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資源正不斷被浪費?檢察官的濫權上訴問題

余宸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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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一審的時候就宣判我無罪,為甚麼檢察官一定要上訴到我被改判有罪?」

這應是現今台灣許多案件的被告的心聲。檢察官無理由地瘋狂上訴只為了得到其心中所冀望的判決結果,這究竟是使大家更接近案件的真相,抑或是只是滿足檢察官個人「不服輸」的心理呢?

或許,是積極探討現今台灣司法體制容許檢察官在一審宣判無罪時,可自由上訴的權力,究竟是否仍需存在或是應該進行修改的時候了。

允許檢察官一審無罪時可自由上訴的劣處

一、浪費司法資源及影響辦案品質現今司法系統面臨癱瘓

地檢署未結案件數每年以二至三成的速度遽增。依法務統計數據,111年度偵查案件(含舊案及新收)總數已近75萬件,每位偵查檢察官每年處理案件數高達930件,如此大的負荷量必然會嚴重影響辦案效率及品質。然而根據研究,在92年9月至97年12月間,檢察官針對1,014件一審無罪判決中之828件提起上訴,上訴率高達81.66%,然而二審改判有罪僅162件,其餘666件均維持無罪。

換言之,檢察官的上訴有80.43%無效上訴,此數據清楚闡明了司法資源一直被無意義地浪費。明明仍有許多重要案件待檢警去偵辦,但他們卻把時間精力花在對已因事證不足而無罪定讞的案件上訴上。由此可知,如此讓檢察官可針對無罪定讞的案件自由上訴,將導致檢察官未蒐集完整證據,就隨意上訴,此舉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影響其偵辦其他案件的品質。

二、刑事被告承受二度傷害

根據釋字第384號之理由書:「同一行為不得重覆處罰」、以及釋字第392號所述的「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意義」,我們皆可以觀察出我國司法體系是提倡「禁止重複審判」和「一事不再理」之價值理念。

然而至今在台灣,司法體系仍容許檢察官在一審敗訴後,不需任何理由即可上訴。該放任嚴重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普世人權價值,使得被告陷入不斷被國家司法體系重複審判的泥淖中。起訴至審判結案的過程十分繁瑣,往往需要花大量時間,因此被告的家庭、工作、以及生活會受到極大影響;被告的身心靈健康也容易因為長期面臨訴訟麻煩而受到侵害。假設不限制檢察官無須理由即可上訴的權力,如有一案子已拖好一陣子終於結案,那難道該被告就該因為檢察官不滿意該結果而上訴的行為,繼續受到被調查或審問的折磨嗎?那豈還有生活可言?除此之外,此權力使檢察官往往有僥倖心理,希冀以同樣的證據在一二審得到不同的結果,但這樣反覆無常地變更案件結果,民眾可能會產生不相信司法體制的心理,導致法律的公信力下降,該結果會嚴重破壞整體社會秩序的存續與維護。

三、私人因素影響判決

雖然社會大眾普遍相信檢察官是為國家、政府及人民伸張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化身,但有時還是會有部分檢察官可能因為私人因素而企圖利用其龐大的權力影響司法的運作。例如有些檢察官極可能因個人好惡、考績升遷、輿論甚至政治考量等不一而足的理由而恣意上訴,利用持續的纏訟讓被告難堪、焦慮、不安,以達其折磨被告的目的,並使無辜者陷入誤判的高度危險,對整體社會利益有不利影響。

檢察官本身負有「超越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其應盡最大努力搜查到最完整的證據以使審判的法官百分之百確信被告有犯罪之行為。然而既然今日被告一審獲判無罪,代表法院已認定其在檢察官利用國家強大的優勢地位及武器偵查後,仍無法舉證有犯罪事實,因此不應再放任檢察官打著「我不服」、「努力追求正義」的旗幟,利用不斷上訴的手段追殺被告。

法律應是保護人民的工具,而不是成為檢察官為了證明自己理念才是對的,而侵害平民百姓的凶器。因此綜上所述,應建議司法體制將檢察官面對一審被宣判無罪時可自由上訴的權力改為除非檢察官能在二審時提出有力的犯罪新事證,否則不能以原證據直接搬到二審,希冀法官更改判決。這麼做才能使檢察官在調查及蒐集證據時兢兢業業,體認到「一次就做到最好」的重要性,從根本上提高所有案件辦案的效率。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大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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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宸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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