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日本司改之路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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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司法院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雖然層級和規模大不相同,同一時間,日本也在內閣設置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啟動司改,真是神奇的「共時性」。

國民法官上路後屢現爭議,《國民法官法》是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推動,作為《國民法官法》範本的《裁判員參加刑事裁判之法律》則是1999年平成司改重要議題之一。

王金壽教授在《台灣司法改革二十年:邁向獨立之路》一文提到,司法改革的動力或行動者,有三個來源:

第一是國際組織,例如:世界銀行、美洲開發銀行、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等,不僅提供資源,也提供法律改革藍圖。

第二是政治人物和政黨,可能基於各種不同理由進行司改,最常見的狀況是,「有遠見」的統治者自動放棄對司法的控制。所謂的遠見,是指「統治者如果意想到未來可能失去政權,為了不讓擊敗他的新統治者利用司法來打擊迫害他,比較保險的做法是,自己先放棄對司法的控制。」

第三則是來自民間改革團體,例如:台灣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1999年平成司改的動力顯然更加複雜。找出改革動力,方能探究改革「成」與「敗」之因。

改革何時啟動,什麼條件下會得到較廣泛的社會支持?雖然來自法界的動力極為重要,但本文將較著眼於法界之外的力量,稍稍回顧「平成司法、法學維新」史。

平成司改的動力

粗略來說,日本司法制度三次大改革,第一次是明治初年開始,以三十年的時間進行基本法典與法學教育體制的建構,第二次改革則是戰後不久,第三次就是1999年啟動的平成大司改。

1999年7月27日,於內閣設置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召開第一次會議,直到2001年7月26日,兩年間共經過63次審議,整理出最終意見書,向內閣提出。此次司改,是1962年設置「臨時司法制度調查會」以來,時隔37年的大型司法改革計畫會議。

此次改革的社會經濟背景,乃泡沫經濟崩壞,景氣低迷,以及日本型決策程序失敗(責任不明,速度遲緩),金融機構破產等。

以時間序列來看,最早於1990年5月,日本辯護士連合會(日辯連)的定期總會,已做成《關於司法改革之宣言》的決議,到1994年共三度提出宣言。但一般認為,此時的律師界,對於改革仍是比較消極,在法曹人力增加、律師制度改革等變革都沒有太大進展。

經濟面

經濟界方面,1994年6月,經濟同友會提出《現代日本的病理與處方》,批評裁判「遠離公民感覺」,期望採取社會調和的策略,以透明、公正的程序迅速解決紛爭。此外,更著眼於全球化,謀求制度上的國際整合,講求明確的規則和法定程序以進行交涉和複雜的利害調整,並提出以下兩大主張:

1.易於接近的司法

如何讓國民易於利用司法,減少時間和成本?不是要造成「亂訴社會」,而是依必要性增加選項。其中包括大幅增加法曹人力,以及對法律扶助協會之官方支援或者其他新制度之設計。

2.徹底著手司法改革-成立「司法改革推進審議會」(暫稱)

以「司法利用者」的聲音為中心,廣泛討論諸如:國民之司法參加,司法制度與國外之整合,以及司法在社會中的地位等。

1997年1月,經濟同友會再提出《應對全球化之企業體制準備》,持續針對司法改革發聲,不過,大致不脫《現代日本的病理與處方》的範圍。

此外,1998年5月,另一個重要經濟團體,日本經濟團體連合會提出《關於司法制度改革之意見》,強調「管制的撤除與鬆綁,由行政依賴型的經濟社會走向自由公正之市場經濟社會。企業與個人在『自己對自己負責』的原則下,遵照透明的規則加以行動,作為經濟與社會『基礎設施』之司法制度的強化正是當前所必要。在法制面上,國民與企業能充分運用法律之人與制度的準備極為落後,司法制度的強化,不但在國民權利的保護和經濟活動的安定上極為重要,也是我國在國際社會上受到信任不可或缺的要件,縱使財政困難,也不允許司法制度停滯不前。」

具體主張:法曹人力增加、企業所屬律師改革、法曹養成方式改革、大學法曹教育改革、未經司法研習者給予法曹資格、律師改革、綜合法律與經濟事務所之開設,強化司法制度基礎設施、審判迅速化以及民事執行制度、準司法機關與準司法程序以及國際仲裁,展開亞洲諸國之法律支援,並為智慧財產權紛爭之迅速解決和法制審議會作準備。

政治面

政治方面,1997年8月,自民黨「司法制度特別調查會」先提出《以強化司法制度為目標》的基礎報告,1997年11月再提出《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針-邁向透明規則與自我負責社會》的期中報告。1998年6月,綜合前述兩份報告,最終發表《21世紀司法之確切指針》,可說是確立了日後「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召開的基礎。

就在自民黨與經濟界具體化司改行動與目標後,1998年11月,日辯連提出《司法改革願景―公民近身且能信賴之司法―》聲明,於1999年11月,再提出《司法改革實現之基本建言》。從人權保障(公民司法)的角度「平衡」回應此次司改。

綜合面

整理這個階段各方立場,法務省只關心法曹人力的增加,其他則不關心,而且對於刑事司法的改革抱有警戒感。最高裁判所對於改革的必要性雖有認識,但認為應由自己來,不必「假手他人」。經濟界著眼於經濟挑戰,主張「規制鬆綁型司法改革」,之後的「司法制度特別調查會」報告也採同一立場。相對於此,日辯連則是採取,把司法還給公民,確立讓公民易於親近,對公民有幫助的司法。

於「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召開後,1999年11月,經濟同友會又提出《對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之期許》,呼籲審判迅速化、法曹人力大幅增加、法曹人材採用之多樣化、法律專門職業之活動自由化以及組織力強化、紛爭處理機構之複線化與專業化、行政訴訟之活化、國民司法參加以及法律扶助制度之強化等。

東京商工會議所也於1999年12月提出《關於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論點之意見》,日本三大經濟團體先後皆對司改發聲。

代結論

此次改革,橫跨四位首相,牽涉到日本社會結構變化,也是第二次橋本龍太郎內閣提倡的六大改革(行政、財政結構、教育、社會保障結構、經濟結構、金融系統)的一環。

作為國家基本結構變革的一部分,於內閣設置改革審議會,表面上由政治主導司法制度的改革,但無論是律師界、法院、民間都有一股對司法制度不滿的聲音。此次改革,除法律實務工作者外,學界、經濟界、官方、民意機構、媒體等皆參與,在日本司改史上,第一次推動如此大型的議論。

經濟界的司改視角,著眼於欠缺國際競爭力之民事裁判以及無法回應廣泛需求的律師不足的問題,刑事司法的部分可說沒那麼重視。雖然如此,戰後日本最大的司法改革,企業家的角色不容忽視。此可由自民黨與經濟界同一陣線,以廢除行政上不透明的事前審查,改採事後監視救濟的「法規鬆綁」之新自由主義為基調的司改,與日辯連保障人權之「公民司法」基調的司改形成兩大主軸可知。

整體看來,法曹人數不足、法曹養成制度改革、法律扶助的強化等使「司法近民」的改革,是比較共通的意見,可被認為是在自民黨長期政權下,各方思考如何讓司法的民主性能對抗行政、立法的民主性。

順帶一提,針對放鬆管制,除本來就長期給予壓力外,於2000年6月,美國政府亦提出《對於司法制度改革審議之美國政府的意見表明》,美國對此次司改的影響自然也無法忽視。

參考文獻

王金壽 《台灣司法改革二十年:邁向獨立之路》
矢野 達雄/楜沢 能生【編】《法社会学への誘い》
宮本康昭《司法制度改革の史的検討序説》
吳豪人《日本司法改革與「法科大學院」》
林騰鷂《新世紀日本司法制度大改革》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以推動司法改革、保障公民人權為宗旨。致力於強化公民意識,集結社會團體共同糾彈任何違反或侵犯普世人權基準的行政、立法與司法作為。效法美國ACLU,透過以訴訟為手段、倡議宣傳、推動立法以及教育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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