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陪審制簡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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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欣鼓舞迎陪審

除了〈日本陪審制簡史(上)〉提到為了陪審制的施行所進行的宣傳動員外,《陪審法》成立後,司法省在全國各地改建陪審法庭,且為了避免陪審員和外界接觸,還在法院蓋了宿舍,可謂「喜氣洋洋」。

1928年10月1日陪審施行,天皇還特地到三個法院訪問。政府並訂10月1日為「司法紀念日」(現在稱為「法之日」)。由媒體的報導可見,當時的日本社會,對於陪審是正面期待較多。

附帶一提,中華民國的「司法節」訂於1月11日,是源於與英美等國訂定平等新約,廢除治外法權。相較之下,日本的「司法紀念日(法之日)」則是著眼於國民的司法參加,兩者出發點的不同耐人尋味。

陪審實況

陪審法庭由12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員從30歲以上,繳納國稅3日幣以上之男性中抽出,且必須在同一市町村連續居住至少兩年,能讀寫,不能犯有期徒刑或六年以上禁錮(也是拘禁的一種但不用服勞務)之罪等。

實際上,1925年實施的國政選舉,有投票權的25歲以上男性為1,241萬人,占全國人口的20.8%。1927年具有陪審員資格者178萬人,占全體投票權者的14.3%。雖然選舉法已經取消納稅的限制,但陪審員的納稅限制並未更動。

此外,不適用陪審的案件範圍十分廣泛。例如違反選舉法規、《治安維持法》、對皇室犯罪、內亂、外患罪、已自白的案件等。

陪審裁判分為法定陪審和請求陪審。法定陪審,是指所犯之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但被告可以拒絕陪審,法官也有義務告知被告可拒絕陪審。而請求陪審,則是指所犯為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禁錮之罪,請求陪審後也可撤回。

陪審員只是做出有罪或無罪的意見陳述,法官不受該意見之拘束,得重行審理(至少這點就與前首相原敬當初的想法不同)。

第一例適用陪審的事件,是1928年3月15日發生的縱火事件,12名陪審員提出被告無罪之建議,法院也判決無罪。

直到《陪審法》停止,15年的陪審裁判共有484件,無罪率為16.7%。

大正《陪審法》施行後,日本的司法發生了怎樣的變化呢?

1.用語的平易化

無論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都使用明顯較為易於理解的用語。鑑定報告也在使用平易用語的同時,透過圖解讓陪審員理解。

2.犯罪偵查方法的變化

根據1929年5月23日《法律新聞社》報導分析8件東京縱火事件的無罪判決時提到,一旦偵查方法有違法的事實暴露在陪審員面前,容易讓陪審員認為被告無罪。

3.強調市民參加的意義

陪審可讓市民的「社會常識」注入裁判系統。理論上是如此,但當時是否有相關研究可考,尚待研究。

政策為何「失敗」

本來,社會氛圍多為歡迎的陪審制度,為何「失敗」或者「失去人氣」呢?

首先,在立法當時仍存在「抵抗勢力」,司法官僚為維持自己的權威,在制度上裝了「剎車」,讓原敬所思考的陪審制幾乎被封殺,不少法官和檢察官甚至覺得陪審制「很麻煩」。施行一、兩年後,連強力推動該制度的在野法曹,都「喪失信心」。

再者,大正民主期,官尊民卑乃社會風氣,憲法所定之「天皇的裁判所」,其實不太能容許國民「說三道四」(疑?)「陪審違憲論」的說法,更是從未消失。先天不良之外,後天失調也是問題。陪審制度的失敗,除了被認為與日本的國民性不合外,大正陪審制本身構造上的缺陷恐怕才是重點。

為何使用陪審的案件會減少?有認為日本國民傾向信賴職業法官來裁判。另一方面,制度本身有其問題。例如,陪審事件的被告,縱使是有罪判決,也不能上訴,且要負擔陪審費用。而且選擇陪審,某種程度就是表示對法官的不信任,而法官又握有最終的決定權,為了避免給法官不好的印象,被告不容易放心選擇陪審。此外,對於法官的說示(相當於我國《國民法官法》第82條之終局評議時,由法官解說犯罪的法律關係、事實關係以及相關證據),律師不能聲明異議。

最糟糕的是,制度施行時,已是大正民主末期,軍國主義與國粹主義(日本主義)抬頭,思想鎮壓再起,國民的權利更加受到限制。特別是《治安維持法》不適用陪審的案件擴大,幾乎重要的裁判都無法適用陪審。可以說,為了對抗思想打壓而生的陪審制度,幾年後再因思想打壓而走上冰封狀態。

1943年,《陪審法》停止,理由是為了陪審制度維持所需的勞費過鉅(市町村製作陪審員和候補陪審員名簿等),實際上,則是為了戰爭動員忙著製作徵兵資料。

陪審趣聞

公判休息時,有陪審員和法官、書記官一起拍張紀念照的習慣。如能免於戰火,可能還有照片保存下來。此外,陪審員晚上還可小酌,真是充滿情調。

現今立命館大學和桐蔭學園內,分別有從當時的京都地方法院和橫濱地方法院所移置的陪審法庭,有機會可以去參觀一下。

暫時停止呼吸的陪審

從白洲裁判到裁判員制度,制度之間,是斷絕還是連續?那隱而未顯的是什麼?在在都是有趣的課題。不過,縱使在戰爭這樣扭曲的時期,當時的日本政府也只是選擇「停止」而非「廢止」陪審制,可說是對國民參加司法的一個重要宣示。總之,陪審制在日本還活著,只是暫時停止呼吸。

制度隨時要檢討修正

制度的設計,多多少少都存在預想,實際落地後,預想外的狀況就會浮出來。

從陪審制,到陪審制暫時停止呼吸,到裁判員制度,日本的國民參與司法之路,某種程度一直都是種大型的社會實驗,重要的是,如果實驗結果發現有問題,該怎麼辦?是放棄實驗?還是調整方法?

近來,我國的國民法官制度受到不少批評,例如:司法精神醫學與國民法官制度是否相容?國民法官組成性別是否多元?量刑是否過重?法官是否會誘導國民法官等。對於諸多批評,目前的司法院似乎不動如山,打算六年後再檢討。

制度出了問題不是問題,不願意承認出了問題才真的是出了問題。世上沒有絕對完美的制度,該修正的絕不能拖延,人權的保障能等六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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