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商業代孕」,扶持「利他代孕」法制化

劉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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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8日,衛福部宣布已研擬《人工生殖法草案》新增三類對象:「同性配偶」、「單身女性」和「代孕制度」(考量到代孕主體未必自我認同為「母親」,應使用「代孕者」而非「代理孕母」一詞),以減緩少子化帶來的社會衝擊,以及涵蓋更多不同族群和類型生殖需求之權益。其中代孕制度所牽涉到最多的爭議,包含女性身體及生殖能力商品化、兒童販運和母親身份認定(分娩者、捐卵者和法定母親可能都不同人)等問題。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過往女性主義者及婦女團體雖對「同性配偶親權」和「單身女性生殖權」較有所共識,但對代孕制度法制化的立場卻相當分歧。不少女性主義者和組織將代孕制度視作對弱勢女人的剝削和去人化(dehumanized),同時更是延續甚或強化了「傳宗接代」的父系傳統思維,甚至將孩童視作可被金錢購買的商品。另一派女性主義者和組織則認為,只要代孕制度能夠具備性別平權觀點地進行法制化,不僅能在概念上保障代孕者的生殖自主權,也能在實際運作上有效減少剝削,同時還能確保不孕女人和同志伴侶的生殖科技近用權。

區分「利他代孕」和「商業代孕」

首先,在討論代孕制度時,我們必須區分「利他代孕」(altruistic surrogacy)和「商業代孕」(commercial surrogacy)兩種不同的概念,以及兩者在實際運行模式上的差異。先撇開極端宗教保守派不談,代孕制度所引發的倫理爭議,諸如:對弱勢女人的剝削、對孩童的販運或對障礙孩童的棄養和虐待,通常是在後者而非前者,且多半是在跨國尋求代孕的情況下所發生的,這便涉及不同國家法規上的落差和漏洞,以及法律追溯責任的限制和實務困境(台灣的國際地位可能會使問題更加惡化)。

在利他代孕模式下,代孕者和孩子出生後的法定家長和家庭多半熟識,她們之間很可能是母女、姐妹、妯娌或好友,亦可能是由公益組織或由公部門媒合志願代孕者和家庭。不僅如此,就如同捐卵者或捐精者,代孕者仍可能獲得「營養費」、醫療、檢查和交通費用等補償(代孕所需金額會遠高於純粹捐卵捐精),這可以是由尋求代孕方全額提供,也可能是在政府或非營利組織補助下提供,以免陷入「獲得回報越少則剝削越少」之弔詭現象,而是為雙方建立真正意義上的「互惠關係」。

利他代孕法制化有利於保障「A卵B生」

如同許多異性伴侶家庭可能會想要「愛的結晶」,許多女同志或跨性別伴侶家庭也有類似的想法,因此會採取「A卵B的模式,也就是由一方負責提供卵子,再由另一方負責懷孕和分娩。然而,目前台灣只承認「分娩者」是法定生母,再加上現行的《釋字748施行法》與《民法》異性婚姻不同,並沒有包含到所謂的「婚生推定原則」。因此,提供卵子方只能透過「繼親收養」(跟異性家庭的繼父母認定程序一樣),才能進而成為孩子的雙親之一。

這也導致,若兩人沒有登記結婚就去進行人工生殖,或是在繼親收養通過前就離婚時,要求卵子提供方「強制認領」以負擔孩子經濟扶養責任,在現行法規上可能會有困難。然而,利他代孕的法制化也能同時結合「A卵B生」的法律保障,將法律上「生母」的概念和定義,能夠進一步涵蓋到卵子提供方、懷孕分娩方或孩子扶養者,讓它們成為法律上生母認定的「充分條件」而不再是「必要條件」,進一步拆解過往國家社會對於「母職」(motherhood)的樣板式僵化想像,並建立能夠具備脈絡敏感度(context sensitivity)的認定標準。

比照收出養,利他代孕應納入社工評估

正如前述,利他代孕並非無剝削的淨土,仍可能涉及家庭或社群內部的壓力,像是被家族要求為不孕或過生育年齡的姊妹姑嫂代孕,或是仍可能有經濟不安全的女人為了那些「營養費」和「謝禮」成為代孕者,後者在捐卵上就能看到非常多的實際案例,但這可能不是禁絕利他代孕的充分理由。雖說本就不可能透過法制化來根絕一切不平等和傷害,卻能透過完善的制度有效減少不平等和剝削問題。如同我們很難立法懲罰傳宗接代壓力和家務分工不均,無論這些現象對性別平等多麼有害,但可以透過制度設計改善問題,像是單一家長的育嬰假上限,以鼓勵父親承擔育兒責任。

由於受到雛妓救援歷史影響(早年很多老鴇等妓院經營者收養多名養女進行性剝削),現行收出養制度涵蓋「社工評估」環節,以杜絕孩童遭受販運、虐待和性剝削等問題。因此,利他代孕的制度建立亦能納入社工評估和心理諮商師評估等機制,以避免代孕者遭受剝削和虐待,減少和孩童的分離焦慮(類似的現象也會發生在寄養家庭,但沒有人為此反對寄養家庭制度),並提供產後身心健康及復原等積極協助。

同時,也避免不適任的孩童照顧者濫用代孕制度成為家長,或是在家庭壓力脅迫下進行的「假利他代孕」,更能減少孩童遭受販運或障礙孩童遭受棄養和虐待的可能性,或至少提供障礙孩童有個後盾獲得保障和支持。然若出現代孕者和尋求代孕方的監護權爭議,則應請社工和法院依據「兒童最佳利益原則」進行仲裁。

縱上所述,社會上需要的不是僵化的母職責任,而是真正能愛孩子、照顧孩子和教育孩子的人們來成為孩子的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女性主義訴求杜絕剝削和販運,或是破除傳宗接代壓力,同時也必須考慮到實際上的複雜情況,比如伴侶想要「愛的結晶」未必等同於「傳宗接代」思維,志願代孕者未必是全然出自經濟拮据因素,也可能是出自想要幫助自己的家庭或好友,甚至是出自對多元性別權益的支持。若我們希望解決代孕制度可能帶來的隱憂,真正需要的未必是不同立場之間的對抗和角力,而是好好地進行對話和審議。

作者是關心社福、藝文、性平與兒童議題的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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