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建基於科學與哲學的合作,而JR西日本沒有哲學這個東西。」── 淺野彌三一
淺野彌三一是都市計畫師,在福知山線脫軌事故中失去了太太與妹妹,女兒也身負重傷。
這個發生在18年前(2005年4月25日)的慘案,共有四位歷任JR西日本社長被起訴,最後全部無罪確定。山崎正夫是在一審判決後,檢察官未上訴而無罪確定。井手正敬、南谷昌二郎、垣內剛則是在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代行公訴律師的上訴後無罪確定。
這個事故,有彎道問題,有ATS(列車自動停車系統)裝設問題,有日勤教育問題,有班次密集化問題,有超速問題,有鐵道事故調查報告外洩問題,有JR西日本天皇問題。最後,一切都指向組織文化有問題。
日本最高裁,「最高」ですか?
日本最高法院認為井手正敬、南谷昌二郎、垣內剛三位前社長對於事故無具體預見可能性,在該公司管轄內2,000個以上的彎道中,公司內並無事故發生處特別危險的認識。且在組織職權上,彎道的ATS設置,屬於鐵道本部長,社長缺乏接觸到彎道危險性資訊的機會,也無法單就認識到駕駛超速致列車翻覆而成為注意義務發生的根據。
檢察審查會
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中,設有檢察審查會,一旦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與國民法感情相悖,有機會透過檢察審查會制度加以起訴。
福知山線脫軌事故中,山崎正夫由神戶地方檢察廳起訴。井手正敬、南谷昌二郎、垣內剛則是經過檢察審查會兩次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後,於2010年4月23日,由法院指定的代行公訴律師,以業務過失致死傷罪起訴。這是該法2009年修正後第二例的強制起訴案件。
檢察審查會指出,為擴大收益,井手社長不但把事故現場的彎道半徑減半,為了容納更多班次,更改時刻表,讓許多列車在翻覆風險下高速行駛,更讓跳站的快速班次大增。後任的南谷昌二郎、垣內剛同樣無視危險,繼續縮短列車行駛時間,持續增班。該地點成了公司管轄內最危險彎道,歷任社長對於ATS裝置的重要性應有認識。
大森的悲願
脫軌事故中失去摯愛女兒的大森重美,成立了「實現組織罰之會」期能追究法人組織的刑事責任並嚴罰化。作為法律素人的大森,在「實現組織罰之會」的官網寫下令人動容與深思的長文。
首先,大森不滿地提到,自己對390名駕駛就事發彎道的危險意識做了份實名制問卷調查,可惜這份資料因被告律師不同意而不能在審判過程中提出(傳聞法則)。他認為,要是法官願意看一下問卷調查結果,就會發現三位前社長辯稱對於「彎道的危險意識不存在」跟實際狀況有重大落差。
大森說,發生與組織有關的事故時,對個人的究責有其極限。當責任難以歸於一人,而是有五人、十人,每人的事故責任各占20%、10%時,稀釋到最後就變成通通無罪。
他說,司法是「罪疑惟輕」,但安全管理應是「有疑惟重」。對於重大事故的判斷,不應和一般殺人案件同樣思考。不能形成越是失職的人,越會因為沒有危險意識而脫罪,而越認真思考安全、有危機意識的人,越有可能被問罪的荒謬現象。
大森接著針對非常關鍵的法律概念作出挑戰(尤其是監督者的責任),強烈質疑法院對過失的判斷採取「具體預見可能性」說,主張應採「危懼感」說。
「具體預見可能性」,為了能稱為具體,必須是過去曾發生同種類的事故,或者事故的發生能確實預測。因此,發生沒有前例或者無法預測的大事故時,會變得無法追究。而「危懼感」則是依據該當業務伴隨的危險性,課以更高度的安全義務,縱使是從未發生過的未知危險,只要是合理且科學上有危懼,就應該要能預測。不能用「意料之外」來卸責,而是「盡可能採取最佳的預防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不重視安全管理、不認真改善安全對策的人受到縱容,發生重大事故時,組織或負責人不會被追究,這真的是法治國家嗎?司法的角色在哪裡?他強烈感受到社會要求的安全,和法律想要維護的安全之間的落差。
如果要件越嚴格,過失犯的成立範圍將會越縮越小。「具體預見可能性」要多「具體」?縱使JR函館線曾發生過極相似的脫軌事故,法院仍認為不足以成為能具體預見的根據。把具體性的範圍解釋得極端地小,結果作出背離常識的判斷。
大森說,所謂安全上的「預見」,不是指100%,而是介於50%~70%的機率判斷。三位前社長對「彎道的危險意識」,應該有50%~70%的認識,說成完全沒有是不自然的,只會讓人懷疑是為了避免究責而築起防線。
最後,大森提到成立「組織罰實現之會」的目的,就是要處罰法人犯罪。
在山崎訴訟的判決裡,法官提到「作為大型的鐵道經營者,JR西日本未達應有的水準。」顯然,安全管理的低水準被認定是肇因之一。
在三位前社長的判決中,法官也指出:「沒有任何一個人要負刑事責任的確不可思議,但仍必須嚴格地限縮個人的刑事責任認定。」凡此皆凸顯了處罰法人立法的必要性,如能實現立法,就能對管理層施壓,進而帶動組織徹底改造,防止事故一再發生。
檢察審查會的制衡
被認為是耿直之人的山崎社長是在事故後被找去改革公司,著手拔除井手文化,結果神戶地檢只起訴山崎社長(因現場的工程是他在鐵道本部長任內施作),卻未起訴人稱JR西日本天皇的井手前社長。檢察審查會存在的重要性是否可見一端?
再者,雖然四人最後均無罪確定,至少,至少,家屬的悲憤不會在心中完全埋葬,能把高層送進法庭多多少少也算是種救贖吧?真相也比較有機會更加辨明。
監督者之刑法上過失理論的考察
藤木英雄教授以業務過失致死罪為例,認為就算無法預見結果發生的因果關係,「只要行為人對於自己即將要實行的行為,存在著『這個行為可能對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有某些危害』的不安、恐懼,就應該積極的履行資訊蒐集義務,在確認行為的安全性後,才能實行該行為。」(洪兆承,《預見可能性的對象與資訊蒐集義務——從監督過失的案例談起》中原財經法學,第175頁)
具體預見可能性這種奇妙的概念,巧妙地把時間的問題變成空間的問題,讓明明在公司待得很久的高層越得以遠離訴究,把時間的究責變成空間的卸責。
危懼感說,對於追究監督者的責任來說,不但接近常識,也接近正義。若能讓藏鏡人因為危懼感說而危懼,則我們搭乘公共運輸就能好好看書,安心補眠。所有潛在的被害人也不必每天出門前都要具體預見一下所有可能性才決定要不要出門。
退步言,在公共安全的保障上,如果法院對於危懼感說有危懼,我們也可以直接揚棄空洞的預見可能性的概念;因為理論上,所有自然法則上可能的因果流程都是可以預見的,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為何,到底什麼是人們有義務去預見的?(洪兆承 前揭論文 第161頁 參照)
日本最高法院不也主張,在福知山線脫軌事故前,法令未規定ATS設置義務,所以三位前社長無責嗎?立法或許無法鉅細靡遺,但要打造一個安全可靠的公共運輸環境,立法院責無旁貸。
水晶球VS.眼球
中捷事故發生滿半年了,複雜的刑法理論和正義與常識是否會相差太遠?司法對這個駭人的荒謬事故將作出怎樣的說明?很多人都在等。
「不幸往往相似,而僥倖則各有不同。」打開JR西日本的官網,就會看到福知山線脫軌事故的反省。如果說鐵腕天皇社長一手促成了福知山線的悲劇,中捷是怎樣的對照組?淺野彌三一認為JR西日本沒有哲學這東西,那中捷呢?中捷的哲學是什麼?台灣的公共安全哲學又是什麼?
工安紀錄不佳的興富發高層無法追究嗎?台中市政府、中捷高層無法追究嗎?龐然大物就在眼前,仍然發車撞去都無法追究嗎?
大眾運輸安全,攸關每一個人。對於這麼離譜的事故,是交給「水晶球」去預見,還是用「眼球」看著正義與常識去判斷?明若觀火。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以推動司法改革、保障公民人權為宗旨。致力於強化公民意識,集結社會團體共同糾彈任何違反或侵犯普世人權基準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作為。效法美國ACLU,透過以訴訟為手段、倡議宣傳、推動立法以及教育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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