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鐵趁熱,《宗教團體法》請儘速完成立法

王冠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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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台中第二選區立委補選,《宗教團體法》又成為檯面上的話題。大甲鎮瀾宮多年財務不透明,也未能受到大眾的監督,廟宇的組織章程、內部作業、董監事遴選等,隨著立法委員選舉,都被拿出來檢驗,所以,《宗教團體法》並非為了大甲鎮瀾宮而設,卻因為大甲鎮瀾宮而重新讓國人重視。

大甲鎮瀾宮。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宮廟財務必須公開

全臺灣的廟宇數破萬,再加上西方宗教、新興宗教,很多組織都掌握相當多的資源,而這些資源全是來自於萬千信眾所捐獻,許多宗教組織的財務內容,已經堪比一家上市企業,故《宗教團體法》有需要落實,若不加以落實,這動輒破億的民脂民膏,可能多少會被掌握資源的組織所濫用。

當然,並非所有宗教組織都會濫用其資源,但龐大的財產,很難不令人質疑,多數宗教團體的發起立意雖良善,但宗教慈善機構不能夠以其名義來躲避政府的查核與眾人的監督。反對《宗教團體法》的宗教團體與人士,其理由為,若強制宗教團體公布財務資訊,會被有心人士所覬覦,但廟產之龐大,根本不需要公布,很多廟宇從金碧輝煌的外觀來檢視,就可以知道其廟產之驚人,更何況公開財務資訊與有心人士覬覦不應該混為一談,更不應以此當藉口來躲避受政府監督的責任,若有其非法事由介入,可以依照民刑事法律來處理,讓法律保障廟方與信徒的安全,更能夠落實法治國家的理念。

所以《宗教團體法》能夠對宗教團體的財務加以檢視,就草案內容第22條,「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及第23條,「宗教法人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檢具年度財務報告,報告主管機關備查。」,以宗教團體所出具的財務報告,經會計師簽證後公布,如此才符合《宗教團體法》的立法宗旨,目的在以昭公信。

關於草案內容亦訂有相關罰則,更能夠避免宗教團體便宜行事、因循苟且,最重要的是在於遏止非法行為之情事,當然有法界人士憂心訂定罰則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或箝制宗教自由而違反憲法,這些議題皆可以在立法院會內繼續討論,現階段最重要的是,需要全體立委著手對《宗教團體法》開啟立法的程序,當初立法院對《財團法人法》完成立法後,卻對《宗教團體法》的議題予以延緩,使得今天台灣的法律對於宗教組織仍舊無可奈何。

期盼立法委員能夠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的立法程序,否則未來數以萬計的廟宇與宗教團體,不僅因為立委延宕立法而使得宗教組織的行政作業持續亂無章法,更可能會使得資源濫用的情形重蹈覆轍。目前《宗教團體法》僅在草案階段,若能夠藉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可以彌補財團法人法的不足,更能夠讓眾多的宗教團體有法令可以遵循。

攤在陽光下反有利於爾後運作

每年三月的大甲媽祖遶境盛事,是全國的民俗文化資產,也是世界的宗教盛世之一,相信全國人民亦不願見到大甲媽祖籠罩在陰影之中,最佳的選擇便是將宮廟的事務與財務資訊攤在陽光下,能夠受到眾人的檢視與政府的監督,讓宗教文化回歸單純的民間信仰,而並非存在著黑影幢幢的財務不透明與大眾的質疑。

臺灣的文化資產需要全體國人共同維護與關心,既然媽祖信仰已是許多台灣人在乎的慣習與風俗,此種文化資產的經營與維持,已經不只是大甲鎮瀾宮的廟務,畢竟大甲鎮瀾宮已非地方角頭廟的格局或是私人神壇,多年來遶境人數與規模如此之大,已成為許多台灣人會前往參與的文化盛事。

大甲鎮瀾宮不僅是地方仕紳需要關心,更成為多數台灣人需要去關注的議題,若大甲鎮瀾宮能率眾多廟宇之先,倡議《宗教團體法》,讓許多廟宇也願意跟進,或許能夠扭轉大甲鎮瀾宮的長久以來資訊不對稱、不透明的形象。當然除了大甲媽祖外,也有許多不一樣的宗教文化值得臺灣人民去維護與保存,不論西方宗教、台灣的民間信仰等等,在眾人捐贈的金錢、捐獻資源給宗教團體的情形下,為了讓民眾能夠捐得安心,政府便在信眾與宗教團體之間,扮演守護文化資產的角色,不會讓民眾的資源隨意浪費,更讓臺灣重要的文化資產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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