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荒者犯罪的法社會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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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的溫暖

滑手機,滑到幾年前的新聞。大意是,一名拾荒阿嬤,每個月撿回收約賺4,000元,不慎撿了被害人放在家門口的紙箱以及價值約550元的舊電扇,遭提告竊盜。警員覺得阿嬤很可憐,問被害人是否願意和解,讓法官能輕判,阿嬤也不斷鞠躬道歉,說自己一個月生活費才2,000元拜託幫幫忙。被害人本來要求3,000元,聽到後改口「那就2,000元」,但阿嬤仍籌不出錢。最後,警員私下塞2,000元給阿嬤,讓她有錢和解,之後依竊盜罪移送地檢署。

警方說,阿嬤跟丈夫平常會騎車十多公里,到舊市區撿回收,下午再將滿車的回收物品載到回收站換錢。阿嬤不願接受外界幫忙,因為兒子在外地工作,不想讓兒子擔心。兒子雖然會定期給生活費,但拿不多,丈夫也已經退休,所以才會每天出門撿回收貼補家用。

事實上,誤撿回收物品的狀況並不罕見,為什麼這類案子會層出不窮呢?除了從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或者社會結構的角度解讀外,是否可從權利的界定與效用最大化的角度來分析此案呢?筆者不是經濟學者,試以此文就教專家。

清楚的權利界定

話說,幾年前走在路上,一不留神,被一個店家放在騎樓邊有點銳利的大木箱擦傷手臂,邊在內心罵髒話邊開始疼痛思考。

究竟是自己走路不小心?還是店家不該違法占用騎樓空間?還是說,那裡可能真的是店家可合法使用的空間?想著,想著,竟然忘了痛。

占用公共空間固然違法,但從效用最大化的角度來看,有人使用「閒置」空間,若能付出相對的代價,其實好像也無妨。問題在於不容易管理到每個空間,以及管理的成本問題。

在台灣,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的「運用」蠻神奇的,也因此才會發生把私人東西(甚至開店)放在公共空間,讓人誤以為是棄置東西的情況。理論上,如果放在「正確」且「清楚劃分」的空間,「誤取」或「故放」應該不太會發生。

觀察一下周遭,店門口前的小空間出租給攤販,也很有意思。店家竟可透過理應不是自己所有的空間賺到「租金」。從創造最大效用的角度觀之,「出租」這種非屬自己所有的空間所產生的結果是,顧客買到滷味,攤販賺到生活費。行人呢?稍微繞一下就好(哭)。經濟圈就是這樣煉成的。

「閒置」空間的效用最大化,除了國家之外,由誰來使用,怎麼使用,才能達到效用最大化?是店家?顧客還是行人?

以工廠排放廢氣為例,一般認為周邊居民是受害者,工廠沒有排放的權利。在無交易成本的虛擬世界,最好的方式應該是讓居民與工廠交涉,達到雙方最大化的效用。但現實世界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此時,清楚的權利界定,將有助於交易成本的降低。這裡指的清楚權利界定,未必指抽象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歸屬,而是指從第三者的角度來看,是否能清楚知道該物的權利狀態。

無疑地,模糊的權利界定,會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也因此,明確的初始權利界定非常重要。

再者,所有權本來就是抽象的,我們也通常不會去思考摩托車騎士騎的車是誰的。是跟朋友借的?是偷來的?雖然有很多的輔助工具(例如權狀、行照)可以來證明所有權誰屬,但每分每秒都要證明自己身上的物品的權利狀態,實際上不可能,也不需要。

不是說一定要上鎖,但上鎖後的摩托車,某種程度也是一種權利界定且成本很低的做法。畢竟,我們不會(也不能)隨便把停在路邊上鎖的摩托車騎走。

本案分析

本文不是要指責被害人,也絕對支持被害人保護所有權並爭取最大效用。

由於類似案例並非牽涉到生命、身體法益之爭議較高的犯罪,故以實驗性的思考來探討財產犯罪,應該不至於太過違背道德或法律感情。畢竟訴訟經濟,不也是常被提及的嗎?

事件起因於被害人放置物品的位置,導致阿嬤誤以為可以撿拾,進而衍生出後續的問題。雖然所有權的確屬於被害人,但因放置的空間導致所有權的界定不明確。

假設這是一連串「交易」的過程,在「討價還價」中,驚慌的阿嬤因為自己的誤撿,受到了恐懼與驚嚇的「懲罰」。對老人家來說,可以說是承擔了很沉重的代價。

助人的警察則是花了時間和2,000元得到了效用上的滿足,而被害人雖然因為讓步少了1,000元,但得到了2,000元賠償,應該也是評估下爭取到的最大效用,發展至此可以說是「最適狀態」。

阿嬤後來怎麼了

只要成本不高,「防範未然」應是優於「事後處罰」。如何在初始階段,經由清楚的權利界定(例如被害人把東西放在家門內),讓阿嬤不會誤撿東西,應該優先考慮。如此一來,被害人可保住自己的權利,警察可省下辛苦賺的2,000元,檢察官可多讀一本書,法官可多寫一份動人的好判決。

因為制度的關係,上述的「最適狀態」可能會再起變化。本案後續如何發展,可粗略推測出幾種可能:

(A)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阿嬤;

(B)阿嬤被起訴,法院判決有罪;

(C)阿嬤被起訴,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再上訴;

(D)檢察官上訴。

人類與AI的不同,在於人類能在豐富的情感下作出判斷(至少目前的技術上是如此),深刻的哲理思辨也許離阿嬤很遠,但離法官和檢察官應該不會太遠。

有些被告比較幸運,法院以並無犯意判決無罪,有些被告沒那麼幸運,就算被判無罪,檢察官仍以同一理由繼續上訴。可以確定的是,公平、公正的司法,不能交給運氣。

寬恕呢?為何類似的案子有的不但被起訴,起訴被判決無罪後檢察官還繼續上訴呢?修復式司法該在哪個階段對誰啟動?

日本的《刑事訴訟法》有警察的微罪處分規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6條但書,日本《犯罪偵查規範》第198 – 200條參照),這個案子,如果由那個塞2,000元給阿嬤的警察來處理或許依法訓誡阿嬤一下就足夠了。

「沉沒成本謬誤理論」告訴我們,不能因為捨不下已經投下的成本而繼續投入。假如,檢察官能不起訴,算是訴訟經濟的落實。假如,法院能判決被告無罪或者輕判,勉強也算訴訟經濟的落實。但,法院判決無罪後檢察官還執意上訴,就肯定不是訴訟經濟了。

人生,是不斷的選擇。差別在於,有些人選項少,有些人選項多。警察會做出選擇,檢察官會做出選擇,法官會做出選擇。每個人的選擇都會影響到自己或者別人的下一個選擇。不是每個人都有機會碰上自掏腰包的警察。

我們不禁想問:「阿嬤,妳後來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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