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法院接連駁回基泰、明揚案的假扣押聲請?

詹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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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靜的9月,在半個月內接連發生台北基泰大直建案施工不當造成鄰房沉陷、屏東明揚公司危險化學物質管理不當引發火災導致10人死亡逾百人受傷的重大公安事故。台北市政府與屏東縣政府第1時間都積極協助受災民眾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台北市政府還接連聲請2次,卻都被台北地院與屏東地院以幾乎相同理由駁回。這是法院不近人情?或地方政府為撇清平時監督不週,出事急忙補過演過頭?

圖片來源:翻攝自華視新聞YouTube頻道

法院裁判與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有本質上的差異

在探討上述法院接連駁回政府機關協助重大事故受災民眾的假扣押聲請的原因,是法院天龍或地方首長急就章前,宜先掌握法院裁判與行政機關行政行為本質上的差異。法院的裁判,除像涉及洩漏國家機密、妨害性自主等等少數例外,原則上都公開,也都可受公評,但評論或批評判決,比較需要立基在規範事件權利義務的實體法律、規範訴訟程序的訴訟法以及邏輯論理、生活經驗法則之上,因為這些都是法院判決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範。

而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除單純的執法行為以外,還有許多需要折衝調和多元利益的決策,雖然也有一定的共同規範需要遵守,例如禁止差別待遇與不當連結、須符合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禁止裁量濫用等(以上主要規定在《行政程序法》第4至10條),但這些原則性規範都屬於抽象的概念,因此,賦予行政行為可以有比較多彈性,相對地也會出現比較多包括合法性與妥當性的批評空間。

基泰建設在大直的工地在9月7日造成相鄰民宅沉陷,在外界紛紛探討事故原因與北市府有無監督不週責任之際,台北市政府很有效率估算可能發生的鑑定費、工程費、道路毀損、安置費用,計約6196萬元,於9日晚間由法務局長連堂凱代表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假扣押基泰建設財產;11日連堂凱再替25戶嚴重受災戶中10戶聲請第二波假扣押2億元。不幸但也不意外,9日的假扣押聲請,在12日遭到台北地方法院駁回;11日的聲請,則在13日被駁回。

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盡釋明之責

北院說,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盡釋明之責。

所謂「假扣押的原因 (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

「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往遠方或逃居等情形。因此,債權人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的事實上主張,必須同時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如果債權人未同時提出任何供釋明用的證據,縱使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的欠缺,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的聲請,應予駁回,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

台北市政府都發局13日晚間7點,針對大直嚴重受災戶25戶進行安置補助說明會,蔣萬安原臨時與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等人一同參與,蔣萬安受訪時表示,北院今已駁回第二波的假扣押,法院有法院認定,北市府就是和受災住戶站在一起,用實際行動來確保住戶權益,該做就要做。

不過,蔣萬安再強調,「法院有法院的認定,我們就是和受災住戶站在一起,用實際行動來確保住戶權益,該做的都要做。」

據了解,被駁回原因與第一波相同,北院主要是難以認定,基泰建設無資力或有隱匿財產、現存既有財產瀕臨成為無資力情形,或財務異常,難以清償或其他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假扣押原因。

台北市府安置受災戶住飯店有未盡之宜

大直民宅塌陷案事發已一個月,北市府最高曾調用245間飯店房間,協助安置災民,但議員爆料,災民回家之後,北市府卻沒撥付旅宿費給業者,還向業者要求給折扣。旅館業者(不具名):「(北市)他的打折方式就是說按人頭去算,理論上來講旅宿業沒有按人頭去算的,他這個我們就會很難去配合,9/11以後一直到9/25這個款項,原本是承諾中秋連假前要付給我們,但是到目前我們並沒有收到。」讓提供房間協助北市府安置的旅館業者成為另類受災戶。

未收獲安置費用的旅宿業者表示,請款分為2階段,9月11日前,請款對象為基泰,基泰已迅速出款:9月11至25日則由市府支付,市府承諾於中秋連假前撥款,但時至今日仍未收到。10月2日撥付受災戶的安置旅館費。

旅宿業者指出,甚至在與市府交涉時,有官員要求旅館要以人頭打折,並稱打折是做公益,但實則旅宿業者都是以房間計算,以人頭打折有困難,在市府不斷堅持並協商多次後,最後確定以客房計算。

屏東地方法院以債權人沒有證據釋明原因,裁定駁回聲請

屏東科技園區內的高爾夫球具工廠明揚國際公司22日傍晚發生大火,死傷慘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灣屏東分會為避免明揚脫產,協助家屬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過,屏東地方法院25日以債權人沒有證據釋明假扣押的原因,裁定駁回聲請。

屏院指出,假扣押是保全債權的制度,債權人的債權被保全,債務人的權利亦因此受到限制,且假扣押程序不公開,貴迅速,特重時效,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可知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時,應先就假扣押的請求及原因,盡釋明之責。

屏院表示,所謂「假扣押的原因(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等情形;「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等情形。

因此,明揚國際假扣押案的債權人就假扣押的原因,必須提出可供法院隨時進行調查的證據,由於債權人等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則縱使債權人等陳明願供擔保,也不能認為已補釋明之欠缺,依法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且無限期命補正之必要,而應予以裁定駁回。

明揚大火罹難員工家屬對明揚提出的假扣押聲請被屏東地院駁回,縣長周春米隔天向來訪的屏東地院院長李昭彥當面表達「不需要在第一個時間駁回,可以讓聲請人做補正」的看法,此事在法官論壇上引發熱議,有人認為法官出身的周春米發言不當,畢竟該案還有抗告機會,也有人認為李昭彥不該在敏感時間拜訪縣府,淪為政治人物對法院裁判結果宣洩不滿的對象。

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靜慧表示,屏東地院駁回罹難員工家屬對明揚的假扣押聲請後,屏檢將會透過犯保協會屏東分會協助家屬提出抗告。

作者是因為喜歡大自然與賞鳥,而把法律用到保護環境與土地上,卻滿身不合時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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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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