管道救濟時,引起相當高熱度的討論。有鑑於該罪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我們更應探究其除罪化後究竟對社會有何影響,並審視評估其是否該被除罪。

妨害名譽罪除罪化的益處

一、減少司法資源的消耗

根據法務部統計,2012年至2021年間檢察官手上的妨害名譽罪,有百分之七十二最終是不起訴,通常都是和解居多或是犯罪嫌疑不足;而起訴的案件中也僅有百分之六十最後宣判有罪,然而絕大多數都是判拘役或是被課處罰金。由此可見,雖然妨害名譽罪是提告大宗,然而成罪率卻是極低。

除此之外,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黃大法官昭元提出之不同意見書之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有時候妨害名譽的成因來自於閒話他人之八卦或是街坊親友間的閒言閒語。而閒話他人之八卦固然多屬低俗的廉價言論,但亦屬人情之常,未必須將之完全逐出憲法保障的言論市場。如果表意人所指摘傳述之他人真實事項,因涉及他人之重要隱私利益,而確有以刑法處罰之必要;但若是如八卦言論的話,雖其的確聒噪令人厭煩,然國家如此大動刑法之干戈,未免有些小題大作。

根據數據顯示:妨害名譽信用罪目前佔地檢署新收案件大概3%,因此妨害名譽除罪化究竟能否大幅將低司法資源的消耗,有待後續進行統計與調查,但至少該「除罪化」之行為應是增加台灣辦案效率及品質的好的開始。

二、不同言論所負的懲罰差異性變大

妨害名譽的行為各式各樣,不論是在大街上大罵對方不雅字眼、以及在公開網路上以侮辱性言語辱罵他人或散播不實消息,抑或是在同儕間散播不實事實中傷某人,這些都屬於妨害名譽行為的範疇,對於被害人造成的傷害落差很大。但由於妨害名譽罪的刑度普遍偏輕,結果反而造成無法彰顯這些行為的責任差異。因此當妨害名譽改走民事程序時,法官可依加害人對被害人侵害名譽之侵害內容、侵害媒介、抑或是被害人對於名譽的重視性,綜合評估並最終做出合理的賠償方式。藉由此方法能更清楚分辨不同侵害言論的嚴重程度,不會顯得所有侵害名譽的言論之刑責都是差不多。

妨害名譽罪除罪化的弊害

一、舉證責任落在被害人一個人身上

若是照原本刑事程序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的話,妨害名譽罪的舉證責任是由主動提起訴訟的自訴人和負責起訴被告的檢察官共同承擔。但若是妨害名譽除罪化改走民事求償管道的話,由於民事程序奉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則原告必須獨自負擔舉證責任。如果提告的被害人缺乏資源以搜查證據或是尋找目擊證人,此外又沒有刑事程序的檢警力量協助,往往可能更容易陷入舉證不夠充分,並不能明確表示是加害人的過錯,而在求償過程中大大吃虧。

二、貧富差距影響力變大

若是照原本刑事程序去處理妨害名譽案件時,被害人就算沒有請律師寫狀提告,其去派出所報案即完成提告手續;然而若是今日改成是用民事程序處理的話,被害人必須先自行撰寫一份民事起訴狀並遞交至民事法院,而且遞交時還要繳交一筆裁判費。這對於經濟地位相較弱勢的人來說負擔極大,因為他們並沒有足夠的金錢去請律師寫起訴狀或是繳納訴訟費用。

因此當經濟地位弱勢者受到他人侵害其名譽時,若是其不知道有法扶或是其他相關管道可以尋求幫助時,可能沒辦法為自己的權利做最大的發聲及維護。相反地,若是去除妨害名譽的刑事責任,經濟地位高的人可能就仗著自己有錢,民事上對於名譽侵害的金錢賠償對其不痛不癢、威脅性不大,不會因為犯了一次罪而下次就變得警惕,該罪預防性恐降低。若是司法體制不對此現象盡快提出其他解決方案,對於社會整體秩序的穩定性恐生不利影響。

三、不同個體對名譽的看重程度差異

對於名譽的侵害,每個人重視的程度不同,有人認為比起他人對自我的評價,自我肯定相比起來更重要;但同時也有人認為名譽代表一切,外在名譽遭玷汙則現在所擁有的一切都會發生改變。若是今日在相對保守的環境,例如軍隊或是風俗民情相對保守的區域,而有人的名譽受到侵害時,恐因為被害人所處的環境相對比較保守,當其在受到辱罵時,所受到的傷害會比較嚴重。

更不用說現今媒體訊息散佈速度十分快速,萬一有假消息流出,恐對受害者造成毀滅性打擊。妨害名譽除罪化可能會使加害人對自己的言論可能侵害到他人心靈這件事比該罪存在時更為不在意,一般預防效果恐降低。

此外,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黃大法官昭元提出之不同意見書所述:

「考量網路言論有一旦出現即難以澈底消除,以致有長久、反覆傷害之特性,立法者如擬對具故意或過失之表意人處以刑罰,本席認為此等誹謗罪規定仍可合憲。」

由此可知,妨害名譽罪不除罪化仍有其益處存在。

妨害名譽罪的議題已在法律界討論許久,究竟該維持具有刑事責任抑或是全權交由民事程序處理仍有待商榷,畢竟依目前的分析來看,至今還無法找出能滿足各族群需求的解法,選擇一方必有另一方會因此而產生困擾及麻煩。名譽大大影響著社會上每個人的生活,尤其在如今科技發達,訊息傳播迅速的時代,名譽的維護尤為重要,因此為了能最大程度增進社會福祉,妥善分配司法資源,我們應盡快找尋更為均衡的解決之道以達到效益最大化。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大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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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宸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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