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陪審制簡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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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新聞近日成為熱門焦點,爭議也不少,吳豪人教授更妙喻為「《國民法官法》是老師夥同同學打你的屁股」。《國民法官法》施行後的諸多問題暫且不論,我們只要記住,制度是為人而存在,不要讓人為了制度而存在,要改進的地方不要吝於檢討。

眾所周知,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乃參考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日本有學者甚至批評裁判員制度違憲,是現代版的「赤紙」,視為是戰前徵召國民上戰場為國奉獻的一種動員體制,惟此爭議應該已因日本最高裁大法庭判決裁判員制度合憲而落幕。

國民參與審判的落地與生根,作為裁判員制度上路前史的「大正陪審法」自然頗具參考價值。本文主要想透過爬梳他國歷程,思考國民參與審判的歷史道路風景,考察日本裁判員制度施行前,那個似幻又真的陪審制度。

日本的陪審制開始於1928年10月1日,僅僅持續十五年。在戰爭期間停止,並以戰後恢復為承諾,但直到現在都未恢復。《裁判所法》第3條第3項則宣示了本法的規定不妨礙陪審之實施。

反對反對

時光倒流一下。話說,1871年岩倉具視組團出訪考察(成員有伊藤博文、大久保利通、木戶孝允),在《特命全權大使歐美回覽實記》中認為陪審制不適合日本,明確載明「不、需、要」。這個想法,當然反映在之後以伊藤博文為首的憲法審議會,也因此,天皇主權制下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完全未觸及陪審制。儘管《大日本帝國憲法》參考的1850年《普魯士憲法》,明明有重罪陪審制規定。

不過,在《大日本帝國憲法》起草時,同步由法國人Boissonade起草的《治罪法》草案則有納入陪審制,遭到井上毅等政府高官強烈反對。合理的解釋是,明治政府高官,認為當時日本的國民心性不適合實施陪審。

縱使掌權者否定了陪審制在日本實施的可能,但1928年成立的陪審制可不是突然冒出來。在《大日本帝國憲法》起草的階段,許多民間團體的憲法草案,已有導入陪審團的議論,例如植木枝盛十分先進的《東洋大日本國國憲案》。

「陪審」二字怎麼來的

「陪審」兩個字是如何傳入日本的呢?根據大審院(最高裁判所)的尾佐竹猛法官(1880 – 1946年,這個人本身也非常有趣)的研究,日本最早的英和辭典,把jury譯為「為了細查事件而宣誓之公務員」。

福澤諭吉的《西洋情事》則譯為「見證」,津田真道的《泰西國法論》則譯為「斷士」「誓士」。那麼,是怎麼出現「陪審」兩個字的呢?根據尾佐竹猛的研究,在香港有人翻譯了英國人寫的關於西歐文化的教科書(香港早在1845年通過《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之後再由長崎傳入,由洋學者柳河春三翻譯成「陪坐聽審」,最後簡稱為「陪審」。

明明當權派反對陪審制,之後的轉折是如何發生的呢?昭和初期的日本,在以天皇大權為主幹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下,何以會容許「民主」的制度存在呢?

路徑大致是這樣的,時序進入1900年,日本政黨政治活潑化,逐漸朝所謂「大正民主期」邁進,要求政治民主化的聲音開始高漲。此外,當時日本國內外情勢可說是十分微妙,一方面米價飆漲(米騷動),一方面發生許多勞動爭議,對外則是對西伯利亞和中國的出兵,算是相當浮動的社會狀態。

在這個時代背景下,一般認為,影響《陪審法》成立的關鍵是兩大事件。日糖事件和大逆事件。

日糖事件

日本因對外戰爭需錢孔急,政府決定增稅。大日本製糖公司因為增稅的緣故,讓原已低迷的精糖競爭力雪上加霜,在市場上無法與受關稅保護的台灣粗糖競爭。大日本製糖公司轉而要求政府以進口原料退稅的方式緩解壓力,但退稅法案乃限時法,時限一到,業者遂行賄議員,希望延長退稅。有意思的是,當時的投票權須以納稅為條件,對糖業增加消費稅後,有投票資格的人大增,議員也需要更多錢從事競選活動(日本金錢政治的開端),可以說是循環之下發生了日糖的行賄案。

身為農業學者的前社長酒匂常明在事件後舉槍自殺。在日糖事件中,有多名議員被逮捕,政黨批評檢方在辦案過程中踐踏人權。檢察權與政治力在日糖事件直接對撞,被稱為是「日本檢察史上的紀念碑事件」。而一連串檢察權與政治的角力以及後述的大逆事件,其幕後要角都是擁有檢事總長、總理大臣、A級戰犯經歷的「大反派」──法學博士平沼騏一郎。

大逆事件

所謂大逆事件,是指思想家幸德秋水等24人被控計劃暗殺明治天皇遭到逮捕並起訴。

事件由大審院(最高裁判所)非公開審理,一審終結唯一死刑,法院更駁回所有證人的傳喚。開庭時動員軍警,驅趕排隊準備旁聽的民眾。短短一個月左右,判處幸德秋水等24人死刑。其中12人特赦後改為無期徒刑,其他12人包括幸德秋水在內被處死。

此事件在戰後有許多資料證明是政府主導搆陷的冤案,目的在對付社會主義和無政府主義者,被稱為是日本的暗黑裁判史。

幸德秋水說:「無政府主義者並不主張暴力」「革命的時期是自然就會到來」。大逆事件發生後,許多文化界人士聲援,此案可說是徹徹底底打壓思想的政治審判。

除兩大事件外,當時社會對偵訊和刑事審判多有不滿,長時間拘提、拷問橫行、強暴脅迫取得自白、法院恣意採用司法警察所做成之被告筆錄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等,檢察官的權力更是日漸強大。

政友會的原敬認為司法問題嚴重,決意推動陪審制度。1910年2月,政友會在眾議院提出設立陪審制度的建議案獲得通過。1918年9月,第一位非華族出身的原敬組閣,1919年5月,陪審制度的立法在內閣通過。同年11月開始具體討論陪審制。

詳細一點來說,陪審制度的具體設計,是經由屬於內閣總理大臣顧問機關的臨時法制審議會、司法省陪審法調查委員會、樞密院陪審法案審查委員討論審議,雖然樞密院強烈反對。

原敬在樞密院陪審法案審查委員會的第一次審查委員會時曾說:「陪審的實現,在於讓人民參與司法事務。我國設立議會,賦予人民參政權,在憲法施行後的三十年的今天,讓國民參與司法制度乃當然之事。」

1923年完成《陪審法》的立法,《陪審法》在帝國議會審議時獲得143票贊成,8票反對,可惜原敬於1921年在東京車站遭到暗殺,第一位平民宰相無法見到自己力推的《陪審法》落實的那天。而這部《陪審法》在樞密院的抵抗下做了相當多的修正和制約,跟原敬當初的想法相當不同。

準備期的宣傳

《陪審法》經過五年的準備期,1928年正式施行,當時的新聞報導多給予正面的期待。按司法省刑事局說明陪審制導入的理由,政治上是基於民主主義,司法上是基於確保對審判的信賴。當時的政府,為了讓國民瞭解制度,在五年的準備期間,總共舉辦了3,339 次的演講會,吸引了124萬人次的聽眾,出了284萬部手冊,拍了11部電影,可說是相當賣力動員宣傳。

日本陪審制實施後的狀況大致如何,後來為何消失了呢?留待下回分解。

參考資料
陪審裁判を考える—法廷にみる日米文化比較》丸田隆/中公新書
裁判員制度について》松尾浩也
砂糖消費稅》黃紹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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