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打詐」作為偵查主體論爭考察重心之試論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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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下稱民權盟)在2023年9月23日主辦了一場「檢警專業分工」座談會,聽到一些有趣的名詞,例如「雜湊值」。雖然有聽沒有懂,仍敬佩檢警在專業上,為鬥智賽局的付出。

辦座談,如何尋找或發現交集非常重要,找到交集處才有尋求合作的空間,而這,偏偏是最困難且無可迴避的課題。

此次座談,報告人和與談人的交集,就是都同意案件量過大。但,接下來怎麼處理,就出現分歧。不過,從分歧中,仍能看出一些交集,例如:某些犯罪除罪化。此外,在「科技打詐」上檢警亦有交集。

科技打詐成為焦點

由於科技詐騙犯罪日新月異,且急速匿蹤化(數位犯罪足跡追蹤),正是司法癱瘓的原因之一。是故,如何透過科技打詐,應是此次座談會特別值得關注的地方。

筆者仔細聆聽刑事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林建隆主任和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黃立維分署長的報告,無疑地,檢警在科技犯罪的偵查上著力甚深,警方對自己的科技偵查專業深具信心,檢方也積極強化相關能力。這點,可由檢方出身且具理工背景的黃分署長的報告中相當程度得到印證。

林主任說明警方在科技偵查上努力的成果及日後作為規劃,更表明警方重視保障民眾個資並會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事實是否如此,當然有待驗證,但我們仍期許警方在科技辦案上能嚴守法律規範讓國民信賴。此外,從黃分署長和林主任的報告中,筆者得到幾點啟示:

1.黃分署長認為,警察在前階段的犯罪現場蒐證做了百分之九十九,且樂見司法警察專業性的提升,並在整體偵查的「提升效率」上參與一定角色。

2.檢察官有時未必如自己所宣稱把關把得那麼好,黃分署長甚至說:「檢察官不知道警察在幹嘛?」更舉了陷害教唆案(109年度訴字1166號)和密錄器案(111年度訴字361號)兩個案例說明。筆者合理推論,負責「偵查程序法律把關」的檢察官已因過勞未能盡到把關責任而濫行起訴。

3.偵查程序是一條時間鏈,前端做好,偵查的時間流就無需倒退。

4.從林主任與黃分署長的報告可知,科技打詐可以是論證警方有能力成為偵查主體的重要依據。

民權盟正推動檢警專業分工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見文末說明),本文與草案略有不同,特別是關於《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和未來完成立法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在分工程序上如何判斷適用,應該是個有趣的問題,也將是檢警偵查權限重新架構議題上的重要交疊處。

5.從司法聯盟鏈(警政署、調查局、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司法院)五個創始成員可知,司法警察的專業能力已受到肯定。「身價千萬」的林主任與「國考很難考」的檢察官,只要在遵守法律上有一致的信念與共識,在偵查程序上自應是對等關係。

事實上,當案件量超出負荷,則必定是粗辦、亂辦,全民受害。如何源頭管控,不要擴大災情?以下思考,是座談會後,筆者一個制度面的試論。

傳統辦案手法一遇科技詐騙就得更新

傳統犯罪轉型,檢警辦案方式與以往不同,傳統幫派,可能不再靠槍跟子彈搶,轉身從事網路詐騙(日本的「特殊詐欺」也有相當比例是幫派涉入)。嫌犯在網路犯案,彷彿消失眼前。以前可能知道加害人長相,現在加害人形同隱身。

科技偵查,與以往的犯罪偵辦技巧不同,刑警可能已不太能依靠人際關係找到線索,傳統的「科學辦案」只剩下看監視器。

面對新型態犯罪,法務部曾在2020年提出《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侵犯人權的爭議,目前將草案名稱改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政務委員羅秉成指出,行政院已開始討論,希望能在本會期送進立法院。羅政務委員提到,許多犯罪利用科技之便進行,大多數透過網路平台及通訊軟體,所以無法監聽,但檢警在犯罪偵查上受到限制,需有足夠法源讓既有的偵查工具科技化,這是基本方向,也是法務部先前擬具《科技偵查法》的原因之一。但也強調,相關法律必須保障人權,包括採取何種立法原則?是否要有高度的法官保留原則?哪些情節可以採取較寬鬆的做法、侵犯個人隱私較少?

我們也可從范耕維教授《自成本效益分析建構科技偵查立法框架之理論嘗試──由GPS與M化車偵查相關判決談起》的論文得知,成本效益考量運用於科技打詐問題上未必不可成為一個思考上的實驗。

如何跳脫現行法的解釋框架,嘗試從立法論的角度,進行成本與效益的分析,至少在打詐案的科技偵查上,讓警方有更高度的偵查權,值得腦力激盪。

換言之,在法官保留原則下,除相關偵查作為放手給警方外,由司法警察官直接向法官聲請令狀(可參考採「雙偵查主體」制的日本之《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不失為是在司法癱瘓下,從成本效益考量靈活思考長久對策的試案。

對於司法癱瘓,法務部長於2023年9月27日在立法院答詢時也說會與警察分工,至於怎麼分工則未明確表明(在本文完稿前)。期待法務部除了提出沒什麼力的人力方案外,更應該從制度面著手。

民權盟就相關議題會定期舉辦座談會,歡迎關心司法改革的朋友追蹤我們的社群。也歡迎讀者們參考民權盟的相關說帖與草案,一起解決司法癱瘓的國安問題。

草案主要內容

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之犯罪由司法警察負責偵查:

一、上開案件,若有羈押、暫行安置、搜索扣押等必要時,由司法警察官直接向法院聲請,無需再透過檢察官,人犯亦無需解送檢察官。有關拘票、限制出境出海等,因偵查中得由檢察官為之,司法警察若有需要,可依現行規定向檢察官聲請。

二、上開案件,司法警察官偵辦後,應提出起訴、緩起訴或不起訴之建議,連同卷證資料,移請檢察官逕為處分,若檢察官認為調查尚不完備,應請警察補充偵查,例外於緊急等情況時,檢察官始可自行補充偵查。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以推動司法改革、保障公民人權為宗旨。致力於強化公民意識,集結社會團體共同糾彈任何違反或侵犯普世人權基準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作為。效法美國ACLU,透過以訴訟為手段、倡議宣傳、推動立法以及教育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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