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安委員會介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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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委員會架構的初始原理,是希望透過公安委員會的民主和政治中立,達成警察的民主和政治中立,國家公安委員會和警察廳還真的在同一棟大樓內「就近看管」。

研究至此,正當筆者興高采烈以為有重大發現時,洞察世事的老師告誡道:「沒那麼神啦,再研究看看!」

也的確,就在安倍前首相被暗殺後不到一年,首相岸田文雄於2023年4月15日在和歌山縣進行街頭演講時,遭投擲爆裂物。當時,身為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的國務大臣谷公一(已於2023年9月13日的內閣改組中下台),接獲岸田遇襲的消息後,卻堅持先把鰻魚飯吃完,引發在野黨議員砲轟他「缺乏危機意識」。「鰻魚飯大臣」,的確沒那麼神。

公安委員會的問題

沒有完美的制度,對制度也不能缺乏想像力。隨著日本《警察法》的修正,公安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掌也不斷調整變化。有趣的是,根據學者高橋寬人的研究,日本的研究論文除警察官僚執筆之肯定現狀之論文外,憲法學者、刑事法學者以及律師界幾乎少有人針對公安委員會撰寫論文。

不過,律師界和在野黨,對於公安委員會「形骸化」的憂慮與批判倒是未曾停歇。因警界風紀敗壞,2000年左右曾進行大規模警政革新的日本,包括公安委員會在內,權限也加以調整,但仍有諸多疑慮未解,茲舉例如下:

1.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雖經內閣總理大臣提名、參眾兩院同意後任命,但候選人名簿是由警察廳提供,警方認為不適合的人顯然無法進入公安委員會。都道府縣也有同樣問題。癥結在於,「完全不懂警察」運作的人,是否適合管理警察?

2.被提名的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在國會是否經實質審查?日本共產黨於2000年曾提出批判,認為實務運作上,參眾兩院的同意只是橡皮圖章,並未進行實質審查。

3.協助內閣如何政治中立?國家公安委員會須協助內閣事務及內閣官房,且委員長會出席內閣會議,有動搖政治中立的疑慮。官方說法是,內閣須負治安責任,故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由國務大臣擔任並出席內閣會議。

4.有主張公安委員會委員應透過國民選舉產生。日本辯護士聯合會建議,如果無法透過國民投票產生,至少須召開公聽會,透明化公安委員候選人的推薦團體,以及候選人的人品、學經歷和政策主張,讓市民能更清楚公安委員的產生機制。

5.外界雖要求改革,獨立事務局依舊未成立。國家公安委員會的庶務,由警察廳執行,並未成立事務局(都道府縣亦同)。理由是警察廳是屬於公安委員會管理的特別下級機關,故由警察廳扮演事務局的角色。例如,《警察法》第8條就規定,國家公安委員會會議之議事錄由警察廳長官官房製作、保存。

此外,由於公安委員會本身未設置獨立事務局,相關事務實際上多由都道府縣警察本部執行,例如集會遊行之許可,由警視總監與警察本部長專決,公安委員會只作形式上的事後追認。

至於哪些是「專決」事項?以及未遵守「專決規程」之決定其法律效力為何?都是值得探討的重點。

6.委員目前為兼任,應該要常任。一週開一次會議,被認為是虛應故事。

7.現行法,無論國家或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對警察的監察體制難謂充實。各種提案方向有所不同,甚至有主張在公安委員會外另成立監察單位。

8.有主張國家公安委員會應定期向國會提出報告。

9.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一任五年的任期是否應縮短亦有人建議。

10.警察廳長官與警視總監的實質任免權皆屬於內閣總理大臣。當然,內閣總理大臣對最高首長握有決定權,未必不合理,惟與宣稱之「政治中立」與「治安責任」是否能兩立,則不無疑義。

警察本部長及警視正以上階級之任免,雖掌握在國家公安委員會和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手上。但實質上,無法排除國家公安委員會與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對於警察人事異動控制權在委員提名時已被掌控,或者有一定默契。

至於其他階級職員之違法違紀,只要求警視總監或都道府縣警察本部長應盡速調查,於查明有違法違紀之事實時,向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報告。此「報告義務」有多少約束力,令人存疑。但基層警察之人事是否也要由公安委員會管控,可能也會有不同看法。

11.委員長原則上無表決權,僅可否同數時,才可參與表決。此規定原意是希望一定程度維持國家公安委員會的政治中立,但批評者認為,反而可能讓委員長成為「關鍵的一票」。

12.《國家公安委員會營運規則》第2條規定,委員會,對於警察之處理事務,認為不合於大綱方針時,可指示警察廳長官採取符合大綱方針的措施,或許仍可視為有一定程度的約束力,但警察廳長官未依公安委員會指示辦理時,由於警察廳長官的任命權並非實質控制在國家公安委員會手裡,恐怕還是要等內閣總理大臣裁決。

13.日本同樣有警察為了「出人頭地」而構陷無辜,湮滅證據(近例可參考大川原化工機事件)。升遷績效之害,台日皆然。公安委員會除透過規則和監察加以約束外,是否還有其他「招」可出,尚待研究。

14.在政治行為限制的部分,國家公安委員會依《警察法》第10條並未準用《國家公務員法》第102條對公務員政治中立的要求,約束上也較為寬鬆。

代結論

雖然有上述的問題存在,但考慮到警察事務的特殊性以及歷史背景,日本政府這種好像有控制又好像沒控制的制度設計,是一套非常有意思的思考模式。在理想與現實間拉扯,在虛幻與真實間擺盪,日本人,在制度上可能是西田幾多郎式辯證法的忠實信徒。

日本憲法學者長谷部恭男曾說,憲法的解釋是一種「藝」,如果解釋法律就是直譯,也就不需要法律家了。

制度的設計亦然,日本的公安委員會設計也是一種「藝」。讚賞的話,可稱之為日式美學,鄙夷的話,可諷之為日式醜學(丑學)。曖昧日本的曖昧立法,面從腹背的行事風格。日本這個被硬敲開的鎖國國家,一路以來都在開、鎖之間遊走。

以比較理解的心情來說,是的,天皇已經不是神,在漫長的,成為「人」的過程中,日本「人」用自己的智慧摸索著屬於自己的公安委員會。

總結來說,無論是公安委員會或警察,依《警察法》第1條之規定,存在的目的旨在保護個人權利與自由,維持公共安全與秩序,以民主理念為管理、營運的基本原則,並且有效率地執行任務,則相關的制度設計與法律解釋自當以此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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