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5終戰日:終結一切戰爭的戰爭?

蕭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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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的歷史即是戰爭概念的歷史。畢竟,國際法是一部戰爭與和平之法 ──Carl Schmitt

1941年12月8日,昭和天皇發佈宣戰詔書,向美英宣戰。詔書指責美英兩國在中日爭端中偏袒「重慶殘存政權」,致「助長東亞禍亂」,而美英的對日制裁則「並對帝國之和平通商橫加阻礙,終於斷絕經濟關係」,「給予帝國生存以重大威脅」。前一日珍珠港事變幾分鐘後,日本大使向美國國務院所呈交的備忘錄中,稱即令美國政府「反對通過軍事壓力解決國際爭端」,但美國聯合各國的對日制裁行為卻「不比軍事壓迫人道」。

圖片來源:美聯社╱達志影像

隨後爆發的太平洋戰爭,並不單純只是一場國際強權的戰爭,交戰雙方對於國際法、戰爭、制裁有著完全不同的理解,而這場戰爭的結果也將決定未來人類如何理解國際秩序。

格老秀斯的戰爭法理

在戰後的東京軍事法庭上,策動918事變的軍事主謀石原莞爾在證詞抱怨日本在國際秩序的變化中無所適從,他質問怎麼不從另一個世界傳喚馬修培理(Matthew Perry)「把他當成戰犯來審判」,當年「德川時期的日本追求孤立,不想與其他國家有任何關係」,然後「馬修培理開著黑船過來,把砲口對準日本」,並警告,「如果不跟我們打交道,看看這些槍砲;請打開大門,跟其他國家談判往來吧」。但是,當日本真的敞開大門時,卻發現列強諸國的可怕侵略性,日本「為了自衛,把你們的國家當成老師」,所以才「變得有侵略性」。

對石原來說,黑船來航與日本侵華的邏輯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主權國家之間使用武力「解決」爭端的行為,那麼如果主導戰爭的日本高層「有罪」,則當年以武威逼日本的馬修培理同樣有罪。

石原的抱怨難謂無理,畢竟,在1928年諸國《非戰公約》簽訂之前,戰爭仍被視為國家的合理手段,訴諸武力並不認為是不文明的舉措,而是跟訴訟一樣,同樣是一種解決爭端的正當手段。依據「國際法之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的「強權即公理」(might is right)原則,黑船來航以武相脅並非無理,但在《非戰公約》後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體系中,日本或任何國家以武力處理爭端的行徑,卻逐漸失去正當性。

格老秀斯所建立的國際法體系依循兩個主要原則:第一,作為「以武力對抗武裝敵人」的戰爭,與訴訟一樣都是對於不義行為的糾正,「戰爭與司法審判的主旨都是一樣的」。這是因為所有人都與生俱來都有捍衛自己生命與財產的權利,格老秀斯稱之為「私戰」(private war)權,儘管在國家司法管轄範圍內,個人讓渡了這個權利,但在例如公海等沒有主權國家的政治真空地帶,無論是個體或者國家,依然保留了以戰爭解決爭端的權利。

第二為了避免第三方因判斷戰爭之正當與否所帶來的現實麻煩,格老秀斯主張戰利品的獲得與戰爭的正當與否無關,而是實際占有所產生的法律效果,這是因為戰爭各方都會主張己方正義而彼方不義,對於「處於和平狀態的」第三方來說「除了接受戰爭結果正當以外,別無其他選擇」。

也就是說,所有參與戰爭的人、團體與組織,都被預設擁有戰利品的權利,包括掠奪而來的領土與財產,發動戰爭的人有正當的權利保留其掠奪的財產,格老秀斯深知這種「反常」,所以他稱之為「特殊法律效果」(peculiares effectus)。格老秀斯反對以錯誤的方式進行戰爭,例如投毒、暗殺與性暴力,但對於今天看來違反戰爭法的行為,諸如奴役俘虜、虐待俘虜、處決、掠奪與毀損財物,都被格老秀斯視為「免受懲罰」的行為,其中還包括殺害平民,「甚至屠殺嬰兒與婦女也可免受懲罰」。

雖然格老秀斯的戰爭法理產生了某些奇怪的後果,比如說,強姦有罪,因為這是進行戰爭的錯誤方式,但殺了她就免受懲罰。但無論如何格老秀斯畢竟不是好戰分子,他相信如果不承認戰爭的「特殊法律效果」,不主張「戰爭中所掠取的無論是奴隸還是物品都不會隨著和平到來而恢復其所有權」,那麼「戰爭會迅速激發新的戰爭」,整個世界會永無休止陷入通過戰爭追究所有權的暴力迴圈,格老秀斯深信,戰爭的法理「必須保護不義的侵略者」,因為「這是保護正義方唯一切實可行的方法」。

重塑戰爭法理的國際主義者們

即便在格老秀斯的戰爭法理中引入「區分原則」(principle of distinction),主張無權殺戮沒有攻擊意圖的平民,其「強權即公理」的核心原則依舊沒有受到挑戰,格老秀斯在以主權國家為基本單位的國際體系總結了或許是人類自古以來的野蠻式文明規則:戰爭是正當的手段,是一種道德上可接受,防止或補救權利侵犯的正當方式。在西周(Nishi Amane)通過《畢洒林氏萬國公法》的翻譯,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也繼受了格老秀斯的戰爭法理:只要公開宣戰的戰爭有了結果,無論何方獲勝,都是正當的結果,「這就是為什麼在西方的公法中,參與戰爭的兩個主權國家行為都是恰當的」。

正如《國際主義者:一個將戰爭非法化的基進計畫如何重塑世界》(The Internationalists: How a Radical Plan to Outlaw War Remade the World)一書所說,太平洋戰爭是兩種不同的戰爭法理與世界觀的碰撞。日本堅持的是格老秀斯所總結的舊世界戰爭法理,對比過去西方世界以追債、私怨或奪妻之恨作為宣戰理由,昭和天皇的宣戰詔書並不特別無理;而美國一方則認定《非戰公約》並非空口白話,而和平制裁是對付侵略者的必要手段,且並不違背中立原則。

在這個從《非戰公約》開始,全面重塑世界與戰爭法理的過程中,投入巨大心力的是許多國際法學者、律師以及政治家。來自芝加哥的律師萊文森(Salmon Levinson)一次戰前對國際事務相當冷漠,戰後他意外投入這個拆解格老秀斯國際法體系的「基進計畫」,他直指國際聯盟由於並沒有徹底放棄戰爭手段的正當,因而注定失敗,他說「我們這個世界的真正惡疾是戰爭的合法與可用」,如果所有人都承認戰爭的正當,那麼「道德上說,我們都是幫凶」,萊文森直搗格老秀斯體系的根本核心,主張「戰爭的非法化」(outlawing of war),「通過粉碎戰爭的法律支柱並將其定為犯罪,來廢除現在這個戰爭還是合法的制度」。

對於格老秀斯「唯戰止戰」的戰爭法理,以及國際聯盟對戰爭的限制,萊文森將它們生動比喻成香水,但要「抑制戰爭散發的惡臭」,再多的香水也沒有,而將戰爭非法化才是根除惡臭的澡盆。

來自哥倫比亞大學歷史系的學者蕭特維(James Thomson Shotwell)則認為國際聯盟將侵略戰爭視為國際犯罪過於空洞,他建議對之做出程序性界定,所有國際爭端必須交由法院裁決,而拒絕裁定者將被認定為侵略者,對於侵略者的成罰則是切斷一切商貿往來。

在國務卿史汀生(Henry Stimson)強勢主導下,美國拒絕承認日本因違反《非戰公約》而導致的局勢,以及所有簽訂的條約或協議,「史汀生主義」首開先例,強調和平制裁的力量,「若是全世界都譴責,則道德譴責就將擁有國際法迄今為止都未可知的意義」,儘管力守格老秀斯體系的施密特(Carl Schmitt)曾經批評經濟制裁是英式的總體戰形式,但在萊特等一眾國際法學者的努力下,無論是對侵略者實施武器禁運,或者經濟制裁,都不再違反國際中立,意味著格老秀斯體系的另一個基柱「中立第三方」也將不復存在。

終結一切戰爭的戰爭?

勞特派(Hersch Lauterpacht)被凱爾森稱為他最優秀的學生,在施密特一系列捍衛格老秀斯體系的文章中,勞特派都是首當其衝的論戰對象。勞特派在戰後不久被任命為聯合國的國際法委員會成員,主責制訂國際體系的新規則。他以《非戰公約》的非法化戰爭為基石,他為新世界的國際規範提供了四個新的支柱:征服行為非法、侵略唯罪論、強迫性協議無效以及允許制裁,這些都根本瓦解了格老秀斯的戰爭法理,《國際主義者》一書稱他為「偉大的赫希」,如果是格老秀斯是舊世界的戰爭法理之父,那麼勞特派就是「新世界之父」。

國際聯盟與《非戰公約》對於阻止戰爭的成效固然非常有限,但一整個「國際主義者」世代通過「非法化戰爭」重構戰後世界秩序的卻非毫無成果,「強權即公理」不再是理所當然,武力手段與戰爭也不再被認為正當。

威爾遜曾經希望一次大戰是一場「終結一切戰爭的戰爭」固然落了空,但太平洋戰爭確實在某種意義上是舊世界戰爭法理的終結,儘管冷戰與後冷戰時代見證了各種「準戰爭」的形式,諸如軍事佈署、演習等等,以「海外緊急行動」以及「動態軍事行動」為名的種種軍事行動也難謂這個世界已經終結了「一切」戰爭,但就像《國際主義者》一書所統計,整個人類世界在格老秀斯的戰爭法理瓦解後確實終結了征服,也大大降低了國家之間的衝突,特別是大國對小國的吞併基本上絕跡。

太平洋戰爭是新舊世界戰爭法理的衝撞,在認定戰爭非法的狀況下,人們已經不可能回頭承認格老秀斯的戰爭法理。而在終戰後的將近八十年後,卻遭遇重新主張格老秀斯「強權即公理」教義的俄羅斯與中國,大國吞併小國在這將近八十年間聞所未聞,它們將再度考驗上一代「國際主義者」們所打造的戰爭與和平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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