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檢察官的「客觀義務」與偵查庭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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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偵查庭好難?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TCLU)針對司法完善工程有許多倡議,其中,檢警分工議題,涉及制度上的調整,在推動與遊說上難度較高,可以理解,但「廢除偵查庭」的主張,理應相對容易獲得共鳴,但為何??似乎共鳴不大?原因究竟在哪裡?台灣早已民主化,檢察官為何這麼難走下作為「威權遺毒」的偵查庭呢?

其實,以前,也不是沒有檢察官贊成廢除偵查庭。例如:「至於諸位司改委員一直要檢察官走下偵查庭,我其實也無所謂,我們檢察官訊問之場所本即多變,只要能保護好我們的安全,和當事人平起平坐並無不可,讓當事人坐在上面,我在下面訊問其實也可以,大家高興就好。」《陳宗元觀點:塩酥雞法學─有感司改,謬哉法皇》。但,事實是,偵查庭,還在。

檢察官,你,究竟是誰?

在研究偵查庭的過程中,會發現關於檢察官的「解說」實在很多,多到有一點想笑。例如:檢察官是「冷酷無情的國家獵人」,是「第三權機關」,是「站著的司法官」,是「公益代表人」,是「法律守護人」,是「革命之子」,是「革命之拖油瓶」,是「特洛伊木馬」,最厲害的是,是「世界上最客觀的官署」。

檢察官的定位為何,該如何定位,鄰國日本也有同樣爭議,也想弄清楚檢察官是「行政官」?「司法官」?「準司法官」?「純粹當事者」?「貌似當事者」?「刑罰權的實現者」?「人權的擁護者」?還是「???」……

從法國、德國、日本、中華民國到台灣,由歷史考察檢察官的流變,自有學問上的意義,但本文暫不打算進行歷史考察。

「客觀義務」的法律依據

研究檢察官這個職業,一定會遇到一個用語叫「客觀義務」。論及「客觀義務」,首先會想到《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鍾鳳玲前檢察官於101年作成之《檢察官客觀義務之危害及立法與實務運作》的考察報告提到,「檢察官之客觀義務散見於整部《刑事訴訟法》,從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到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非常上訴、聲請再審等等……」

此外,《法官法》第86條第1項也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則說:「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筆者暗自推想,偵查庭的存在眉角,會不會就藏在這個「客觀義務」中?

「客觀義務」的實然面

既然法律規定了「客觀義務」,是什麼原因讓鍾前檢察官在報告中指稱「客觀義務」是一種「危害」?

報告對法院「職權調查」的義務以及對「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構造進行批判,可說是主要論點。

認為法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6259號判決)不應該主張《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是對法院的「訓示」規定,並「抱怨」法院忽視「公平正義之維護」,未對「被告不利」之證據為職權調查。

法官是不是中立的第三者?應不應該職權調查證據?法條如何解釋?當然可以討論,筆者也聽過律師覺得法官偏向檢察官的質疑。中立的地位與「客觀義務」的關係是什麼?法官有沒有「客觀義務」?警察有沒有「客觀義務」?當然也可以討論。但擁有偵查和起訴大權的檢察官,顯然應該先思考一下自己的問題在哪裡。

該報告提及檢察官忽視或者未盡到「客觀義務」的原因,例如:工作壓力、績效及遷調問題,又或者,認為被告不服判決的話會自己上訴,無罪判決會影響辦案成績,所以不會為被告請求無罪或輕判。

此外,報告認為,檢察官的敬業精神,角色衝突,也是造成「客觀義務」流失的因素。當檢察官的原告當事人性格愈強化,則其「客觀義務」就愈形弱化。批評「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這種對抗式的法庭辯論,將檢察官推到被告的對立面,也因此,「檢察官在法庭上的工作變成了,處心積慮、無所不用其極,一心只想讓被告定罪的怪物。」

簡士淳教授在〈打造理想檢察官:從法律職業系統的角度觀看〉一文中提到,在進行多法域之比較討論時,聲稱德國檢察官有乘載著「客觀義務」,而美國檢察官則沒有,是「過度概化」。

「美國檢察官面臨最大的問題,並非在規範論上不具『客觀義務』,而是在政治性與對抗性過強的體制設計下,檢察官所應具備的多重身分,難以被實現。晚近美國許多檢察官改革都是希望弱化其職權的對抗色彩,強化檢察官在偵查、起訴與定罪後所應具備之客觀中立角色。」(簡士淳前揭文第283頁,註17)

鍾前檢察官的報告,一定程度反映了「客觀義務」與制度之間錯雜糾葛的愛恨情仇,報告雖說「客觀義務之危害」,但好像也沒說出危害在哪,而是指出什麼危害了檢察官的「客觀義務」。縱使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美國,檢察官也正在追求「客觀義務」。「客觀義務」不會是危害,集偵查與起訴權力於一身,卻沒有盡到「客觀義務」才是危害。

沒有遵守「客觀義務」會?

檢察官無法落實「客觀義務」,可能會濫訴,可能因此過勞,可能會為了績效影響,依循著「升官圖」,罔顧人權保障。

擁有巨大權力者,如果沒有受到「客觀義務」的制約,將是災難性的。或許擁有強大權力的檢察官,在抱怨自己被往當事人方向推時,應該先想想自己為何沒有落實「客觀義務」。

王金壽教授在《台灣的司法獨立改革與國民黨侍從主義的崩潰》論文提到,在司法改革的路上,檢察體系曾經最被國民黨控制,改革也最晚。縱使已歷經政黨輪替,檢察官有沒有因為政治力,而沒有盡到「客觀義務」呢?

「客觀義務」與偵查庭

「檢察一體」如何客觀?「客觀義務」會不會有濃淡之別?起訴前後的「客觀義務」是否會有不同?有強制處分權還能客觀?有「升官圖」,如何客觀?

「崇高」,「崇高」,人類對於高,有嚮往,有尊敬,有畏懼。奧林帕斯山頂,須彌山,都是山。或許,高處受到崇敬的原因在於能以客觀的視野觀看,是神的視野。但,如果做不到神的視野呢?

高呼檢察官入憲者,應該也是種提「升」檢察官地位的策略。高處不勝寒,登權力之巔。居高俯視,的確,景色太專屬,讓人忘了下來,不肯下來。

權力的鞏固、高築,是人性。但脆弱的權力根基,只是顫顫巍巍的危樓。

「客觀義務」不會是檢察官在神壇上的唯一依據。偵查庭的存在和「客觀義務」可能沒有必然關係,但未盡到「客觀義務」卻與偵查庭的廢除有密切關係。

本文並非學術論文,難免掛一漏萬。為何廢除台灣特有的偵查庭如此困難?原因可能出在檢察官沒有盡到「客觀義務」。如果檢察官恪守「客觀義務」,人民是否就不會這麼想請檢察官下「神壇」?

一個制度上的想法是,假如「客觀義務」對檢察官來說真是一種「危害」,乾脆修法把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拿掉,並刪除所有關於「客觀義務」的規定,不知可行否?

嗯,神有神的視野,神也有七情六慾。到頭來,還是不知道,為何廢除偵查庭這麼難。

參考文獻

小田中聡樹《現代刑事訴訟法論》
陳宏達《檢察官定位與司法改革芻議》
簡士淳〈打造理想檢察官:從法律職業系統的角度觀看〉《法律有關係》(左岸文化)
王金壽《台灣的司法獨立改革與國民黨侍從主義的崩潰》
鍾鳳玲《檢察官客觀義務之危害及立法與實務運作》
許澤天《檢察官定位與指令拘束》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以推動司法改革、保障公民人權為宗旨。致力於強化公民意識,集結社會團體共同糾彈任何違反或侵犯普世人權基準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作為。效法美國ACLU,透過以訴訟為手段、倡議宣傳、推動立法以及教育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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