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海域中國三無船舶翻覆案之法律戰及後續建議

王啟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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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春節期間,中國三無船隻在先行違反中國本國制定之《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登記條例》及《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等法規範下,藐視其中國自身法律規定下,貿然出海。隨後未獲得我國許可下擅入我國國防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劃定之金門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經我方海巡官員依法實施管轄後,於拒捕過程間翻覆。筆者認為應由法律層面釐清責任歸屬,始能避免中國借助媒體宣傳影響國際輿論觀感,並造成我國心懷叵測之在地協力者操弄議題損害台灣整體團結。

圖片來源:達志影像/美聯社

一、金廈海域三無船舶船案的法律本質:對兩岸法域均具敵對性

該三無船舶本身之存在即屬對於中國本國法律藐視,依中國之《船舶登記條例》第10條規定可知無船名之船舶無登記取得船舶證書之可能,故依同法第3條規定自不得懸掛中國旗幟。且依同法第49條,中國政府應沒收該船。

其次,按該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條第3項:「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客貨載運等情況。」且同法第100條第3項定有處罰違法出海船舶。

再者,依中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船長及船員必須持證上崗工作,該船船長經調查確認不黯水性,自無可能依該《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6條2項取得船員資格。且同辦法第45條規定,因違規造成責任事故,應依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該船無視其中國政府頒布之法律,違法出海造成該國法律秩序與航運安全產生極大危害,此即乃第一重法敵對性。

該船無視我國防部於1998年6月22日,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之授權公告之金門、東碇、烏坵、馬祖、亮島、東引、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範圍。按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第4項準用第1項第1款及第13與第15款,自不得進入我國管轄領域內。

其次,我國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海巡隊經民眾告發後,依行政之積極性,確實履行海巡職權依法行政。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國家安全法》第5條及《海岸巡防法》第4條1項3款及4款規定要求該三無船隻接受檢查並查驗船舶文書。然中國三無漁船拒絕配合我國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我國海巡官員始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1項4款及5款規定使用武力阻止其侵害我國領土管轄之違法航行並實施緊追權。其未獲許可擅入我國海域,除無視我國之領域管轄權外,自亦有違害我國金門航運、漁業安全且更甚可能危害我國國土防衛之可能,此乃第二重法敵對性。

二、兩種思考路徑:自由世界橋頭堡or 美中兩強中立帶

此類三無船舶本應在中國領域管轄範圍內即應查沒處罰,但如今此類船舶頻頻出現於我國周邊水域,究竟係中國海事及漁業管理當局怠於執法,抑或蓄意縱容培植海上民兵力量,應進一步觀察中國官方後續對此類三無船舶管制作為始可論斷。但筆者認為我國應可基於主權範圍內積極運作體現國際主體能動性,管見認為應有兩方向可做思考選項,依序如下所述:

1﹒自由世界橋頭堡:「呼應美方反中主旋律,維持既有作為」

採此方向思考,需堅定信任美方對我國的支持及同盟地位,且密切與美日盟國交涉,表明我方意圖與核心利益,並快速即時的與自由盟國交換意見。使我周邊盟邦及國際友人在中國試圖滋生事端前,立即能做出國際聲明以力挺我方維護主權並肯定我國依法行政之執法立場。

在此一方向下,我方應將此事件定性為中國海上民兵入侵之國安事件。如此,則可繼續維持目前對應關係又免除法律權利問題。我國政府應簡略採二步驟應對中國此類侵權事件即:①力挺金門海巡隊;②譴責破壞常態並對傷亡表示遺憾。

  • 力挺金門海巡署人員

表明捍衛及維護我國海洋資源是政府重要是使命。金門海巡隊對於中國海上民兵的試探與侵擾,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使中國無法逾越雷池一步。如今造成中方海上民兵的損害,一切為中方咎由自取的結果。國家元首應對於金門海巡隊勇於任事、忠於職守的保護國家,表示慰問與讚許,並期許我國前線人員以為楷模,勇於對抗中國海上民兵的侵犯。

  • 譴責破壞常態並對傷亡表示遺憾

此次事件造成人員生命損害表示遺憾,但此乃中方不斷以海上民兵方式襲擾我金門水域,試圖單方面破壞兩岸現狀的錯誤作為的後果。我方希望中國能克制作為,切勿在誤判我方堅決維護領土主權的決心而尋釁滋事造成不必要損失。我國海巡署及國防部仍將依法行政執行公務,維護我國海域安全。

採行上述二步驟因應中國,自無庸再議中方二溺斃者有無可能構成並主張我國賠法二條二項。依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33條,抑或中國單方頒布之《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整體法律結構而言,似難得到台灣人民不得向中國政府主張國家賠償。自此,按我《國賠法》第15條規定論,則可能造成2023年5月26日,陳建仁院長通令廢止之「1993年8月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依據我國司法權向來獨立不受政治影響之專業特色,自有可能受司法權推翻。如此,反而造成以司法判決方式實質上反對行政院之決定,將造成行政權之威信危機。

2﹒美中兩強中立帶:「務實主義親美友中,採緩和措施」

若採此方向處理,則需分別向美中雙方說明我方於此事件採取的處理方式。試圖讓美方理解我國並未改變作為美方東亞自由民主陣營成員立場,僅係基於我國法律制度維護人權與司法獨立,此事件乃單獨個案,且已進入我國司法審判程序,將依法審判此案。

另外,陸委會應積極透過海基會及開啟第二軌對話機制向中方表示我國將依據刑事訴訟方式展開偵查程序,並邀請中國派遣刑事法學及鑑定專家以家屬委任人身分參與相關刑事偵查與訴訟程序,已釋出緩和局勢之橄欖枝。

採此方針時,我國行政權僅止於金門地檢署於偵查程序中依據證據決定是否起訴執法過當之金門海巡隊相關成員外,自無須再多有做為以免行政權僭越或侵奪司法權領域。

然筆者認為行政權在本次事件中,仍宜採重重舉起輕輕放下的態度處理,避免傷害全國公務人員及軍警職人員為國奉獻的決心,具體可為之方式:相關涉案人員留職停薪接受調查,並地檢署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起訴相關涉案人員。惟此案,於法律構成要件上,不可能該當殺人罪。如不將起訴法條變更為刑法第276條,則依罪刑法定主義及司法權的被動性原則。該案涉案公務人員自會受到無罪判決確定。

採此一舉措,自能緩和中國民間情緒並給中國官員台階可供內部轉移壓力,亦可維持兩岸關係並開啟交流之可能。

三、機遇難得的順風車:美國總統大選

如文中前述,雖然有二路徑可供依循。但筆者認為,目前美國總統大選將至,且美國選戰主軸與外交政策主旋律仍在抗中圍堵的大纛下。我國應借助此絕佳時機,堅定與美日等自由民主陣營同一戰線,而不需自賤求和的示弱採取「親美友中,採緩和措施」。在蔡英文總統的執政八年中,我國經濟已與國際緊密銜接。與馬英九時期依賴中國的經濟結構有著根本上的差異,自無懼中國以商逼政的拙劣伎倆。

在護國神山的科技實力加持下,我國堅實的鏈實力,突破地緣政治空間維度限制,讓歐洲自由民主國家積極介入兩岸事務。但在面臨中國及其在台灣內部協力者及威權舊勢力的伺機反撲下,本屆總統大選台派得票不甚理想。執政黨應迅速調整步調,唯有在2026年選舉獲得佳績,才能讓世界知道咱台灣人抗中保台決心。擁抱美國牽手日本,才能爭取自由民主陣營在國際上力挺台灣,故應採第一項方針「呼應美方反中主旋律,維持既有作為」始為上策。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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