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成為國會最大黨,國民黨就囂張忘形?

詹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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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大選揭曉,台灣開始直選總統以來每8年政黨輪替的慣例,國民黨沒能如願繼續延續,僅僅取得相對多數的國會最大黨,卻已囂張跋扈到得意忘形,先是發生該黨基隆市長謝國樑在2月1日凌晨動用警察權,協助10多名身分不明的黑衣人以機具切開門鎖、強行進入並撤換門鎖、鐵門控制器與相關設備方式強制接管基隆港東岸商場的近乎強盜惡霸行徑。

接著其立院黨團完全藐視他們歷經幾十年努力才成就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與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2月6日召開記者會拋出成立國會特偵組、建立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任命行政機關首長同意權、獨立機關按政黨比例代表推薦產生、總統定期到立院進行國情報告並接受即問即答的答詢等,可見在國民黨眼裡,現今的「中華民國憲法」只是拿來與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唱和兩岸同屬一中的工具,早無法治與權力分立等憲政原則。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謝國樑行徑如盜匪

首先,謝國樑2月1日派10餘員警護航黑衣人於凌晨強制破壞門鎖佔領當時仍有人使用的商場的行徑,不僅近乎強盜行為,更重現了國民黨維權統治時期,人民難以免於恐懼、半夜也不得安寧的白色恐怕氛圍。

依《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非有急迫情況或徵得義務人同意,否則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進行強制執行或即時強制,其立法目的是讓人民於休息時段可享安寧、免於恐懼;而且行政機關要進行強制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還必須取得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包括行政處分、裁定或限期履行法令義務的函文,而且必須自行政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才可以執行,立法目的在禁止行政機關恣意妄為;尤其如果是民事糾紛,更必須取得法院的民事勝訴判決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從後續新聞發展,可以清楚看到有關東岸商場的經營權歸屬合約爭議、由NET獨資興建的地上2至4樓層所有權歸屬爭議,顯然純屬民事糾紛,在沒有取得法院勝訴判決前,不管是新取得經營權的接手廠商或基隆市政府,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或權力直接用強制力接管東岸商場;謝國樑市長卻完全目無法紀,竟然還派10餘名警察當圍事保鑣縱容黑衣人在凌晨以破壞門鎖方式強制佔領現況是有人占有使用中的建物,此一行為不管謝國樑如何辯解,縱使硬拗為師出有名的公權力行使(即前述有執行名義的行政執行),依前述法規說明,都還是違法。

這也是原本經營NET品牌的廠商與其律師敢公開指控基隆市政府2月1日凌晨的作為是「強盜行為」的原因所在,甚至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放下「商不與官鬥」、「以和為貴」的商場原則,近日在各大報刊登要求謝國樑應為2月1日凌晨的行為是「強盜行為」向台灣人民道歉。

許多民眾知悉此事始末,對基隆市府派警帶人「夜襲」商場的作為也相當憤怒,紛紛湧入謝國樑的社群平台PO文下留言洗版,迫使謝國樑或其小編關閉留言功能。至於謝國樑雖然表面上表示願意釋出善意,但實際上態度仍然倨傲,而且又將前市長林右昌扯進所有權歸屬爭議,此舉反而更加證明此事純屬民事糾紛,完全看不出有任何善意與認錯道歉的意思。

傅崐萁完全無法無天

其次是立法院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宣示,將在未來成立國會特偵組,全力推動打貪腐、國會革新,完備聽證權、調查權,及不得藐視國會等入法,達到監督制衡目標。「國民黨團今(6)上午召開記者會,提出設立國會特偵組,賦予國會對行政機關調查權與聽證權、對行政院任命二級機關部會首長的同意權與彈劾權、獨立機關按政黨比例代表推薦產生、總統必須去立法院國情報告並詢答等。」

國民黨團於2月19日已近一步將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院組織法》、《立法院組織法》等的修正列為優先法案;此外,還表示將透過「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強化人事同意權案審查暨記名投票」、「聽證權法制化」、「部會首長任命聽證」、「正副院長選舉記名投票」和「設立藐視國會罪」等法案來達成上述主張。但這些主張明顯分別侵犯了監察院調查權、檢察機管犯罪偵查權、總統與行政院長人事權,也違背現行憲法規定與歷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如此大擴權的結果,就是立法院成為「獨大的超級怪獸」,完全背棄了他們奉為國父、總裁的孫逸仙所建立的五權分立憲政體制,以及後來明顯往總統制傾斜的增修條文。其實如果換個場景來想像,如果1月13日的大選是國民黨贏得執政權,其立院黨團會提出這些紊亂現有憲政體制的主張嗎?筆者敢斷言一定不會!現在之所以提出,不過是因為國民黨勉強取得比執政的民進黨相對多數的立法院席次,才會假借監督民進黨之名包裝貪婪擴權之實。說穿了,一切都是國民黨自己的政黨利益算計,哪有一絲一毫民謀福?

國民黨大肆擴權的主張違法違憲

國民黨團上述訴求之所以會被外界批評為擴權,原因在於台灣並非如西方國家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而是由他們的總裁孫逸仙獨創為五權分立,因此國會的調查權與彈劾權被分到監察院;加上歷經增修條文之後,已從雙首長制明顯往總統制大幅傾斜,無論如何絕非內閣制,所以,除非國民黨敢提修憲,否則空言與「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所定憲政體制不符的主張,只怕欺騙民眾的成分居多。

早在2004年12月15日的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文,已明確指出:「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立法院調查權乃…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此一釋字第585號解釋的背景,源自立法院2004年三讀通過了《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給予真調會擁有司法偵查權(直接接管319槍擊事件所涉刑事案件)、起訴權,違反平等原則,新增再審理由(真調會調查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之事實歧異者,得為再審理由)、凌駕其他法律(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規定的限制),均經585號釋憲文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之後釋字第633號解釋,又曾宣告真調會的裁罰權、行政人員強制調用權等規定違憲無效;釋字第729號解釋則限制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不得向偵查機關調閱相關卷證;縱使要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也必須基於目的與範圍都明確的特定議案,並與立法委員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而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

簡單地說,司法院大法官已經在以上解釋文歸納了所謂「國會調查權」,僅僅是在「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的範圍內,才有行使的正當性(合憲),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不得侵害檢察機關偵查權、監察院調查權與彈劾權、行政機關人事權與資訊保密核定權等權力。

傅崐萁的惡形惡狀,人民真要容忍?

此外,在獨立機關委員人事權部分,2006年7月21日釋字第613號解釋文也針對2005年國民黨在立法院強行通過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明訂其委員由各黨依立法院政黨比例推薦產生,指出:「基於行政一體,(行政院)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又上開規定等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

這些解釋文與其背後案例脈絡仍歷歷如新,何以國民黨不過才取得國會相對多數,就如此踐踏憲法、視大法官解釋如無物?其總召傅崐萁甚至囂張忘形到直接放話嗆聲「要讓民進黨找不到人當部長」!是誰給的膽,讓國民黨團敢如此有恃無恐,不惜癱瘓政府,禍害台灣,也要恣意妄為?台灣人民應好好思考,並仔細觀察未來四年國民黨的表現,是心繫台灣人民或中國威權?

作者是因為喜歡大自然與賞鳥,而把法律用到保護環境與土地上,卻滿身不合時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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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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