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台南市發生令人非常震驚的刑事案件,歹徒迅速的落網了,但在過程當中,有兩位似乎跟本案無關的路人被當作嫌疑犯來追緝,招致了無妄之災,而其中還有這兩個人的鄰居、老師社群發文述說這兩個人當年的種種,結果最後是這兩個人都不是嫌疑人,令人啼笑皆非。
偵查不公開早成具文
但最大問題不僅僅是妖魔化這些路人,而是弄錯對象導致對警方的辦案手法也有了質疑,尤其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不公開,其理由除了避免公開之後,人就逃了之外,另外也是保護無辜之人不受隨意的評論。但是每每遇到重大刑案,都會有應保密的事項見諸媒體,這法條規定有如具文。
倘若要滿足人民知的權利,應該透過新聞稿或發言人等機制提供大眾資訊。而什麼資訊是要公開給大眾知道,又是另外的問題。而本案就是提供了錯誤資訊,誤把他人當嫌疑犯,當事人的名譽因此受到了影響,慶幸的是最終還是順利的逮捕了嫌疑人,萬一如內政部部長所指示的大膽用槍,最後產生不可挽回的結局就更糟糕了。
警察使用槍械有規定,但相關問題太多
這樣大膽用搶的說法,到底是因為現在用槍都不大膽還是因為法律規定太嚴格呢?關於警械的使用我們是有一部《警械使用條例》來做規範,其中第四條第一項就規定了執行職務遇到不同的情形可以使用槍械,例如第五款規定,警察人員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甚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第六款也規定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卻仍不聽從時就可以使用槍械。第五條則規定了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就這些法條的規定來看台南的問題,我想法律規定應該不會是警察執勤的障礙。但是該條例還規定了,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等等規範。所以往往每次警察使用槍械倘若造成死傷的時候,都難免會被調查是不是有濫用的情況。
其實法條不可能把每個用槍的時機與情節最具體規範。臨場使用槍械的時機問題,主要依賴經驗、訓練來使員警正確的使用槍械。但是開槍之後甚或造成死傷後,員警真的被調查時,警察機關可以給予什麼幫助呢?真的發生意外,被誤傷誤殺之人是否能得到完整的賠償,也是問題所在。如果執行職務發生意外,要自己賠償,這樣的警察誰要當。新北市林口分局此前就發生員警於執勤時駕車撞到其他車輛,結果要由員警來跟當事人談賠償。為何不是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國家賠償呢?倘若值勤的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狀況再跟公務員求償呢?這點新北市政府責無旁貸。
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如果要負擔這樣的責任,如何使員警可以安心執法。在警械使用類似的問題也存在,員警除了刑法上面的問題外,過低的賠償金額的規定,常會使員警被當事人家屬一直追擊,不管合法還是違法的使用槍械,也不管被使用的是嫌疑犯還是路人,這問題都存在。而行政院也意識到這件事情因此早在2020年行就提出修法的草案,只是目前這草案還躺在立法院。
外役監受到矚目
不過,這次的嫌疑人是從外役監脫逃的受刑人,法務部矯正署指出該嫌疑犯為「逾假未歸」,此言論曝光引發外界熱議,很多人指責這是矯正署脫責之詞,矯正署的說法其實從刑法上第161條脫逃罪的當事人的定義來說,不是沒有道理。不過依據《外役監條例》或者是《監獄行刑法》規定,這種「逾假未歸」最後還是會被以脫逃罪論處,所以講這個意義真的不大。
重點在於,不歸之後通報措施是否有落實。但這個嫌疑人此前因為犯強盜、竊盜等罪被判處八年四個有期徒刑,在入監服刑一年二個月後就可以到外役監來服刑,這跟我們一般對外役監的想像似乎有所不同。很多人都以為外役監是達官顯貴犯錯後的去處,因為相對於一般監所,外役監處遇條件好非常多。這個不是外役監的問題,而是我們監所環境不好,這樣的不好使監所教化功能減損,也增加了監所管理人員的壓力。
由於外役監處遇好大家搶著要去,所以才會衍生出那麼多傳言。但一個強盜犯,如果可以到外役監好像看來是破除外役監是達官顯貴才可以去的傳言。事實上來說,《外役監條例》就沒有禁止強盜犯去外役監,只有犯過脫逃罪、毒品罪或者是《性侵害防治法》罪的受刑人才會被排除在外役監大門之外。即便是無期徒刑之人還是有機會被遴選去外役監,但有一個條件就是必須要累進處遇一定級別,被判七年以上者要累進處遇到第三級才可以被遴選。
累進處遇乃是將受刑人之處遇,分為四個級別,按其在機關執行期間之表現,漸次進級,級別越高處遇條件越好。而這個嫌疑人以一年多的時間達到三級,其實稱不上不正常,大部分的受刑人在國家壓力之下,於監所裡面表現很難不正常。
外役監遴選得重新檢討
但何以會有外役監都是達官顯貴才能去的說法,就是因為外役監遴選的問題,全國的受刑人約五萬人,但外役監的收容量只有三千四百,達到遴選標準的那麼多,誰才可以去。何以會被傳言那麼多就是因為這些前官員、政治人物或者是商人,情況比較穩定,所以容易被遴選。而這次的個案還是讓我們必須要回來檢是我們的遴選機制,以及條件,到底強盜犯等是不是要被排除呢?什麼人才可以去外役監呢?
從這個個案來說,也許遴選可以說沒有想像中的黑暗,但還是要去檢討,到底參加遴選的門檻是什麼,以及達到門檻後什麼人才可以去這樣戒備較為輕鬆的外役監呢?這不僅涉及到受刑人的權利,也涉及到一般民眾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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