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影落下之處──《兒童少年性剝削條例》與「房思琪間隙」

張茵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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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想法與現實之間
在動機與行為之間
陰影幢幢落下

──T. S. Eliot,〈The Hollow Men〉

當你用行動裝置搜尋「未成年」、「性影像」之類的關鍵字,最先跳出來的並不是叫你好好做人、別持有、別拍攝、別散播的法規,而是「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如何脫身」的律師事務所廣告。

在台灣,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無論對方是否「同意」,皆觸犯刑法。但顯然並不是法條白紙黑字寫在那裡大家就會遵守,因此律師事務所抓準商機,投放代為「脫罪」廣告招徠那些觸法的「迷途羔羊」,或者是待宰肥羊,端看你用什麼角度出發。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自去年以來,比誰都需要刑事辯護律師的黃子佼,大眾發現他對於未成年女性的嗜好始終如一。2023年爆出涉及多起猥褻少女、強拍性影像舊案,受害者接連現身,但迄今沒有因為其中任何一項指控被定罪。倒是檢調受理上述猥褻案時,自黃子佼的電腦中發現上百部女子的裸露影片,其中七部涉及未成年人,他坦承是從素有「台版N號房」之稱的「創意私房」網站陸續購買。

一個已經年過半百的公眾人物,對於未成年少女的不變愛好令人作嘔。

十八歲,一個虛幻門檻

許多人歸類黃子佼為戀童癖(Pedophilia),但嚴格來說,以目前的資訊我們無法確定他是不是教科書定義的戀童癖,因為讓黃子佼落網的法規是2023年2月上路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在這部前身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新法中,因應層出不窮的私密性影像外流甚至販售問題,特別保護兒童與少年不受拍攝性影像之害。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條文本身並未直接明定何謂「兒童」與「少年」,這是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戀童癖的定義,是認為「未達青春期」的兒童(包括男童或女童)具有性吸引力,甚至「覺得只有未達青春期的兒童才有性吸引力」。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管制的性影像只要「沒滿十八歲」都包含在內,可能是十七歲、可能是十六歲,因此我們無法從有限的資訊中驟下判斷,說黃子佼就是戀童癖。

但這不表示黃子佼的所作所為可以原諒。一個成年人持有十一歲孩童的裸照,當然令人覺得厭惡,但難道持有十六歲少女的裸照就不令人厭惡?十一歲的孩童不可能真的理解而且「同意」自己被拍私密性影像,但難道十七歲少女就真的有能力做出這樣的判斷?一個生日蛋糕,一首生日快樂歌,就合理化一名五十二歲男性購買跟持有十七歲女性裸體照、甚至是性行為影片嗎?

其實,只要年滿十八歲就能「給出真正的同意」,這個界線是人為的,目的只是管制上的經濟和便利,沒有半點科學或者社會科學的「確定性」基礎可言。你無法說五十二歲的人持有的是十九歲的人的性影像,就不會給對方在當下或未來帶來嚴重的創傷,但你確實可以事先假定,凡是小於某個年齡的未成年人,都不應該得到這樣的對待。

那不是你的性癖,那是你慾望與道德衝突時的底線

「戀童」、「戀女童」、「戀少女」不見得是一種「性癖」,儘管戀童癖對社會構成很大的心理威脅,因此會被當成洪水猛獸般試圖「治療」、「辨認」、「標示」、「隔離」。但當整個社會的「慾望運作」其實就是「權力運作」時,治療個體的「不正常行為」註定事倍功半。

近二十年來,精神醫學與心理學試圖研究「戀童」作為一種「性傾向」是否有可能改變。但光是問這個問題,就是一種對人性來說很大的冒犯──如果戀童是一種天生性向,那它難道不應該跟「喜歡同性」一樣,跟「喜歡異性」,甚至跟「喜歡個子高的人」,跟「喜歡胸部大的女生」一樣,被當成性向自由與基本人權來保障嗎?

覺得兒童有性吸引力這種想法讓人嚴重反感,但十九世紀之前,泰半地球人也覺得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令人反感,應該被抓起來關不是嗎?差異究竟何在?

因此,我們勢必需要重新考慮「Born this way」作為一種論述性取向說法的極限。我們的慾望不僅僅是天生的,也受到個體經驗和社會價值觀的形塑,換句話說,我們不見得徹底擁有或主宰我們的慾望,但我們也不必然是自身慾望的奴隸。

譬如,儘管你的性癖很噁心,但至少努力一點,勉強維持在合法的邊緣。像是李奧納多狄卡皮歐就是「噁心但守法」的範例,已經快五十歲,但卻累計有「57任前女友都不超過25歲」,這表面上看起來只是一則笑話趣談,但卻顯示出了目前社會「慾望體制」運作的偽善──只要有錢,就可以大方的跟一群年紀分明可以當女兒的異性交往,可以大方的利用她們經濟能力的相對匱乏、沒見過世面的程度、虛榮跟年少無知,來彌補自己明明就老到不可能是理想對象的事實。

這種慾望的洗腦是雙向的,是人都喜歡年輕健康的肉體,但這些年輕女性覺得老到可以當爹沒吃小藥丸沒法上陣的男性很有吸引力,是因為社會告訴她們,為了獲得名利,老夫少妻很正常。同時,李奧納多狄卡皮歐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他沒有能力與同齡的女性(甚或男性)平起平坐的建立浪漫關係,他可能永遠不會體會到,撫摸心愛的人老去的軀體,明明知道客觀上已不再迷人,卻依然能夠產生慾望的那種安全感。

慾望的象徵層次

在性與浪漫關係中,權力與支配始終佔了重大角色。

但我們談論慾望是否值得被救贖時,卻總是好像假設人類只是動物,需要被上嘴套跟牽繩,而很少討論這些事情背後明顯的不得了的象徵意義。為什麼一個原本擁有事業跟社會地位的名人,私底下卻一再對懵懂無知的未成年女性伸出魔爪?

難道他沒想過萬一曝光,自己的配偶與子女會承受多大的侮辱嗎?他照著鏡子的時候果真看得起自己嗎?許多人指稱黃子佼在爆發MeToo之後,依然向「創意私房」購買少女影片(此情報不確定是否為真),顯示其毫不悔改,應該社死。

他是否該永久社死,這是由社會集體決定的,先不做評論。但想指出的是,如果大家真的知道,這種對於弱者、無知者、年幼者的剝削,在象徵層次是如何運作的,就會明白「正是因為MeToo爆發,他才更需要買片來鞏固自己脆弱的自信心」。MeToo爭議雖然以性慾的方式運作,但絕對不是關於性,而是關於支配,關於上對下的予取予求。

性的欲求從來都是可以用「非人道具」解決的,但這個社會裡,男性的通俗性慾論述,卻總是反其道而行,建立在抹去對方的理性判斷,把人變成道具來用,諸如「把女人變成飛機杯」、「把女人變成公廁」之上。只要看成人影片的標題,就能知道激起群眾慾望的主題是什麼,而這些主題在女性眼裡,就像是鴨子走到烤鴨店看見一隻一隻烤鴨被掛在爐子上一樣,覺得自己還活著根本就只是僥倖。

房思琪間隙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本意是避免兒童與青少年成為性交易與性影像的受害者,它的保護傘竟比《刑法》還大,顧及到滿十六但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這造成一個非常奇怪的狀況,成年人可以跟滿十六歲但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不涉及金錢地」合意性交,但即便合意且不涉及金錢,也不能持有他們的性影像。

我把這個狀況稱為「房思琪間隙」,根據已故《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作者林奕含的說法,她首度遭遇到補習班老師的侵害,是發生在她年滿十六歲之後,未滿十八歲之前,高中在學期間。林奕含認為,對方已不是第一次捕食未成年女學生,而且總是精心挑選「不會違反刑法」但是極度違反人性和倫理的「完美時段」。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27

換句話說,狼師無法可罰,甚至受害未成年人還得去向師母下跪道歉「我破壞你的家庭」,但根據新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狼師只要拍攝一張女學生的裸體照片,就要去坐牢。

比起持有影像,難道不是實際上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比較嚴重嗎?以及到底「給錢」在其中的作用是什麼,為何被如此強調?騙剛滿十六歲的女學生上床,卻連錢都不給,不是反而更糟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從其前身《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實際作用(變成懲罰成年性產業從業者的依據)就能看出,比起保護未成年人,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更大一些。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直到「能被大人合法獵食」整整四年後、「能被大人合法拍攝性影像」滿兩年後,我國的國民才會取得投票權。你覺得一株台灣的幼苗「沒有成熟到可以做出合理的投票判斷」,卻覺得他們「已經成熟到」可以同意跟大人發生性行為、拍攝日後如影隨形在網路空間中無限複製跟隨一生的私密性影像?這邏輯到底又是什麼?

而我更大的問題其實是,你知道違背當事人意願兜售女性私密性影像的「創意私房」直到我剛剛確認為止,網域都還連得上嗎?黃子佼真的是問題的元兇?還是他只是這個社會假想中的道德共識終於徹底內爆(Implosion)的後果之一?

如果黃子佼社死,而「創意私房」卻沒有消失,這又說明了什麼?我們在聯手掩飾的那個「真相」,到底是什麼?我們在想法與現實之間、在動機與行為之間,所投下的無數暗影,將帶來什麼結果?

作者為SAVOIR|影樂書年代誌總編輯,信仰女性主義、社會主義、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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