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安委員會介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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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安委員會與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互不隸屬,某種程度是一種夥伴關係。此從《警察法》第5條第7項規定,國家公安委員會應與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保持密切聯繫,《警察法》第38條第6項規定,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間也要時常保持緊密聯繫可知。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不受都道府縣知事之指揮,係獨立行使職權。不過,《警察法》第15條規定在國家公安委員會內設警察廳,但《警察法》第47條第3項則規定都道府縣警察本部設於縣廳所在地,是否有不同意涵不得而知。

以下簡要說明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相關事項。

公安委員會與地方自治

在制度上,日本的警察事務是屬於自治事務(地方自治事項)或是法定受託事務(委辦事項)?GHQ原意應是以地方自治觀點來思考日本的警察體系,但在占領結束後,日本政府就朝中央集權的方向移動。

美國學派的日本憲法學者松井茂記甚至主張,按《日本國憲法》第93條第2項規定,除地方公共團體之首長及地方議會之議員外,依「地方自治的本旨」,包括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委員、警視總監、都道府縣警察本部長、警察署長本來也都應該民選。

日本的自治體,除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外還有教育委員會(兩者的運作型態不同),但都來自《麥克阿瑟書簡》,以地方自治為思想基礎。

如同美國的自治體,部局單位之上,有指揮監督該部局業務之委員會存在。例如,都市計畫局之上有都市計畫委員會,住宅局之上設有住宅委員會,在各業務單位反映民意。

學說上,有認為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事務多屬於自治事務,法定受託事務只有犯罪被害者補償金之給付事務屬之。此外,《地方自治法》第180條之5,《地方自治法》第180條之9,都有提到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

依《警察法》第45條規定,除本法之規定外,關於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營運事項,由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定之。例如:最常接觸的是駕照申請。其他如二手商品店、當舖、保全業務經營、聲色場所之經營許可、槍砲刀劍類持有特別許可、幫派團體之管理等。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管理都道府縣警察

《警察法》第48條規定,警視總監及道府縣警察本部長,須服從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管理、統括警視廳及道府縣警察本部之事務,指揮監督都道府縣所屬之警察。

國家公安委員會與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管理事務的不同

根據曾任警察廳國家公安委員會會務官荻野徹的解釋,警察事務中,幾乎所有直接與國民接觸之警察活動都由都道府縣警察為之,由此可推,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管理亦是以直接與國民互動有關的警察活動為主。

另一方面,由於警察政策的擬定核心在警察廳,管理警察廳的國家公安委員會自然是從全國的觀點進行指導調整。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規則制定權

依《警察法》第38條規定:「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就屬於其權限之事務,依法令或條例之特別委任,制定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規則。」和國家公安委員會相同,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亦有規則制定權。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所制定的規則,例如:《都道府縣警察規則》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對警察之監察

和國家公安委員會監察警察廳相同,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亦有監察權。依《警察法》第43條之2規定:「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就都道府縣警察事務,或關於都道府縣警察違法失職行為之監察事項,認為必要時,得對於都道府縣警察為具體或各別事項之指示;於為指示之場合,認為必要時,得指定委員查核與該當指示有關事項之執行狀況。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得要求都道府縣警察之職員為監察之輔助。」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委員任期、資格與政治中立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成員同樣是由委員長及委員構成,委員長由委員互選,委員長任期1年,可以連任。與國家公安委員會不同,委員長有表決權。而都道府縣委員會之委員一期3年,連選得連任兩次。

都道府與包含政令指定都市之指定縣(政令指定都市指人口50萬人以上的大都市,例如:名古屋市所在的愛知縣即為指定縣)委員為5人,其餘縣為3人。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委員,須具有都道府縣議會議員之被選舉資格,且在任命前5年未曾擔任警察或檢察之職務;有破產而未復權、被處禁錮以上之刑,及喪失都道府縣議會議員之被選舉資格者,不得擔任委員。

委員有同一黨籍者超過一定人數(都道府及指定縣為三人,其他為兩人)時須經議會之同意後罷免,指定市推薦者則透過抽籤罷免。

在身分保障上,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之委員,有身心上無法執行職務或違法失職時,須得都道府縣議會之同意後始得罷免。

此外,都道府縣公安委員依《警察法》第42條,準用《地方公務員法》之宣誓、守密義務等規定。

成員背景,以愛知縣為例,目前包含委員長在內,有三位商界人士、一位律師和一位人類社會學部教授。

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委員長和委員之任命的民主原則

《警察法》第39條規定,都道府縣公安委員的任命,與國家公安委員相同,需經民意機關之同意。

委員之任命須經都道府縣議會同意後,再由都道府縣知事任命,但道府及指定縣之公安委員中的兩人,為能反映指定市之住民的意思,經該指定市之市長得到其市議會之同意後推薦,由該道、府、縣之知事任命,不必經由道府縣議會之同意。

都道府縣警察本部長之專決權

雖謂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管理都道府縣警察,但以愛知縣公安委員會事務專決規程為例,事實上,除屬「特殊或者重要之事項」外,許多事項都由警察本部長專決。至於如何認定「特殊或者重要之事項」,似乎是按實際情形判斷。在「愛知縣機動隊違法派遣訴訟」(愛知縣民告愛知縣知事,要求愛知縣警察本部長賠償違法派遣的費用),名古屋高等裁判所認為此派遣案涉及美軍基地建設,社會爭議性大,而且現場正進行抗議活動,認定是屬於「特殊或重要」之須公安委員會事先同意的事項,故未經同意之派遣違法,此案業經日本最高裁判所駁回被告之上訴確定。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警察法》第80條規定了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在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適格,例如吊扣駕照的訴訟,就會以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為被告。

都道府縣警察事務預算的編列

地方警察之預算《警察法》第37條規定了哪些經費屬於中央自己負擔,哪些經費屬於中央補助,哪些經費是都道府縣自己負擔。大部分的經費仍需由都道府縣自己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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